2018年清明節加班的加班費計算方法
清明節的到來,如果您所在的單位面臨加班,那么在我國法定的節假日加班的加班費是怎么規定的呢?計算方法又是怎么樣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8年清明節加班的加班費計算方法的相關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清明節加班的加班費計算方法
第一個,根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部發【2008】3號)第五十一條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資可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小時工資可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x8小時。”
第二個,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第二十二規定:“(一)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二)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三)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以上相關規定,今年清明節(4月4日)當天為法定節假日,要求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時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不得以換休和調休的名義拒付加班費;4月2日、4月3日為公休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如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清明節加班費計算實例:以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x元為例,如果4月4日加班,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低于(x÷21.75)x300%元,4月5日或4月6日加班,用人單位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加班工資分別不低于(x÷21.75)x200%。
加班工資支付應當在下一個工資發放日前發放給勞動者,如果企業拒不支付的,企業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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