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詐騙舉報哪個部門受理
現在有很多民間的集資,大部分是非法的,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應該怎么辦,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非法集資詐騙舉報受理的部門的內容,歡迎閱讀。
非法集資詐騙舉報部門
1、判斷是不是非法集資,則要看是否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非法集資屬于刑事犯罪,涉嫌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建議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遭遇非法集資詐騙,建議報警。
非法集資詐騙量刑標準
(一)個人犯集資詐騙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說,集資詐騙的數額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
在司法實踐具體量刑時,既需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為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后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
至于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二十萬元以上,單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一百萬元以上,單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二)有關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條之規定,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條:【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謹防非法集資詐騙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
暴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群眾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群眾,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東墻補西墻,用后集資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一些群眾在急切求富和盲目從眾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對不法分子虛擬的高額回報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傾其所有。還有的自己受騙后又去欺騙別人,希望通過騙人來彌補自己損失,結果越陷越深。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群眾騙入泥潭。
不法分子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群眾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為名吸收公眾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群眾“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眾存款。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群眾,假稱為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群眾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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