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
什么是勞務分包,什么是工程分包,區分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現在學習啦小編為大家解答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區分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的表現
1、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兩者涵蓋的范圍不同。分包合同的內容或者標的不同是兩者之間最主要的區別。勞務分包的內容僅為工程施工中的勞務部分。工程分包則包含完成專業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提供專業技術、管理、材料的采購等等。工程分包的內容一定包含勞務內容,勞務分包在工程范圍內只是工程分包內容的一部分。
2、法律對勞務分包和專業工程分包的管理不同。《建筑法》中對工程分包有明確規定。要求對分包的工程在承包合同中約定或者得到發包人的同意。雖然目前對勞務分包的規定并沒有上升的法律層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是認可勞務分包行為的。
3、在勞務分包和專業工程分包的主體選擇不同。我國對建筑企業施行資質管理制度,對建筑企業的資質分為三個序列,即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資質。勞務分包要求勞務分包企業具有勞務分包資質,依據法律規定其不同資質條件共有木工作業等13種。工程分包持有的是專業承包企業的資質,其不同資質條件共有地基與基礎工程等60種。
4、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合同標的的指向不同。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標的是分部分項的工程,計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現形式主要體現為包工包料,所有與建筑相關的材料都由施工企業準備提供;勞務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勞務,計取的是人工費,其表現形式主要體現為包工不包料,俗稱“包清工”,就是只提供勞務服務,主要是工人們的手動作業。
5、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能否再轉包的資格不同。工程分包允許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施工中的勞務分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但是不得將工程本身再分包,該承包企業必須作為主體。而勞務分包企業卻不得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或者轉包,只能由其進行具體勞務工作的實施,一旦再分包或者轉包就是違法行為。
分包行業的主要形式
1、合作分包。即總包商使用企業資質和營業執照等資信,分包商則利用地方公共關系及充足的資金投入,各自發揮優勢,聯合進行投標。工程中標后,全部或大部分由分包方進行施工,同時為總包商提供必要的場地、條件等。而總包商只對工程質量、技術、工期及安全等方面的工作進行全方位監控,監督檢查分包商的進度完成情況。
2、切塊分包。這是大家比較清楚和經常采用的方法,也是建筑行業的通用方法,即總包商將單項工程中的一部分交由分包商進行施工和管理,總包商對其施工部位的質量、技術、工期和安全進行監控,其它關鍵部位由總包商施工,比如工程的主體部分由總包商施工,就其中的勞務部分分包給專業勞務公司。
3、工序分包。一項工程項目中工序復雜繁多,一個工程隊不可能全部掌握這些技術,這就需要分包給專業的工程隊伍,如專業澆筑混凝土、專業搭建腳手架、專業裝修的隊伍等等。這是一種比較傳統的分包方法,在工程施工中的確不可缺少,占有重要地位,如,項目遇到運輸機械等設備資源不足時,為達到預期工期,只有將大量的土、石方運輸工序對外分包出去。這是被各項目普遍采用方法,既可節省時間又能達到預期目的。
4、勞務分包。總包人將工程中的勞務部分轉包給當地勞務企業,即利用當地低價和大量的勞動力資源,補充總包商非技術工人缺乏的不足,既相對降低了成本,又解決了工地勞力短缺問題。如管理跟得上,特別是安全生產不出問題,確實是一種很好的分包形式。但在實際操作中,勞務作業分包沒有統一的形式,缺乏統一的規定,致使勞動關系處于一種不明朗的狀態,非常容易產生勞動糾紛。
勞務分包和工程分包難以區分的原因
1、用工模式的改變。建筑事業的發展及建筑業市場化的形成,建筑業中原有的用工模式向多元化發展。建筑業管理層和勞務層的分離,使得原來固定的用工模式轉變為不穩定的用工和零散用工。大型建筑施工企業僅保留自有的管理層人員和技術人員,勞務層的人員也從逐漸減少到向臨時聘工發展。雖然工程的建設是由工人完成,工人的隸屬不同的公司,公司又有性質上的區別,是有資質的勞務公司,還是工程承包單位,決定所簽訂合同性質。但因為用工混亂,勞務關系不明確等因素,分包合同仍然存在一些合同性質界限模糊的情況,使得判定困難。
2、分包市場的復雜性。據國家統計局2011年統計,從2005年到2010年期間,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的數量從3101家增長到6835家,勞務分包從業人員的數量從868165人增長到2571402人。從業人員數量巨大,企業之間競爭激烈,使得當前的建筑市場,特別是二級建筑市場(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發展不健全。總分包環節非常混亂,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往往處于私下交易的混亂狀態。無證承包、越級承包、轉包、違法分包等問題較為嚴重,大企業的轉包掛靠現象也非常嚴重。一些技術含量低、勞動密集型的工作如澆搗混凝土、支模、抹灰等一般都為個人承包或掛靠的施工隊伍所承擔,致使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的界限變得模糊,一旦發生糾紛,就會變得難以界定。
3、未有示范性合同文本。隨著工程規模擴大,技術要求提高,資金來源渠道增多,合同參與方相應增加,導致合同文件的增多,條文更加復雜。目前,國內的分包合同還未有一致的示范性文本,而一般的分包人往往缺乏法律意識,難以面面俱到的、準確的用措辭簡潔、寓意深刻的法律式語言來擬定合同條文。所以,這些合同往往就會因為語義上的模糊和語句上的歧義產生合同意思表示的不明確或者產生漏洞。而我們審查一份分包合同,主要是看其條文內容,約定的不明確加大了區分的難度。
4、合同風險分擔不平衡。風險存在于一個工程項目的全過程,不可以被忽視,但可以被識別、避免、減輕、消除和分擔。一個工程的承包商與分包商,不論規模的大小、專業的分工、合同的地位,對風險的態度是一致的---風險厭惡型。工程承包商將工程分包出去的過程實質是一個分潤風險的過程,分包商獲得工程項目,賺取了利潤,同時也分擔了風險。工程發包人在制定合同時往往會制定一系列有利于自己的條款,而分包人為獲得工程,忽視這部分條款轉而將因這部分條款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使得合同約定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不明確。
如何區分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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