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后保密協議還有沒有法律效力
入職前簽訂的保密協議,在員工離職后是否有效,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辭職時保密協議有效嗎的內容,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離職后保密協議有效的情況
保密協議中的條款,在法律上屬競業禁止條款,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但由于競業禁止協議限制的是員工的勞動權,而勞動權屬于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因此,競業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關鍵在于是否有損員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做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具有實用性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成為商業秘密須具備三個要件: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是不能通過公開渠道直接獲取到的;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權利人對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管理方案、貨源情報、營銷策略、招標投標中的標底和標書、客戶名單、產品配方、設計構思以及程序等都有可能成為商業秘密。
保密協議的有關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因此,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禁止員工在職和離職后傳播、泄漏單位商業秘密。在做出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后,按約保守商業秘密就成為勞動者的義務,違約就要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
員工違反保密協議追究責任
一、違反保密協議首先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保密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而達成的合意,合法的保密協議受到法律的保護,當事人應當認真履行,不得違反。如當事人未履行保密協議規定的義務,不論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都是對保密協議的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
在民法理論上,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的簽約一方或雙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可以是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如果員工違反了保密協議,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實際履行保密協議中約定的保密義務。如果保密協議中約定有違約金,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依約支付違約金。如果員工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損失。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有什么不同呢?首先,在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是不能隨意約定的,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能約定違約金(詳見第185問),保密協議即是其中的一種情況。《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還規定,如果違約金畸高或者畸低,雙方可以要求適當降低或提高。但是賠償金的適用范圍則很廣泛,只要用人單位因員工的違約行為而遭受了損失,就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其次,只要保密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不論員工的違約行為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用人單位都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而賠償金則建立在實際損失基礎上,如果保密協議中沒有約定違約金,而員工的違約行為又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用人單位就不能要求員工支付賠償金。
違約金的數額是明確寫在保密協議中的,比較容易認定,只要不是畸高或者畸低,一般不會發生變化。但是賠償損失就不同,涉及到損失的計算問題。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賠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賠償:“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兩種損失或者說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一是按照實際損失計算;二是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作為補充,還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被侵害人因調查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在確定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時,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1、 商業秘密(一般為技術秘密)研制開發的成本,包括投入的時間、金錢和付出的努力等。
2、 現實的優勢,也就是使用商業秘密在給權利人帶來的優勢或利益,涉及到生產成本的降低、銷售額的提高、利潤率的增加等。侵犯商業秘密時權利人現實利益的喪失屬于實際損失。
3、將來的優勢,即權利人對將利益合理預期。在因披露而使商業秘密喪失的情況下,或者實際情況表明不宜于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況下,將來優勢損失往往是實際損失的重要組成部分。確定此種損失當考慮商業秘密新穎性的程度、經濟價值的大小、利用周期的長短、市場競爭的程度、市場前景的預期等。
但有時用人單位的損失額與侵權人的獲利額都不能確認,在實踐中,法院將會根據侵害的商業秘密的類型、評估價值、侵權持續時間、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商譽損失等因素在一定的幅度內確定賠償額。
二、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也可能構成行政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工商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或銷毀。
三、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如有以下行為,并且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辭職后保密協議還有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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