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律師去律師服務所和法律服務所的區別
去聘請律師的時候一般會去正規的律師事務所,但是在這之前要去法律服務所咨詢信息,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律師事務所與法律服務所的區別的一些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律師事務所與法律服務所區別很多
一、兩者的產生背景不同。律師事務所早在我國建國初期就在全國建立了,1957年被撤銷。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全國各地都逐步恢復了律師制度,原名是法律顧問處,1985年前后改名為律師事務所。
法律服務所有的地去也稱法律事務所或法律服務中心,它是在改革開放的形勢下,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中產生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服務機構。1985年前后,在全國各鄉、鎮等基層組織中又成立了司法所,法律服務是司法所的一項重要工作。1990年前后,有的司法所與法律服務所分離,有的鄉、鎮是兩個牌子一套人馬,有的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成立了中心法律服務所。
二、兩者設立的依據不同。律師事務所從恢復設立時就嚴格依法成立。即以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為法律依據設立,1997年1月1日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
法律服務所是依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規章或批復設立的。所以,兩者設立的法律依據不僅不同,而且所依據的法律和規章的效力也是有差別的。
三、兩者的業務范圍不同。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業務范圍《律師法》規定了七項業務范圍,而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根據司法部規章的規定,其業務范圍只限于向公民和基層單位提供法律幫助,進行法律咨詢和非訴訟法律事務的代理。兩者在業務范圍方面最大的區別是:律師可以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直接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法律工作者卻沒有這些權利,再如象金融證券、涉外房地產等高層次法律服務工作也只有律師才能從事。
四、兩者的從業資格不同。《律師法》第6條規定:“國家實行律師資格統一考試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并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經考核合格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才能獨立從事律師業務。
而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從業資格既沒有嚴格的學歷限制,也沒有全國統一考試的難關,只要政治思想品質良好,受到法律專業培訓就可以從事此項工作。
五、兩者設立的程序和條件不同。律師事務所設立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同時要求最低10萬元的注冊資金,至少三名專職律師組成,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其嚴格的執業規章制度,然后經省、市、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批準成立。而法律服務所的設立則簡單得多,一般只要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合格,登記備案即可,且對人員的數量、人員的素質以及資金規模等也沒有嚴格的要求。
六、兩者的國際地位不同。律師制度是二十世紀初從西方國家引進來的一種民主的司法制度。在英、美、法、德等主要資本主義國家有幾百年的歷史,律師事務所的數量和規模相當大,律師在國內政治經濟生活中的地位相當高。在國際上有律師協會,國與國之間的法律服務工作都是通過各國律師協會進行的。而法律服務所在西方國家沒有類似的機構和組織,在國與國之間的法律服務工作中,西方國家只承認律師,而不承認法律工作者所提供的法律服務。
所以,他們的收費標準也不同。法律服務所一般收費較低。
律師事務所與律師的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二十三、二十五條的規定: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沖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檔案管理等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賬”。
因此,律師必須在律師事務所執業,并且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統一收案、統一收費。
法律服務所的含義
法律服務所,顧名思義,也即沒有律師(相對于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是指法人或自然人為實現自己的正當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排除不法侵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聘請律師以其法律知識和技能提供服務的專業活動。法律服務所的業務范圍非常廣泛,除不能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外,幾乎可以涉足律師事務所的全部業務范圍
聘用律師去律師服務所和法律服務所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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