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技術管理規定
畢節市技術管理規定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畢節市城鄉規劃局制定了管理技術規定(試行),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畢節市技術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畢節市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高規劃管理工作水平,確保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規范,結合畢節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畢節市中心城區(964平方公里)范圍內的規劃編制和管理。
中心城區包括老城區、新區和其他區域。其中,老城區包括七星關區的老城區、大方縣城老城區。老城區之外為新區和其他區域,其他區域主要是鎮、鄉、村建設用地,各類城區范圍見附圖。
第三條 中心城區范圍內編制和審批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各項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景觀規劃、各類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以及從事與城鄉規劃相關的建設和管理活動,必須符合本規定。
本規定未明確的,按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執行。
第四條 制定各項城鄉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時,畢節市中心城區除大方縣老城區以外,均采用畢節市中心城區城市獨立坐標系和1985國家高程基準。
第五條 本規定實行動態修訂,根據畢節市城鄉建設發展的實際,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實施情況可對局部章節、條款按法定程序進行修訂,上報畢節市人民政府備案后施行。
在出現下列情形下,由畢節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整體修訂,上報畢節市人民政府審批后施行。
(一)國家、省和市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
(二)國家和省的相關強制性規范進行修訂。
(三)畢節城鄉發展的形勢和目標發生重大變化。
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一節 用地分類和兼容性
第六條 本規定中城市用地分類和代碼應符合《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的規定。鎮、鄉用地分類和代碼應符合《鎮規劃標準(GB 50188-2007)》。村用地分類和代碼應符合《村莊規劃用地分類指南》。
第七條 城鄉建設用地的兼容性,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有具體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未明確兼容性的,原則上不得兼容。
因特殊需要,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居住用地與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可適度兼容,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居住用地兼容商業服務業設施項目,除居住用地本身的配套要求外,商業服務業設施部分的計容建筑面積,不大于地塊總計容建筑面積的10%;
(二) 商業服務設施用地兼容居住項目,居住部分計容建筑面積不大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20%。
第八條 城鄉開發建設應當符合集約和整體實施的原則。零星用地應當與周邊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備整合條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建設居住、商業服務業設施項目。但可以實施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同時鼓勵實施綠地、廣場等公益性建設。
老城區用地小于20000㎡,新城區用地小于35000㎡,即為零星用地。
第二節 公共服務配套和各類用地管理
第九條 城市公共服務設施按市級、區級、辦事處級、社區級四級配置。
市級和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由城市總體規劃確定。辦事處級的人口規模為3.5~10萬人,社區級的人口規模為0.5~0.75萬人。
辦事處和社區級公共服務設施服務人口規模,按城鄉兩類居住用進行計算:城市戶均住宅建筑面積為100平方米,戶均人口數為3.2人。中心城區內的鎮、鄉、村,戶均住宅建筑面積為120平方米,戶均人口數為3.5人。
新建、擴建和改建辦事處和社區級公共服務設施,應符合附表二的規定。
第十條 敏感類公共設施是指因提供某類服務可能會引致當地居民不安和關注的設施,主要包括殯葬設施、醫院、公廁、垃圾收集站、垃圾填埋場、變電站、污水處理廠等。
敏感類公共設施一般需要獨立用地,應盡量設于遠離居住聚集的地區,不宜緊貼或靠近住宅樓和非敏感社區設施,如果無法避免,則應劃定緩沖區,有具體的隔離措施。
敏感類公共設施建設,應有明確的規劃依據。無規劃指導的,應進行專題論證。
第十一條 工業用地規定。
(一)地塊各項控制指標,應符合《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貴州省產業園區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和《貴州省產業園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一覽表》的相關規定。
(二)工業項目地塊的建筑系數,不應低于30%。
(三)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比例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第十二條 在中心城區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應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用地兼容性等規劃條件執行。
如控制性詳細規劃沒有明確的,相關指標的確定按照表2-1、2-2 規定執行。
表2-1 居住建筑控制指標表
控制
范圍
建筑
性質
高度老 城 區新區和其他區域
建筑密度(%)
容積率
綠地率(%)
建筑限高
(米)
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
建筑限高
低層住宅401.22510351.03010
多層住宅402.52524351.53024
中高層住宅353.03060302.23560
高層住宅304.030100253.535100
注:1.建筑密度、容積率控制指標為上限;綠地率指標為下限值;
2.老城區控制指標宜結合交通容量、服務設施配套容量等因素綜合考慮指標的設置。
表2-2 公共建筑控制指標表
控制范圍
建筑
性質
高度老 城 區新區和其他區域
建筑密度
(%)容積率
綠地率
(%)建筑限高
(米)建筑密度
(%)
容積率
綠地率
(%)建筑限高
商業建筑多層6042027553.52527
高層556.525100505.530100
辦公建筑多層5032227452.52827
高層4062810035530100
注:1.建筑密度、容積率控制指標為上限;綠地率指標為下限值;
2.老城區控制指標宜結合交通容量、服務設施配套容量等因素綜合考慮指標的設置;
3.依據修規和城市設計,局部標志性地塊可按照城市的開發要求適度放寬控制指標。
第三節 各類指標和配建計算規定
第十三條 容積率計算規定。
容積率為各類計容建筑總面積與建設項目凈用地面積的比值。
(一)根據規范規定和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要求建構筑物應計算建筑面積的均應記入容積率。但特殊情況,按以下規定執行。
1.建筑物首層架空部分及坡地建筑物吊腳架空層、有頂蓋的出入口坡道,僅用于綠化、停車或車道,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但該層電梯(樓梯)間、門廳、管道井(水、電、排風等)等圍合的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
2.地下室用作停車庫(場)和設備用房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半地下室用作停車庫(場)和設備用房的建筑面積按其建筑面積的1/2計入容積率。專用停車庫(場)和專用設備用房按城鄉規劃部門具體規定執行。
(二)住宅建筑計算容積率的特別規定。
1.住宅建筑層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8米(即3.6+2.2)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層高大于5.8米,小于等于8.0米(即5.8+2.2)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以此類推。
2.躍層式住宅,其門廳、起居室、餐廳的通高部分建筑面積不超過該層套內建筑面積的35%且層高小于或者等于7.2米的,該通高部分的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倍計算;通高部分建筑面積超過該層套內面積的35%或者層高大于7.2米的,小于等于9.4米(即7.2+2.2)的,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層高大于9.4米,小于等于11.6米(即9.4+2.2)的,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以此類推。
3.住宅結構范圍內標注陽臺、空中花園、入戶花園、挑廊等建筑空間,無論其名稱如何,按陽臺計算方式計入容積率;不符合以上形式的,均視為非陽臺建筑空間,全部計入容積率。且每套住宅的陽臺、空中花園、入戶花園、挑廊等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積的20%,超出部分全部計入容積率。
(三)商業、辦公建筑計算容積率的特別規定。
1.商業、辦公建筑按照單元式劃分,單元面積小于600平方米,層高大于6.0米,小于等于8.2米(即6.0+2.2)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層高大于8.2米,小于等于10.4米(即8.2+2.2)的,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以此類推。
2.商業、辦公建筑按照單元式劃分,單元面積大于等于600平方米,層高大于6.6米,小于等于8.8米(即6.6+2.2)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層高大于8.8米,小于等于11.0米(即8.8+2.2)的,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以此類推。
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進行專題論證確認后,可不執行該條款規定。
(四)建筑公共部分的門廳、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層計算計容建筑面積。
(五)工業建筑層高超過8米的,在計算容積率時按該層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
第十四條 建筑密度計算規定。
建筑密度為總建筑物基底面積與凈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
建筑物基底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建筑物的基底面積應按其外圍圍護結構勒腳根部處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不論圍護結構內傾、直立、外傾),無勒腳的應按外圍落地圍護結構根部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僅以柱或剪力墻落地的則按其外邊緣連線計算。若外圍圍護結構外有落地的玻璃、石材和金屬等幕墻的,則算至幕墻落地根部。建筑物除雨篷、挑檐、構架之外的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均計入建筑投影面積。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墻對應的小于或者等于16米進深的部分應當納入容積率計算,其大于16米進深的部分,除用作車庫和設備用房并有實墻與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斷的,應當納入建筑密度計算。
(三)有柱或支撐且有永久頂蓋但無外圍圍護結構的建筑物(諸如車棚、貨棚、加油站和收費站等),應按其柱或支撐的根部外邊緣連線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單排柱、獨立柱的,應按其永久頂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四)沿城市道路設置的騎樓底層,按其外側騎樓柱的外邊緣與底層騎樓內側走廊的外墻外緣連線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五)居住建筑底層內部的圍合空間,四周均有圍護結構(指門、窗、墻或欄桿)但無頂蓋的應計算。
(六)地下或半地下車庫(包括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車庫)坡道地面出入口處有永久性頂蓋的部分應計算。
(七)建筑物外墻外的永久結構臺階、室外樓梯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入,磚砌等非永久結構臺階可不計算。
第十五條 建筑高度計算規定。
(一)平屋面建筑物高度從該立面對應室外自然地坪最低點算至建(構)筑物頂的垂直高度,若有女兒墻屋面,則算至女兒墻。若無,計算高度是則是檐口與檐口挑出寬度之和,參見圖1。
(二)坡屋面建筑高度指該立面對應的室外自然地坪最低點至檐口或者屋脊的高度。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計算高度是檐口與檐口挑出寬度之和;大于45度的,計算高度算至屋脊。
(三)局部突出屋面的水箱間、電梯機房、樓梯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者以及空調冷卻塔、煙囪、通風道、建筑裝飾構件等構筑物不計入建筑計算高度。
但當建筑位于歷史文化街區、風貌保護區、空域保護區或有其他特殊要求時,上述突出部分應計算建筑高度。
圖1 建筑高度計算示意圖
(四)當建筑兩側存在地形高差時,建筑高度從該側室外地面最低點算起,且符合上述規定。
(五)當建筑退臺設置時,不同退臺建筑的高度應累加計算。
第十六條 綠地率計算規定。
綠地率為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建設項目凈用地面積的比值。
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各類綠地按以下類型分別計算:
(一)地面綠化用地:覆蓋各類生長機制,上部無建筑物、構筑物遮擋,適于栽植各類植物的用地,按投影面積的100%計算;
(二)懸空建筑(陽臺、雨篷等)下綠地按表2-3折算系數計算。
綠化類型要求折算系數
懸空建筑(陽臺、雨篷等)下綠化用地懸空高度≥2.2M100%
2.2M>高度≥1M50%
高度<1M0
備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對室外地坪的標高
表2-3:懸空建筑下綠地折算系數表
(三)在綠地范圍內的景觀水體、跌水、景觀良好各類水池(不包括泳池、旱噴池、及各類水體渾濁、景觀效果差的生產水池),折算綠地面積按表2-4折算系數計算。
要求折算系數
各類水體面積之和≤綠化用地的30%100%
各類水體面積之和>綠化用地的30%超出部分不予計算
表2-4:水體折算系數表
(四)中心綠地內硬質景觀折算綠地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1.布置在項目中心綠地內的亭、臺、榭等園林建筑小品,其占地面積可按綠地面積計算綠地率。周圍被綠地包圍的硬質景觀總面積不大于綠地總面積20%時,按占地面積計算綠地率;周圍被綠地包圍的硬質景觀總面積大于綠地總面積20%時,超出部分不予計算。
2.布置在項目內不計算綠地率的硬質鋪裝,鋪裝上種植喬木,喬木樹干胸徑6cm≤¢<10cm的每株按0.5平方米計算綠地面積,喬木樹干胸徑10cm≤¢<20cm的每株按1平方米計算綠地面積,喬木樹干胸徑¢≥20cm的每株按1.5平方米計算綠地面積。
(五)地下車庫屋頂綠化、地下建筑物的屋頂綠化、一層屋頂綠化,折算綠地面積按表2-5折算系數計算。
表2-5:部分屋頂綠化折算系數表
綠化類型要求折算系數
地下車庫、地下建筑物的屋頂綠化突出地面高度≤1M平均覆土厚度≥1.2M100%
0.6M≤平均覆土厚度<1.2M80%
0.3M≤平均覆土厚度<0.6M30%
2.2M≥突出地面高度>1M平均覆土厚度≥1.2M50%
0.6M≤平均覆土厚度<1.2M20%
0.3M≤平均覆土厚度<0.6M10%
一層屋頂綠化平均覆土厚度≥0.6M10%
備注:1.高度指地下車庫、地下建筑物覆土頂面相對設計室外地坪的標高;
2.除上述類型外的屋頂綠化、垂直綠化、陽臺綠化均不計算綠地面積。
(六)室外停車場折算綠地面積,在同時滿足以下規定的前提下,可將室外停車場用地面積的20%計入綠地面積。
1.停車場(位)用地全部為植草磚鋪地。
2.停車場(位)用地內平均每個車位一棵樹(喬木、胸徑≥10厘米)。
第十七條 對于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配建與其規模相應的機動車停車場(庫)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庫),配建指標應符合附表一。
停車場建設鼓勵采用多種方式。滿足規劃條件規定外的,獨立建設三層及以上地面停車樓的,滿足日照、通風和消防等公共衛生和安全的要求,經規劃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可行,可不計算容積率和建筑密度。
超規劃條件要求多建停車位,并對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經規劃部門認可,每多建一個車位獎勵3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該部分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本條不適用公共服務專業停車場建設。
第四節 臨時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指臨時用地,是因工程項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場、運輸道路和其他臨時設施用地。
需使用臨時用地的項目,應先申請規劃許可,使用期限不超過兩年,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工期較長的,使用期限不超過三年。到期后臨時用地應退回或恢復土地使用性質。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十九條 臨時用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影響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
(二)不對城鎮道路正常交通運行、消防通道、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等構成干擾和影響。
(三)不影響建設年度計劃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實施。
(四)不對周邊環境,尤其是歷史文化保護、風景名勝保護、醫院、學校、住宅、商場、科研、易燃易爆設施等造成干擾和影響。
(五)不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條 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一)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申請報告或其它批準文件。
(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進行選址、定點、確定臨時用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發給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單位持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用地。
第三章 建筑工程規劃管理
第一節 建筑間距
第二十一條 建筑間距應符合本節的規定,并同時符合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文物、歷史建筑保護等相關規范的要求。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應進行日照影響分析。
第二十二條 建筑不同方位折減系數應符合下表3-1要求。
表3-1:建筑不同方位折減系數
方位0-15°15°-30°30°-45°45°-60°60°-90°
折減系數1.0L0.9L0.8L0.9L0.95L
注:1.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
2.L為正南向住宅的標準日照間距;
3.本表指標僅適用于無其他日照遮擋的平行布置條式住宅之間;
4.日照間距以南側、東側建筑高度計算。
第二十三條 建筑間距是指相鄰建筑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最近點之間的水平距離。
建筑半間距是指建筑布局時,相鄰建筑的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各自應當退讓的最小水平距離。
一棟建筑的主采光面與另一棟建筑主采光面的不開窗部分相對的,或者兩棟建主采光面的不開窗部分相對的,均按主采光面確定間距。
當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小于被遮擋建筑時,建筑間距為遮擋建筑的建筑半間距的2倍;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大于被遮擋建筑時,建筑間距為遮擋和被遮擋建筑的建筑半間距之和。
第二十四條 建筑半間距按照以下規定控制。
(一)建筑主采光面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50%(即0.5H),居住建筑正面間距折減,按第二十二條執行。
(二)居住建筑半間距按表3-2執行。
表3-2:居住建筑半間距控制表
建筑計算高度H(米)采光面寬W(米)主采光面半間距(米)山墻面
H≤240.50H且≥4米4米
24<H≤60W≤40≥13米
W>400.50H且≥15米
60<H≤100W≤40≥15米
W>400.50H
(三)非居住建筑半間距按表3-3執行。
表3-3:非居住建筑半間距控制表
建筑高度H(米)采光面寬W(米)主采光面半間距(米)(老城區)主采光面半間距(米)(新城區)山墻面
H≤240.50H且≥4米0.50H且≥4米4米
24<H≤60W≤50≥12米≥15米
50< W≤60≥13米≥16米
W>600.50H且≥15米0.50H且≥17米
60<H≤100W≤50≥13米≥16米
50< W≤60≥15米≥17米
W>600.50H0.50H
50< W≤60≥21米≥23米
W>60≥60米≥60米
第二十五條 高度大于100米建筑間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風、城市景觀的要求下,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論證確定。
第二十六條 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之間,其最小間距在相應消防間距的基礎上增加2米。
第二十七條 居住建筑之間、非居住建筑之間、居住建筑與非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相對布置,夾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不小于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間距要求。
(二)相對布置,夾角大于60度,住宅不小于本規定第二十四條中住宅山墻面之間的最小間距,非住宅建筑不得小于最小退讓值(見下表)。
表3-4:建筑間距最小退讓值表(單位:米)
最小退讓值 建筑計算高度
建筑類型H≤2424
居住建筑41315
非居住建筑41213
(三)錯位布置的,按照第(2)項執行。
第二十八條 下列各類建筑的間距,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中小學教學樓、四班及以上托幼建筑、醫院病房樓之間,以及與其他相鄰建筑的間距,除應當符合相應的設計規范外,還應當按照居住建筑間距標準的1.2倍控制。
(二)居住建筑與建筑高度4米以下的門衛房、車庫人行出入口等獨立設置的附屬建筑物的間距,應當符合相應設計規范,且不小于4米。
(三)工業建筑、物流倉儲建筑之間的間距,按照相應設計規范執行。
第二十九條 相鄰建筑底層標高不一致時,其間距按照相對高度確定。遮擋建筑屋頂標高在被遮擋建筑底層室外地坪標高以下的,在滿足相關規范的前提下,建筑間距不作要求。
第三十條 建筑與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對時,其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與堡坎的距離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堡坎退臺時,可以分階計算。
第二節 建筑退讓
第三十一條 建筑物沿鐵路、城市道路、公路、河道、排水干線、人防設施、文物古跡、高壓走廊及用地邊界建設時,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本章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建筑物沿用地邊界的退讓,相鄰用地上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時,應滿足第三章建筑半間距規定,無日照要求時,建筑之間應滿足消防的最小間距。
建筑物沿用地邊界的退讓不得小于4米。
第三十三條 建筑退讓城市道路紅線距離按表3-5執行。
表3-5 路段上建筑物退讓城市道路紅線控制表
道路紅線
退讓 寬度
距離
退讓
建筑30米以上大于等于20米小于等于30米小于20米
100米以下建筑10m8m4m
100米以上建筑由城鄉規劃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并報市政府予以確定。
注:表中數字為控制的下限值。
第三十四條 建筑退讓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沿城市高架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線邊緣線退讓距離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邊緣線退讓距離,不小于50米。
(二)道路立交口四周的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在路段上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的基礎上增加10米。
(三)道路平交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在路段上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的基礎上增加5米。
第三十五條 新建大型影劇院、大型商場、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學校、大型醫院、星級酒店等公共建筑,在滿足國家相關規范前提下,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15米,并滿足停車、回車、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六條 建筑退讓城市藍線和綠線應符合以下規定。
老城區高度不超過24米的建筑,退讓藍線不小于6米;高度在24至60米之間的建筑,退讓藍線不小于10米;高度超過60米建筑,退讓藍線不小于15米。
城市其他區域建筑,退讓藍線不小于15米。
建筑退讓城市綠地邊界的距離不小于4米。
第三十七條建筑紅線距最近的高速鐵路和鐵路路軌中線的建筑退讓間距(如圖3-1所示)應符合表3-6的規定,并征求鐵路主管部門意見。
表3-6 建筑物退高速鐵路和鐵路路軌控制表
建筑工程臨鐵路退讓間距D(單位:米)
建筑物性質
等級油庫、加油站、煤氣站等工業與民用建筑圍墻
(墻高≤3)
高速鐵路D≥50D≥50D≥50
鐵路主干線D≥50D≥25D≥10
鐵路支線、專用線 D≥50 D≥15
D≥10
注: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的,須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有關規定。
圖3-1 建筑物退鐵路路軌示意圖
第三十八條 架空電力線導線邊線距建(構)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讓間距(如圖3-2所示)應符合表3-7的規定。
地下電力電纜距建(構)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讓間距不得少于0.75米。
圖3-2 建(構)筑物退架空電力線導線邊線示意圖
表3-7架空電力線導線邊線距建(構)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讓間距控制表
電壓等級架空電力線導線邊線距建(構)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讓間距
0.1-1萬伏5米
3.5-11萬伏10米
15.4-33萬伏15米
50萬伏20米
第三節 臨時建筑規劃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臨時建筑,指臨時使用的工棚、庫房、周轉房、商業網點、貨棚、貨亭、書報亭、管理用房、圍墻、大門、廣告牌以及其它建筑物或構筑物。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臨時建筑,必須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兩年,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工期較長的,使用期限可為三年。到期后,臨時建筑應自行拆除,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建設臨時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設用地、綠地、廣場、城中村(老村)整體拆建改造范圍及近期需要埋設市政管線的路段。
(二)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用地范圍內。
(三)影響防洪、泄洪。
(四)壓占城市給排水、電力、電信、燃氣等地下管線。
(五)地質災害危險區內。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一)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申請以及土地的使用權證件、臨時用地的批準文件、原有房屋的所有權證件等。
(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平面布置和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臨時建設工程的平面布置和工程設計圖,進行現場放線,驗線后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章 交通設施管理
第一節 道路交通
第四十二條 道路線形及紅線寬度原則上應與控規一致,如因地形條件等客觀原因確需調整線形時,應經專家論證并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四十三條 道路沿線地塊開口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地塊開口應避免設置于主干道上,盡量設置于支路上。
(二)地塊開口受條件所限設于主干道上時,距離路緣石圓角切點不應小于
100m,地塊開口設于次干道上時,距離路緣石圓角切點不應小于80m,同一干道上相鄰開口間距不宜小于100m;
(三)地塊開口設于支路上時,距離路緣石圓角切點不應小于70m。
(四)地塊開口距離橋梁和隧道不應小于100m。
第四十四條 立交形式應根據交叉節點在城市道路網中的地位、作用、相交道路的等級,并應結合交通需求及立交節點所在區域用地條件按下表選定。
立體交叉類型選型
推薦形式可用形式
快速路——高速公路樞紐立交~
快速路——快速路(一級公路)樞紐立交~
快速路——主干路一般互通立交樞紐立交、分離式立交
快速路——次干路分離式立交一般互通立交
快速路——支路~分離式立交
主干路——高速公路一般互通立交樞紐立交、分離式立交
主干路——主干路~一般互通立交
主干路——次干路~一般互通立交
次干路——高速公路~分離式立交
支路——高速公路~分離式立交
第四十五條 以下項目應編制交通影響評價。
(一)總計容建筑面積超過40萬平方米且平均容積率大于等于4.0的。
(二)總計容建筑面積超過60萬平方米且平均容積率大于等于3.0的。
(三)大型場館、大型客貨運場站和交通換乘樞紐項目。
(四)48班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中小學校。
第四十六條 橋梁及隧道范圍內機動車道總寬度應與道路一致,綠化帶、人行道及非機動車道寬度可適當調整。
第二節 公共交通
第四十七條 支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可采用直線式,干路上的公交停靠站應采用港灣式。公交停靠站應按以下要求設置。
(一)港灣站加減速車道長度應取15~20m。
(二)道路不設非機動車道時,公交站臺可設于人行道上;道路設非機動車道時,應利用機非分隔帶設置站臺或另行設置專用實體站臺。站臺寬度不宜小于2m,條件受限時不宜小于1.5m。
(三)公交停靠站車道寬度宜為3m,長度不宜小于30米,并應根據停靠
線路數量適當增加長度。
(四)市中心公交停靠站間距宜為500~800m,城市邊緣地區間距可適當增
大。
第四十八條 公交停靠站應設置于交叉口出口處,且其起點(含漸變段)距離路緣石圓角切點不應小于50m。
第三節 人行及非機動車交通
第四十九條 人行交通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道路交叉口處應設置人行過街通道。交叉口間距較大時應設置路段人行過街通道。人行過街通道間距不應大于300m。
(二)人行道寬度不應小于3m。
(三)人行過街流量大于5000/h時,宜設置人行天橋或地下人行通道。
(四)人行天橋上及梯道下、地下人行通道兩側不得布置商業設施。
第五十條 非機動車交通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與機動車道或人行道合并設置的非機動車道,其單向寬度不應小于2.5m。
(二)與機動車道及人行道分隔設置的非機動車道,其寬度單向不應小于3.5m、雙向不應小于4.5m。
第四節 公共停車設施
第五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庫)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新建公共停車場車位達到200個(含200個)以上的,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可在停車場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商業經營面積,配建原則為每100個泊位不超過200平方米,具體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定。
(二)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符合廣告設置規劃和標準的,可以設置廣告位。
具備相關條件的,可以開展汽車美容、快修、汽車租賃等配套增值服務。
第五十二條 以下區域禁止設置道路臨時停車位。
(一)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沿線。
(二)大型公共建筑的疏散和防火通道。
(三)縱坡大于6%的路段。
(四)漫水、積水及排水不良路段。
(五)交叉口停車線100m范圍內及橋梁、隧道起終點100m范圍內。
第五章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五十三條 新建凈(配)水廠周圍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綠化地帶。
第五十四條 雨水系統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排水泵站應按遠期規模設計,水泵機組可按近期規模配置。排水
泵站應設置不小于 10 米的綠化隔離帶。
(二)雨水干管應當布置在排水區域地勢較低或便于雨水匯集的地帶,雨
水管管徑不宜小于400mm。
(三)立體交叉地道應設獨立雨水系統,其出水口必須可靠。
(四)有景觀要求的河道范圍內,雨水管道出水口應當采取淹沒出流形式,并在出水口附近設置沉泥槽。雨水管道出水口應設于橋梁下游15米以外。
第五十五條 污水系統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污水處理廠周圍應當設置寬度不小于10米的綠化地帶,與居民點的衛生防護距離宜大于300米。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加蓋處理的,其衛生防護距離經環境影響評價論證后可適當縮小。
(二)污水干管應當在污水收集區域地勢較低或者便于污水匯集的地帶布置。污水管管徑不宜小于400mm。
第五十六條 地下空間排水應根據不同的排水類型(生活污廢水、出入口雨水、圍護結構滲水、消防廢水、餐飲油污水、汽車庫含油廢水)設計不同的排水收集排放系統。
(一)生活污廢水和餐飲油污水:就近收集、適當放大管徑,注重通氣系統的完備性和有效性。
(二)出入口雨水:迅速排出設計重現期內的暴雨,防止雨水倒灌。
(三)圍護結構滲水:采取周全的倒水措施快速排出結構滲水。
(四)消防廢水:每一防火分區設置獨立的排水系統,按規定設置隔油、沉砂等措施調容、處理達標后排至市政雨水管網。汽車庫含油廢水與消防廢水排水設施應合并設置。
第五十七條 地下電力通道、通信管道、燃氣管道應避免設置于車行道下。
第五十八條 變電站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變電站進出線通道應與站內電力通道相連接,220kV變電站應建設不少于2 條電力通道作為進出線通道。
(二)城市核心區應盡可能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地下變電站,地下變電站可與其他建筑物合建。
(三)臨變電站規劃用地的道路,應在靠變電站一側預留5~10 米寬綠化帶作為變電站進出線電力專用通道。
第五十九條 公共廁所數量及面積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老城區居住小區按5座/平方公里設置,新建小區按3-4座/平方公里設置,每座建筑面積30-60平方米,設置間距為500-800米。
(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加油(加氣)站及農貿市場等人流密集區域按11座/平方公里設置,每座建筑面積50-120平方米,設置間距為300米。
(三)購物中心、文化娛樂中心等商業金融業集中區按11座/平方公里設置,每座建筑面積50-120平方米,設置間距為300米。
(四)人流稀疏區域按4座/平方公里設置,每座建筑面積50-120平方米,設置間距為500米。
(五)主干路、次干路、有輔道的快速路沿線按500-800米設置1座,每座建筑面積50-120平方米。
(六)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沿線按800-1000米設置1座,每座建筑面積50-120平方米。
(七)公共廁所與周邊建筑間應設置不小于3m寬的綠化隔離帶。
第六十條 生活垃圾收集點設置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生活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70米,用地面積不小于40平方米,與周圍建筑間隔及綠化隔離帶寬度應滿足《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 50337-2003)中表4.2.3的規定。
(二)廢物箱的設置間隔:商業大街50-100米;主干道、次干道、有輔道的快速路100-2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米;
(三)垃圾收集點的位置應當設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響市容市貌的非臨街位置。
第六十一條 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設置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小型轉運站按2-3平方公里設置一座,用地面積不宜小于800平方米,
周圍建筑間隔不小于8米。
(二)垃圾運輸距離超過20公里時,應設置大、中型轉運站。
第六十二條 加油(加氣)站的出入口與外部道路關系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入口的行車視距一般不少于100米,特殊情況不得小于50米。
(二)加油(加氣)站入口和出口應分開設置,并要求加油車輛右進右出。在符合消防安全和不影響臨近道路交通的情況下,可將出入口合并設置。
(三)出入口通道寬度不少于8.5米。
(四)在等級較高道路旁(如高速公路和封閉式快速路)設置加油(加氣)
站時,其出入口加速車道長度不得小于120m、減速車道長度不得小于70m。
第六十三條 加油(加氣)站布局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站內車輛加油等候空間不少于4輛車位長度。
(二)加油(加氣)站污水應經過石油截流設施(廢水、油脂和殘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系統。不具備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條件時,應設置單獨的處理池和滲水系統。
第六十四條 公共充電站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以合建為主,獨立占地為輔。
(二)不得設置在燃氣用地、油(氣)管道運輸用地、危險品倉庫等易燃、
易爆、多塵、或者有腐蝕性氣體等用地周邊,并且應與周邊景觀和建筑物相協調。
(三)可根據運營需要靈活布置,鼓勵充電站采用多層建筑形式,但充電區、充電機房、監控室、行車道、營業場所應設置在一層。
第六章 城市景觀風貌管理
第六十五條 廣場型公共空間宜利用建筑、周邊地形以及植物進行圍合,圍合宜控制在公共周長50%以上,最大開口不宜超過周長25%。
公共空間周邊建筑底層宜作為商業、文化、娛樂等用途,增加其活力。
第六十六條 公共空間應對包括地面鋪裝、路緣石、照明、綠化、公共交通設施、公共標識、戶外廣告、小型商業設施、電話亭、街道家具、欄桿、小品等固定于街道上的設施進行統一規劃設計,體現城市和地區的地方風貌和文化特色。
第六十七條 高層建筑成組群布局的,應當結合地形高差和周邊環境,形成富于變化的城市天際輪廓線;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
對城市天際輪廓線有重大影響的,其高度和體量應當經過專題論證。
第六十八條 同一組建筑的主體色調應當統一,一般以不超過兩種相互協調的主體色彩為宜,顏色的明度、彩度應當與周邊建筑相協調,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灰色調。
建設項目應當充分利用環保科技飾材,鼓勵使用具有傳統特色的建筑材料,不宜使用白色、黃色、粉色瓷磚等效果較差的外裝飾材料。
第六十九條 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體要形成活潑有變化的天際線,協調而豐富的街道立面,結合建筑功能、交通、綠化等需要靈活設置,以利變化街道空間,豐富城市景觀;
(二)主干道兩側原則上不建住宅樓,確需建造的,其立面設計、裝飾應當與所處建筑環境協調,不得設置突出開敞式陽臺。
(三)主、次干道兩側原則上不建小型或者帶式商業網點。
(四)沿街不得設置鍋爐房、煙囪、燒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糞池、廚房、儲藏間等有礙市容景觀的附屬設施。
(五)沿街建筑立面原則上不設置空調室外機,確需設置的應當結合建筑立面統一隱弊處理。
(六)主要商業街道兩側的廣告、招牌等應當統一規劃、設置;16層以上的高層建筑應當作外墻、屋頂的燈光設計。
第七十條 建筑高度的特殊規定。
(一)臨水(臨生態用地)建筑界面按80米進深以內建筑平均高度不超過18米,局部(小于建筑面寬總長的25%)最高高度不超過24米進行控制,建筑高度大于24米或者高層公共建筑宜以點式建筑為主。
(二)公園(廣場)周邊建筑界面臨公園(廣場)一側30米范圍內,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4米或者高層公共建筑宜以點式建筑為主。
(三)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主要道路的建筑界面高層建筑裙房高度不大于相臨較寬道路紅線寬度,即h:d≤1;同時需滿足裙房高度不大于40米;臨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布局宜加大退距,增加公共活動空間,優化臨街環境。
(四)臨山建筑界面50米進深內建筑平均高度不超過18米,局部(小于建筑面寬總長的25%)最高高度不超過24米進行控制。建筑高度大于24米或者高層公共建筑宜以點式建筑為主。
(五)在金海湖濕地公園范圍內建筑以低層、小體量建筑為主;其可視范圍區域內建筑以多層為主,形成近處低、遠處高的總體形態。
(六)航空港(凈空保護地區)、氣象臺、電臺、電視發射臺和無線電通信(含微波通訊)及監測設施周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其高度應當符合有關凈空保護控制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建筑物的面寬,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按以下規定執行。
建設用地臨水(臨生態用地)、公園(廣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筑、山體、大型公共建筑時,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不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不大于5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以一個單元點式建筑為主,不能出現兩個單元聯排;不同建筑高度組成的連續建筑,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上限值按較高建筑高度執行。
第七十二條 居住項目的內部環境應當對城市開敞。臨規劃路幅寬度大于16米道路布局的居住項目,其建設用地沿江或者沿道路長度大于或者等于100米的,該側應留出不小于建設用地長度30%的開敞空間,各開敞空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寬度不得小于20米。
(二)進深自建設用地紅線起算不得小于20米。
(三)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四)場地標高應當與城市道路標高自然銜接。
第七十三條 修建圍墻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體育設施、影劇院、旅游賓館、圖書館等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臨街面原則上不得修建圍墻,應當以花臺、綠化帶等建筑小品作為隔離帶或者隔離墻;確需修建圍墻的,應當設計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過1.6米。
(二)醫院、大中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居住區以及風景區等需修建圍墻的,應當設計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過1.6米。
(三)監獄、看守所、油庫、煤氣罐站、各種物質儲備專用倉庫區、發電廠、水廠、煤廠、電臺、部隊營房、宗教場所以及畜、禽飼養場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閉式圍墻,但應當進行美化處理,原則上不得超過2.2米。
(四)建設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圍墻作為臨時圍墻,也可以設置圍墻或者圍檔,但應當進行美化處理;在使用期結束時應當無償拆除。
第七十四條 跨江橋梁、軌道車站、立交橋、高架橋、人行天橋、濱江防洪堤岸工程等城市市政基礎設施,應當進行專題建筑和景觀設計,與城市空間形態和山水環境相協調,體現文化內涵和建筑藝術特色。
第七章 地下空間管理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地下空間是指城鄉規劃區內地表以下,為了滿足人類社會生產、生活、交通、環保、能源、安全、防災減災等需求而進行開發、建設與利用的空間。
第七十六條 規劃地表為綠地、公園、廣場、停車場等無大型建筑物的地塊,地下可以作為單建項目規劃建設用地。
第七十七條 規劃區內的灘涂區、大型垃圾填埋場、地下文物埋藏區、國家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地區、地下空間利用可能誘發地質災害或導致生態環境惡化的地區為地下空間禁建區。
第七十八條 地下空間的利用不得用于下列用途:居住功能類建設項目;托兒所、幼兒園、學校等教育設施;不利于人流疏散的大型公共設施;污染環境和勞動密集型的工業項目;地質條件不允許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不宜在地下空間建設的項目。
第七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針對地下空間項目核發的規劃設計條件中應明確以下事項。
(一)地下空間用地位置、使用性質。
(二)地下空間水平投影范圍、垂直空間范圍、建筑規模、出入口位置。
(三)地下空間地表部分用途以及界外處理范圍。
(四)地下設施是否與周邊設施聯通。
第八十條 地下空間與地上空間功能關系見下表。
序號地面環境及建筑性質可規劃的地下空間使用性質地面環境特點
1重要交通集散廣場商業中心、娛樂場、車庫、地鐵車站集散廣場、繁華
2政府機關廣場車庫、接待處集散廣場、安靜
3工廠車間、庫房及輔助廠房廠區
4住宅區地下或半地下室、人防工程、用于庫房、營業及服務項目生活區
5道路交通工程及公用設施噪音大,人、車流多
6繁華商業中心地下街、地下綜合體、娛樂場繁華、擁擠
7道路交叉口地下過街或交通樞紐繁華,人、車流多
8庫房庫房庫區安靜、較掩蔽
9學校實驗、車站、圖書館、體育館安靜
10重要地段及設施貯庫、工事、防護工程地形特殊、重要掩蔽
11城市廣場車庫、地下購物中心、交通干線車站、下沉式廣場過渡的地下設施開敞,可容納很多人
12歷史街區交通、游樂、基礎設施、服務設施觀覽、旅游人多
第一節 綜合管廊
第八十一條 綜合管廊工程布置應重點考慮以下區域。
(一)土地開發強度較高以及地形較平坦的城市新區、城市中心區,以及軌道交通、地下街、立交建設的區域。
(二)交通運輸繁忙或工程管線設施較多的城市干道。
(三)不宜開挖路面的路段。
(四)廣場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口處。
(五)道路與鐵路或河流的交叉處。
(六)道路寬度難以滿足直埋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
第八十二條 綜合管廊分為干線綜合管廊、和支線綜合管廊和電纜溝。干線綜合管廊主要收容通過性、不直接服務沿線用戶的主要管線,宜設置在道路綠化帶或中央分隔帶下方;支線綜合管廊主要收容直接服務于沿線用戶的管線,宜設置在道路人行道、綠化帶或非機動車道下方;電纜溝僅收容電纜,宜設置在道路人行道下方。
第八十三條 入廊管線種類及布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輸油管線或燃氣管線不宜進入綜合管廊;若確有需要進入時,應在獨立艙室內敷設。
(二)110kv及以上電力電纜不應與通信電纜同側布置。
(三)進入綜合管廊的排水管道應采用雨污分流制,并采用管道排水方式。
第二節地下街
第八十四條 地下街建設應主要考慮交通功能,建設重點地區為人流車流密集的城市區域,特別是商業密集區、大型綜合性公共建筑以及大型換乘樞紐內。
第八十五條 地下街應與周邊公共建筑相互連通,并同地面建筑物、地面及地下廣場、地下車庫等其他地下設施相聯系。
第八十六條 地下街規模的確定應綜合考慮該區域長遠發展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并設置必要的給排水、通風、電力等設施。各功能設施布局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地下街內部商業設施(包括文娛、辦公、展覽等設施)總面積不宜
超過交通設施總面積。
(二)地下街應按其長度每 500 米配建一處綜合管理用房,每處綜合管理用房建筑面積不小于 15 平方米。
(三)地下街長度超過 200 米時,其地下設施內應預設一處市政公用設施點位,在此基礎上每增加 200 米應增加預設一處市政公用設施點位,主要設置電力、通信等公用設施設備,并預留管線進出通道。
(四)地下街內公共廁所規模及密度應滿足相關環衛專項規劃要求。
第八十七條 無商業設施的地下街凈寬度不應小于6.0m,帶有商業設施的地下街凈寬度不應小于8.0m。地下街凈高不宜小于3m,在保證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部分條件受限段凈高不得小于2.5m。
第八十八條 地下停車場(庫)宜布置在地下街的下層。
第八十九條 建筑物地下室與地下街相連接應符合公共性連接需求。與地下街相連接的建筑物地下室應設置符合規范要求的防火分區,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煙設施。
第三節地下人行通道
第九十條 地下人行通道一般設置在城市中心的行政、文化、商業、金融、貿易區的步行人流流線交匯點。當人行過街流量大于5000/h,且符合以下幾種情況之一時宜選擇地下人行通道。
(一)需保護城市景觀時。
(二)地面呈凸狀地形時。
(三)地面上有障礙物時。
(四)可結合人防、地下空間及地下軌道交通的建設時。
第九十一條 地下人行通道應納入整體交通系統,出入口布置應結合附近主要交通站點布設。
第九十二條 地下人行通道的凈寬度應根據設計年限內高峰小時人流量及設計通行能力計算,其兩側不得布置商業設施,且凈寬度不得小于4 米、凈高不得小于2.5m;地下人行通道的長度不宜超過200 米,如有特殊需要超過200米時宜設自動人行道;地下人行通道出入口梯道的凈寬不得小于2米。出入口應有比原地面高出 0.15 米以上的阻水措施。
第九十三條 有條件時宜將地面部分公共服務設施置于地下通道內。
第八章 中心城區村鎮規劃管理
第九十四條 在中心城區范圍內、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經批準的鎮(鄉)、村規劃進行規劃管理。符合相關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管理。
(一)屬于國有土地的,實行“一書三證”制度,即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
(二)屬于集體土地的,實行鄉村規劃許可制度,即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
第九十五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明確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建設項目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規劃用地界線、用地面積、使用屬性、建筑高度、建筑間距、臨路退讓、周邊環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九十六條 中心城區內符合相關規定的個人建房項目按照三類控制區進行管理。
一類控制區:是指《畢節市中心城區城市總體規劃(2010-2030年)》劃定的近、中期建設區域。此區域內的個人建房只能在原址按照原面積、原高度、原使用性質進行危房改造,不再新批個人建房。
二類控制區:是指《畢節市中心城區城市總體規劃(2010-2030年)》劃定的遠期建設區域。此區域內嚴格控制零星個人建房,原則上只允許低強度開發建設,并在指定區域實行統規聯建,不具備統規聯建條件且確有住房需求的,可以申請辦理農村村民個人建造獨家獨戶住宅手續,按規定樣式進行自建。
三類控制區是指《畢節市中心城區城市總體規劃(2010-2030年)》劃定的中心城區范圍內,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鎮(鄉)、村規劃區。此區域內的個人建房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鎮(鄉)、村規劃。
第九十七條 宅基地用地布局的規定。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應當統籌考慮、合理安排鼓勵集中布局,優先保證村莊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用地。
農村村民1戶只能擁有1處宅基地。中心城區內新批準每戶住宅建筑基地的用地面積(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積及附屬設施用地)應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內,其他區域可按照國家、省的相關規范確定;對已經取得合法權屬的住宅,其基底面積和建筑面積控制要求按合法權屬證明。
第九十八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合理控制土地開發強度和建筑密度。其中,公寓式住宅的技術標準應當參考第三章第一節建筑間距相關規定執行,非住宅類技術標準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筑層數應當不超過3層,根據功能需要可以增設樓梯間和功能用房,3層部分建筑高度不應大于11米,設梯間和功能用房建筑高度不應大于14米。鼓勵采用具有當地風貌的屋頂形式。
(二)主要朝向的建筑間距宜不小于本規定遮擋建筑間距且應當滿足消防安全的要求。對因用地指標、現狀建設和地形因素等客觀條件限制確定不能滿足上述間距要求的,至少應當滿足消防安全間距要求,并取得鄰里的同意,如鄰里沒有明確業主,應無公示后反對意見。
(三)經鑒定為局部或者整棟危房的合法權屬村民住宅,主要以“原址重建”為主,有條件的地方可采取“相對集中重建”、“五保戶集中供養”和“結合村寨整治實施危房改造”等方式進行;二、三級危房采取“局部改造”的方式進行修繕。危房改造要堅持一戶一宅原則,異地建房的要拆除原危房,并讓出宅基地。農危房改造要在滿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要求,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積原則按照人均不超過30平方米,戶均不超過130平方米左右的標準執行。
(四)新規劃村民住宅區應設置組團道路、臨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讓道路邊線應符合第三章第二節建筑退讓的要求。新規劃村民住宅停車配置標準,宜按每戶配建1個停車位的標準設置。
第九章 附則
第九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規劃設計條件、批準詳細規劃,或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仍按照原批準文件執行。
第一百條 本規定的表格、附錄與本規定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〇一條 本規定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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