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遺體管理規定
關于印發《上海市醫療機構病人遺體管理規定(修訂)》的通知 ,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病人遺體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病人遺體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醫療機構病人遺體的管理,維護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上海市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醫療機構內死亡或者在救護車運送醫療機構途中死亡的病人遺體的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病人死亡后,醫療機構應當開具《醫學死亡證明書》。病人死亡后,其遺體移送醫療機構停尸室存放,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但因患鼠疫、霍亂、炭疽和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病人的遺體除外。
第四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第五條病人家屬在病人死亡后,應持《醫學死亡證明書》及時向公安部門辦理死亡證明手續,并憑死亡證明向殯儀館辦理遺體火化手續,通知殯儀館至醫療機構接運病人遺體。
病人遺體作捐獻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醫療機構有權在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病人遺體存放期限內,要求有關人員或者部門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并接運病人遺體。
第六條醫療機構對超過規定存放期限的病人遺體,經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三級醫療機構報市衛生局,一、二級醫療機構報所在地的區、縣衛生局)批準,經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備案,可代為安排移送殯儀館安置,并通知死者家屬。遺體的運送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第七條凡因醫療糾紛而進行病理解剖的遺體,死者家屬應在遺體解剖完成后48小時內辦理第五條規定的有關手續。逾期不處理的遺體,按照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醫療機構病人遺體移送,必須由殯儀館負責進行。
第九條醫療機構的停尸室應有專人負責病人遺體的交接、移送和存放工作。
第十條病人死亡后,醫療機構當班護士應當按有關規定如實填寫病人遺體識別卡(一式三張)。
醫療機構移送和存放病人遺體時,將三張識別卡分別系于病人遺體的右側手腕、遺體包布外和停尸室的遺體箱外,妥善固定,以防脫落。
醫療機構和殯儀館的有關人員在辦理移送、交接病人遺體手續時必須認真核對遺體識別卡。
第十一條因患鼠疫、霍亂、炭疽和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病人遺體,由治療病人的醫療機構就地負責消毒處理后,直接并立即安排送殯儀館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白喉、脊髓灰質炎死亡的病人遺體,應在由殯儀館接運前由治療病人的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疾病預防與控制機構進行消毒處理。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搶奪病人遺體或者阻礙醫療機構對病人遺體的正常處置。經勸阻無效,醫療機構有權提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協助予以制止。
第十三條兒童、少數民族以及外籍人員、港澳臺人員的遺體管理,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原發布的有關醫療機構病人遺體管理的規定,有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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