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裝卸機械管理規定(2)
第十二節 機損事故
第四十八條 港機在運行、維護、修理、吊運或者停放過程中遭受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或性能下降視為港機損壞事故(以下簡稱機損事故)。
第四十九條 機損事故按釀成事故的原因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責任事故是指由港口企業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非責任事故是指責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第五十條 機損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輕微事故:修復費用(包括搶救費用,下同)超過2000元,低于6000元的;
一般事故:價值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港機、修復費用超過6000元的;價值30萬元以上的港機,修復費用超過該機價值2%的;
重大事故:價值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港機,修復費用超過9萬元的;價值30萬元以上的港機,修復費用超過該機價值30%的;
特大事故:按國家有關特大事故的規定確定。
港機價值是指按事故發生時該機市場價格計算的重置全值。
第五十一條 港口企業在發生機損事故后應當及時上報,并組織力量搶修,努力減少事故損失,盡快恢復生產。
第五十二條 港口企業對機損事故應當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三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第五十三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機損事故情節輕重,對責任事故的責任人作出處理。凡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出,應當從嚴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重大、特大事故處理結案后,應專題報交通部。
第十三節 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四條 港口企業應當重視培訓港機管理與維修專業人員,把港機專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列入企業職工教育計劃。
第五十五條 港口企業的港機管理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并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第五十六條 港機操作、維修工人應當進行崗位培訓,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新機種投入使用前,應當對操作和維修工人進行超前培訓。
第三章 使 用
第一節 合理使用的原則
第五十七條 港機使用的工況和環境,必須符合本機械技術特性的要求及確保安全運行的基本條件。港口作業應當使用一、二類港機,停用三類港機,禁止使用四類港機。
第五十八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的港機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根據港機特點和生產需要實行定人定機制度。
第五十九條 港機只能由下列人員進行操作:
(一)正式司機;
(二)在正式司機直接監督下,學習期滿半年以上的學徒工等受訓人員;
(三)持有有效港機操作證照的其他有關人員。
第六十條 港口企業的生產指揮、機械操作和維修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港機的操作、使用規程和制度,禁止超規范、超負荷操作和使用港機。
第六十一條 港口企業在組織生產作業時,應當選擇經濟合理的裝卸工藝,充分發揮機械的效益,降低消耗和成本。
第六十二條 港口企業在組織流動機械從事搬運作業時,規定如下:
(一)輪胎起重機、汽車起重機和履帶起重機,除產品說明書允許外,不得吊載行駛;
(二)叉車的搬運行程不宜超過300米;
(三)裝載機的搬運行程不宜超過100米;
(四)蓄電池搬運車的搬運行程不宜超過500米;
(五)集裝箱正面吊運機載箱運行距離不宜超過200米。
第二節 作 業
第六十三條 港口企業對港機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故障,應當盡快排除。在未排除前,不得繼續作業。
第六十四條 故障發生后,司機應當將其發生的時間、地點、部位以及采取的措施、排除故障所用的時間等,認真如實填寫在“運行日志”中。
第六十五條 港口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本企業港機在走合期、冬季、夏季、特殊作業時的作業規定。
第四章 維護和檢修
第一節 日常維護
第六十六條 港機的日常維護是使港機保持良好技術狀況和進行維修的基礎,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港機日常維護制度,包括司機交接班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日常檢查保養規范等。
第六十七條 港機日常維護由操作人員負責,基本要求是:
(一)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港機,在運行過程中經常觀察港機運行情況;
(二)保持港機完整無損,安全防護裝置完備有效,保證港機安全運行;
(三)按規定對港機進行清潔、檢查、調整、緊固、潤滑,保持無油垢、無積灰、無泄漏、無松動,使港機保持良好技術狀態;
(四)填寫“運行日志”和“日常維護記錄卡”。
第二節 定期保養
第六十八條 港機的定期保養是指港機運行一定間隔期后,有計劃地對港機強制進行的全面維護和保養作業。
第六十九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機種和作業條件的不同,制定定期保養規范,其內容包括:
(一)定期保養級別、周期;
(二)定期保養項目和驗收標準;
(三)潤滑圖譜;
(四)主要檢測點及檢測范圍。
第七十條 港機的定期保養以專業保養人員為主、操作人員為輔,保養的主要內容有:
(一)對機械進行擦洗和清潔內部;
(二)檢查、清潔和更換各種濾清器;
(三)檢查、調整和緊固各操作、傳動等連接機構的零部件;
(四)利用簡單檢測設備對港機的主要測試點進行檢測;
(五)對各潤滑點進行檢查和清油;
(六)檢查和調整安全裝置、保證靈敏可靠;
(七)更換已損壞的零部件。
第七十一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和檢查“定期保養記錄卡”,并將保養檢測結果納入對港機實施狀態監測范圍。
第三節 定期檢查
第七十二條 定期檢查是指港機在基本不解體的情況下,通過人體感官和利用檢測設備有計劃地進行的檢查(以下簡稱定檢)。定檢是進行狀態維修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的港機定檢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七十三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和機種特點制定定檢規范,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定檢周期和計劃;
(二)定檢項目和標準;
(三)定檢方法。
第七十四條 港機的定檢應當由專業人員負責,并嚴格執行定檢制度和定檢規范,認真填寫“定期檢查記錄卡”。
第四節 修 理
第七十五條 港口企業在港機修理中,可以實行以運行時間為基礎的修理方式,積極推行以技術狀態為基礎的修理方式。
第七十六條 港口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情況采用不同的修理方式,制定具體的港機修理級別、周期、停機日、標準和定額。
第七十七條 港口企業在港機修理中應當保持港機合理的大修,港機的大修可與技術改造結合進行。
第五節 維修計劃
第七十八條 港口企業應當制定完善的港機維修計劃,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同時下達、執行和考核。
第七十九條 編制維修計劃的主要依據是:
(一)通過定檢所掌握的港機劣化趨勢;
(二)通過長期積累檢修資料,掌握磨損規律,并確定維修周期。
第八十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維修計劃做好維修準備工作,保證維修按時實施,努力縮短維修停機時間。
第六節 維修檢驗和驗收
第八十一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的港機維修檢驗和驗收制度,認真做好驗收記錄。
驗收不合格的港機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十二條 港口企業對維修檢驗和驗收實行分級管理,并組成自檢、互檢、專檢的檢驗網絡,保證維修質量,提高一次驗收合格率,降低返修率。
第七節 備品配件
第八十三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的備品配件管理制度,強化計劃管理,保證港機正常維修的需要。
第八十四條 港口企業應當開展進口港機零、部件的改、代和修復工作,制定備件國產化的實施計劃,組織進口備件的試制,逐步提高國產化比重。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八十五條 對港口企業在港機管理中成效顯著、技術先進的應予獎勵,并推廣應用。對港機管理優秀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八十六條 對港口企業的港機管理混亂,嚴重失修失養,影響生產或者導致特大事故的,應當追究港口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 港口企業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事故和經濟損失的人員,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港口企業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按機型制定相應的港機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九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九八零年發布的《港口裝卸機械技術管理制度》(試行本)(〔80〕交水運字7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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