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
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四十二條 日照分析依據的標準。
(一) 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
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間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時。居住空間是指臥室、起居室(廳);?
2.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獲得日照,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四個時,其中宜有兩個獲得日照;?
3.邯鄲市主城區環路以內區域以及環路外的舊城或舊村改造區域內改建的項目,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二)中小學教學樓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于2小時;?
(三)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滿足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少于3小時的要求;
(四)宿舍半數以上居室應有良好的朝向,并應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標準;?
(五)老年人住宅、殘疾人住宅的臥室、起居室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
(六)醫院、療養院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
(七)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設工程日照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日照影響分析的確定。
(一)多、低層建筑通過正向獲得日照,遮擋建筑為多層居住建筑或相當于6層住宅建筑高度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時,可采用間距系數法計算建筑間距且按最不利點確定;?
(二)違法建筑、違法變更為生活居住性質的建筑、臨時建筑以及已辦理拆遷手續的擬搬遷住宅建筑不視為有日照要求的被遮擋建筑,不再進行日照分析。
第四十四條 日照分析軟件及參數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日照分析軟件應采用經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科技部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部門鑒定認可的日照分析正版軟件;
(二)日照分析參數要求按附表五(日照分析參數表)執行。
第四十五條 申報建筑遮擋的日照分析范圍和被遮擋對象的確定。
日照分析范圍:申報建筑北側150米、東西兩側各50米距離所圍合的范圍,申報建筑為多個時,采用綜合范圍。
被遮擋對象:日照分析范圍內, 覆蓋申報建筑主體高度(H)1.47倍區域內有日照要求的現狀建筑、已經規劃部門審定的待建(在建)建筑、申報建筑相鄰地塊需按同等條件進行分析的建筑或用地。部分進入日照分析范圍的被遮擋對象,應整體納入分析計算(附圖一:申報建筑遮擋的日照分析范圍和被遮擋對象示意圖)。
現狀建筑或場地以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等相關的法律文書為準,未取得相關法律文書的,不作為被遮擋對象進行日照分析。?
第四十六條 申報建筑被遮擋的日照分析范圍和遮擋對象的確定。?
日照分析范圍:申報建筑南側150米、東西兩側各50米距離所圍合的范圍,申報建筑為多個時,采用綜合范圍。
遮擋對象:日照分析范圍內,現狀或已經規劃部門審定且距離申報建筑不大于其自身主體高度1.47倍的建(構)筑物、申報建筑相鄰地塊需按同等條件進行分析的建筑。部分進入日照分析范圍的遮擋建筑,應整體納入分析計算(附圖二:申報建筑被遮擋的日照分析范圍和遮擋對象示意圖),其它有日照要求的被遮擋建筑按上述要求確定。
第四十七條 為了體現相鄰地塊之間日照資源配置的公平、合理,申報建筑周邊為尚未進入實施階段的規劃地塊時,需按同等條件或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疊加分析。?
(一)申報建筑的北側規劃為有日照要求的用地時,應進行日照分析,在地界或道路控制線以北10米距離線上應滿足相應日照標準(附圖三:申報建筑北側地塊日照分析要求示意圖);?
(二)申報項目和周邊地塊同為居住用地性質時,其周邊地塊應按同等條件進行疊加分析,并滿足相關日照要求;申報項目周邊地塊為其他用地性質并有日照要求時,需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根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綜合日照分析(附圖四:申報建筑南側同等條件疊加建筑示意圖、附圖五:申報建筑東西兩側同等條件疊加建筑示意圖)。?
第四十八條 日照計算分析時,采用“沿線分析”,“等時線分析”和“窗戶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計算分析。
第四十九條 日照分析基準面及窗戶計算寬度的確定。?
日照分析中如遇到轉角窗、凸窗、陽臺等,按照下述異型窗與各類陽臺的方式確定計算基準面:?
(一)一般窗戶以窗臺外墻面為基準面,轉角窗、凸窗等異型窗按照附圖六(轉角窗、凸窗日照計算基準面示意圖)確定;
(二)陽臺的基準面按照附圖七(陽臺日照計算基準面示意圖)確定;?
(三)外廊式中小學教學樓以外廊欄桿作為日照基準面;
(四)住宅的窗戶或陽臺計算寬度按照附圖八(窗戶或陽臺日照計算寬度示意圖)確定。
第五十條 日照分析中被遮擋建筑的陽臺、隔板、遮陽板等對其自身的日照遮擋,不作為遮擋物進行分析。第五十一條 日照分析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一)根據本規定要求所涵蓋的1:500電子地形圖;?
(二)建筑設計要素圖(包括擬建、現狀及已批準的建筑中所提取的與日照分析有關的要素);?
(三)擬建和已審批建筑的總平面圖、屋頂平面圖和平立剖面圖的電子圖;?
(四)日照分析范圍內的現狀建筑各種日照要素數據由具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實地測量、繪制。?
第五十二條 日照分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1.建設項目名稱、地點、用途、用地范圍;?
2.擬建及周邊現狀建筑或地塊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置);?
3.進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軟件及日照分析技術參數;?
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日照分析結論。
計算出被遮擋建筑在擬建建筑建設后的有效日照時數,對不滿足日照標準的被遮擋建筑,計算其在擬建建筑建設前和建設后兩種情況的有效日照時數,并對其編號及具體位置等進行說明。
(三)附圖。
1.建筑設計要素圖;
2.擬建建筑建設后日照分析圖;
3.不滿足日照標準的被遮擋建筑在擬建建筑建設前和建設后兩種情況下的詳細分析圖。
第五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對其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礎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由于其提供的基礎資料不實或隱瞞實情導致日照分析失實而產生后果的,應承擔全部責任。在建設單位提供的基礎資料真實準確的情況下,日照分析編制單位應對日照分析報告的準確性負責。
第五十四條 因調整規劃、建筑設計方案涉及建筑高度、位置、外輪廓、戶型、窗戶等改變的,日照分析報告應重新編制。?
第五十五條 申報建筑對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造成不滿足相關標準或原有建筑自身日照標準不足進而加劇的,相關利害關系人可通過協商或協議方式解決,并將相關材料報送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五十六條 在本規定的范圍內,日照分析結果的時間測算誤差在±5分鐘之內為合理范圍。因天體運行軌跡變化引起的誤差為免責誤差。?
第六章 建筑高度、面寬及景觀控制
第五十七條 在有凈空高度限制的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筑保護單位周圍及風景名勝區規劃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建筑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并按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或建筑設計方案,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五十八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商業區、風景名勝區及城市主要地段的建筑,在規劃設計方案報送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時,須附有三維電子模型方案。
第五十九條 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重要風景區及有凈空高度限制的機場、航線、電臺、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星地面站等地區內建筑高度系指建筑物最高點,包括樓梯間、電梯間、水箱間、天線、避雷針、裝飾性構件等。?
在上述所指地區以外的一般地區,其建筑高度按下列規定計算:平頂房屋按建筑外墻散水處至屋面面層計算,如有女兒墻,按女兒墻頂點高度計算;坡屋頂房屋建筑按外墻散水處至建筑屋檐和屋脊平均高度計算。當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筑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水箱、樓梯間、電梯間、機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屬設施,水平面積之和不超過屋面建筑面積25%的,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第六十條 建筑的面寬除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外的,一般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應控制在80米以內;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應控制在75米以內;
(三)不同建筑高度組成的連續建筑,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規定標準執行(附圖九:建筑展開面寬計算示意圖)。?
第六十一條 建筑形式及色彩應按照《邯鄲市城市建筑特色與色彩規劃》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城市道路兩側建筑的外立面及廣告、標牌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多層住宅須采用坡頂屋面;
(二)沿街建筑立面原則上不設置空調室外機,確需設置的應當結合建筑立面統一隱蔽處理;屋頂設置水箱、太陽能熱水器、機房冷卻塔必須進行建筑形式處理,不得直接外露,并與建筑立面相協調;?
(三)新建建筑物應充分考慮廣告、標牌設置的位置、形式、夜景燈光照明等因素,并應在設計方案圖紙中準確標識。建筑物竣工后不得隨意增設,確需增設的應報經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章 居住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管理
第六十三條 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控制應當執行以下規定:?
(一)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建筑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二)用地性質為居住用地的項目,經營性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新區不得超出地上總建筑面積的10%;舊改項目不得超出地上總建筑面積的20%;
(三)帶狀商業設施(總體長度與平均進深比大于3∶1的)允許建設長度占其用地所臨道路長度的比例,除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宜根據道路等級按照附表六(臨路帶狀商業設施建設控制表)進行控制;
(四)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業設施布置為內街形式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酌情提高其長度占其所臨道路的比例;?
(五)配電房、煤氣調壓站、垃圾轉運站、熱交換站等市政設施按相關部門要求確定位置、標準及規范進行建設。?
第六十四條 居住區大型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按照便民市場布點專項規劃,需在居住小區內配置菜市場的,其用地規模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鼓勵建設綜合市場(超市);
(二)建設用地規模大于10萬平方米的居住小區,可獨立設置綜合商業服務設施。?
第六十五條 居住小區應按附表七(居住小區配建公益性設施控制表)要求配建公益性設施。?
第六十六條 環境衛生設施配建應符合環衛設施專項規劃,并滿足下列要求:?
(一)居住小區1000戶以上的,宜設置不小于70平方米公共廁所一處;?
(二)車站、體育場(館)、加油站及農貿市場按集散人流12-25平方米/千人標準設置公共廁所;?
(三)購物中心、文化娛樂中心按15-20平方米/千人標準設置公共廁所;?
(四)公共廁所的相隔距離或服務范圍:未改造的老居民區為100-150米;流動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主要繁華街道、新建居民區為300-500米;主干路、次干路、有輔道的快速路為500-8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為800-1000米。公共廁所按2500-3000人設置一座,建筑面積不小于80平方米。
第八章 停車設置管理
第六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應按本章規定的指標建設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位。原建筑已有機動車停車位、非機動車停車位不符合本規定的,應在改、擴建規劃設計時按本規定的標準配置。
第六十八條 建筑配建的停車設施應設置在其用地范圍內,但建設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鄰道路上的兩宗以上建設項目,其相鄰距離不超過100米的,在統一申請、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使用的條件下,經批準后可集中統一設置停車設施。
第六十九條 建筑配建停車設施的機動車出入口、主體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與基地內部道路之間應保證有合理順暢的交通聯系。建筑配建的停車設施可采用地面停車場、地下停車庫、地上停車樓等多種形式。停車設施的布局,應滿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關專業的技術要求。嚴禁占用規劃批準為綠地和道路的用地配建停車泊位。
劇院、展覽館、體育場館等人流、車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機械式停車設施。?
第七十條 各類建筑配套停車位(場)的停車泊位,按規定進行核算,應在滿足面積核算指標的同時具有合理具體的排布形式。機動車指標以當量小型汽車車位計算,地上停車場按每當量小型汽車位25平方米,地下停車場按35平方米計算,摩托車按每輛3平方米計算,地上自行車位按每輛1.5平方米計算。
建筑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以小型汽車停車位為計算單位。需安排的其它車型機動車停車位,除貨物裝卸車位外,可按附表八(各種類型車輛停車位換算系數表)所列的換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車停車位進行計算,尾數不足1個的按1個計算。?
第七十一條 城市建筑工程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指標的選用應符合附表九(配建指標級別及適用范圍表)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 住宅停車位指標不應小于附表十(住宅停車位指標表)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 辦公樓停車位指標不應小于附表十一(辦公樓停車位指標表)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 商業建筑停車位指標不應小于附表十二(商業建筑停車位指標表)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 餐飲、娛樂建筑停車位指標不應小于附表十三(餐飲、娛樂建筑停車位指標表)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 旅館停車位指標不應小于附表十四(旅館停車位指標表)的規定。
第七十七條 體育設施停車位指標不應小于附表十五(體育設施停車位指標表)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 影(劇)院停車位指標不應小于附表十六(影(劇)院停車位指標表)的規定。
第七十九條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停車位指標不應小于附表十七(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停車位指標表)的規定。?
第八十條 展覽館停車位指標不應小于附表十八(展覽館停車位指標表)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 醫院停車位指標不應小于附表十九(醫院停車位指標表)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停車位指標不應小于附表二十(學校、幼兒園停車位指標表)的規定。
第八十三條 游覽場所停車位指標不應小于附表二十一(游覽場所停車位指標表)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工業建筑、倉儲物流建筑停車位指標不應小于附表二十二(工業建筑、倉儲物流建筑停車位指標表)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 建筑特殊機動車輛停車位配建指標不應小于附表二十三(建筑特殊機動車輛停車位配建指標表)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 非機動車輛停車位配建指標不應小于附表二十四(居住建筑非機動車輛停車位配建指標表)、附表二十五(商業及其它非機動車輛停車位配建指標表)的規定。
第九章 指標計算規范
第八十七條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的計算,應當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05)和本章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八條 建筑層高計算規范要求。
(一)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別墅等)。
一般情況下住宅建筑標準層層高不宜大于3.0米。
若住宅建筑標準層層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9米時,不論層內有無隔層,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
若住宅建筑標準層層高大于4.9米且小于等于6.0米時,不論層內有無隔層,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
若住宅建筑標準層層高大于6.0米時,不論層內有無隔層,按建筑標準層層高除以3.0米的商乘以該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容積率。余數不足1.5米時,多出部分不計入容積率;余數大于或等于1.5米時,多出部分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倍計算容積率。
躍層式住宅、低層住宅、錯層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廳)層高在戶內通高時,不列入超層高控制范圍,按其實際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二)辦公建筑(含寫字樓、酒店)。
一般情況下辦公建筑標準層層高不宜大于4.5米。
若辦公建筑標準層層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時,不論層內有無隔層,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
若辦公建筑標準層層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時,不論層內有無隔層,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
若辦公建筑標準層層高大于6.6米且小于等于8.7米時,不論層內有無隔層,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
(三)商業建筑(含住宅底商)。
一般情況下商業建筑標準層層高不宜大于5.0米,特殊情況下也不得大于7.8米。
若商業建筑標準層層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0米時,不論層內有無隔層,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
若商業建筑標準層層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時,不論層內有無隔層,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
超市、大型商場等大空間單層面積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用房,以及電影院、體育場館、展示廳、報告會議廳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層高可根據功能要求適當提高,不列入超層高范圍。?
(四)門廳、大堂、中廳、內廊、采光廳等的層高不受一般層高度控制,此類功能面積按其水平投影面積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
(五)地下室。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設計為車庫、儲藏室、人防、設備用房等功能的部分不計算容積率。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設計為商業、娛樂、居住、辦公等經營性功能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容積率。
地下室設計為停車庫時,以室外地坪為基準,其頂板面高出就近室外地面大于等于1.0米的(不分面寬長度),按其水平投影面積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當其頂板面高出就近室外地面小于1.0米的,其建筑面積計入總建筑面積,不計算容積率。如建筑室外地坪高不一致時,以周邊最近的城市道路標高為準加上0.2米作為室外地坪,再按上述計算規則核準。
第八十九條 架空層規范要求。
公共架空層是指在建筑主體結構投影之下,僅用于公眾活動或者環境綠化的、開放式的開敞空間。應保證有一定的規模,最窄處的凈寬度不得小于3米;因安全需要可以設置透空欄桿,但不得圍閉。首層架空層標高應與室外地坪齊平。
架空層當其層高小于2.2米時,不計算容積率,當其層高大于或等于2.2米時,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臨城市道路不得設置首層架空層。
第九十條 半開敞空間規范要求。
(一)陽臺。泛指在建筑主體結構之外,有永久性上蓋、有圍護結構、有底板、與房屋相連、可以活動和利用的房屋附屬設施,供使用者進行活動和晾曬衣物的空間。陽臺進深(取陽臺圍護結構外圍至外墻外緣的最大垂直距離)不應大于2.1米。陽臺均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筑面積。
(二)裝飾性陽臺。是指設置在建筑外墻外,為美化建筑造型而與建筑內部空間及陽臺不相連通的采用陽臺形式的裝飾性構件。自外墻墻體外邊線至裝飾性陽臺外邊線距離不應大于0.6米。裝飾性陽臺不計算建筑面積。
(三)露臺。是指供人室外活動的屋面或底層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圍護無頂蓋的臺面。露臺在建筑設計上應位于建筑底層或建筑頂層或建筑裙房屋面。每套住宅只能設置一處露臺。露臺不計算建筑面積。
(四)房屋結構范圍內標注陽臺、露臺、空中花園、入戶花園等建筑空間,無論其名稱如何,符合上述空間形式的,按上述規定計算建筑面積;不符合上述形式的,不視為半開敞空間,應計算全部建筑面積。
(五)每套住宅半開敞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不大于該套住宅建筑面積的15%;商業、辦公、酒店建筑的每層半開敞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不大于該層建筑面積的10%。
第九十一條 花池、結構板、空調外掛機擱板、 飄窗規范要求。
花池、結構板、空調外掛機擱板等建筑外墻附屬物,應突出建筑結構外圍,無圍護結構,進深不超過0.6米。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花池、結構板、空調外掛機擱板等建筑外墻附屬物,不計算建筑面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應按本規定第九十條的半開敞空間標準計算建筑面積。
建筑飄窗是指為房間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設置的突出外墻的窗。飄窗窗臺面與室內地面的高差應大于或者等于0.3米,自外墻外邊線至飄窗外邊線距離應小于或者等于0.4米,窗臺面至飄窗頂板底高度應小于2.2米。符合以上條件的飄窗不計算建筑面積;不符合以上條件的,按挑出外墻部分的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指標。建設項目含有飄窗設計的,應在申報圖紙中提供飄窗詳圖。
第九十二條 小區配套設施面積計算規范要求。
住宅小區出入口處的管理房(值班房)、單獨設立的設備房、小區物業管理用房、公共活動用房及按規劃條件配建的對外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建成后交由環衛部門管理的)、社區管理用房(建成后移交當地居委會管理的)、幼兒園等均按全面積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
第九十三條 除以上特殊情況和《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2005)、《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2011)明確的住宅基本功能外,新出現的其它功能的建筑空間,一律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積計入建筑總面積并計算容積率。
第九十四條 工業、倉儲、體育、教育、醫療、文博、展覽等類別的建筑層高、建筑面積、容積率計算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根據《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05),建筑面積按其實際面積計算容積率。
第九十五條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標時以下情形可不計入:
(一)地下通道出入口、室外踏步平臺、風井、排煙井及采光井;
(二)花架、廊等建筑小品;
(三)亭、獨立煙囪、油罐、水塔、貯油(水)池、貯倉等建、構筑物;?
(四)項目內獨立的垃圾房、燃氣調壓、換熱、防汛泵房、配電、公廁等市政配套建筑。?
第九十六條 綠地面積包括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道路綠地與宅旁綠地;以及覆土層厚度不少于1.5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的頂部綠地。宅旁綠地從距建筑外墻1.5米以外開始計算;院落式組團綠地從距組團道路1.0米以外開始計算;有樹木種植的停車場符合《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規范的,可計入綠地面積。?
墻面垂直綠化面積不計入綠地面積。集中綠地中的硬質活動場地、人行步道、水體面積均可計入綠地率,但硬質地面不宜大于30%;堆場和車行交通使用的場地不得計入綠地率。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 本規定發布施行前,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的建設項目,仍按原審定的規劃條件執行,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以前印發的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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