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規定范文3篇
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規定范文3篇
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工作場地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工作,規范安全監控系統各種管理行為,保證安全監控系統能夠正常穩定運行,充分發揮安全監測監控對礦井安全生產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下面是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規定范文,歡迎參閱。
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規定范文1
第一章 安全監控管理體系和機構設置
第一條 礦總工程師負責對安全監控系統進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總工程師負責安全監控系統的具體業務指導工作。
第二條 煤礦應制定瓦斯事故應急預案、安全監測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等規章制度。
第二條 礦成立監控信息中心,配備中心負責人1名,并至少配備工程技術人員1~2 名,監控中心機房配足機房值班員,按傳感器使用數量配足安全監測工。
第三條 安全監控系統是礦井瓦斯災害預防的重要手段,系統涉及煤礦通風、監控、電氣等多個專業領域,調度室監控中心是安全監控系統的主要管理部門,同時,城郊煤礦生產技術科、安檢科、機電科等科室對安全監控系統負有共同管理的責任。生產技術科對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甲烷傳感器等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方案是否符合有關通風和瓦斯監測的要求負審查和監督責任;安檢科負責對各監控設備使用單位的現場使用管理情況(分站、傳感器以及監控電纜等)進行監督檢查;機電科負責對大巷及采區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電纜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安排施工、統一管理,以保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等有關規定的有效實施,并負責對《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進行審核,保證滿足斷電范圍要求;供應科負責建立通信、信號電纜的發放、回收帳目,便于核查。調度室負責對收集到的安全監控信息做好分析處理工作,并對礦領導和上級單位或部門做好準確的信息傳遞工作,統一協調布置安全監控管理工作。
第四條 安全監控人員(包括安全監控負責人、安全監控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監控機房值班員、安全監測工等)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章 安全監控設計、安裝、拆除
第五條 煤礦的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測控儀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第六條 安裝(拆除)前,使用單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前兩天提出《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安全監控設備拆除申請單》)并提交調度室監控中心。監控信息中心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拆除)工作,分站及分站以上由監控信息中心實施,分站以下(包括分站至傳感器的電纜以及傳感器)由使用單位實施并經監控信息中心驗收。在監控設備安裝(拆除)實施過程中,使用單位和相關單位必須給予積極配合,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500元/次。當施工地點通風系統或工作面的供電發生改變,需改變安全監控系統相應的設備或各種參數時,施工單位必須再次提交《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如果不及時提交《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而私自改變原有系統的,對施工單位罰款1000元/次,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次。
第七條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和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等)的要求必須設置安全監控設備的工作面,在開工或投產前必須裝備完善安全監控設備,否則不得開工或投產。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任單位罰款3000元/次,責任人罰款500元/次,并對由此而產生的安全責任和誤工損失均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八條 安全監控設備在準備下井安裝之前,監控信息中心必須在地面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試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裝。
第九條 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或相關單位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安全監測工在場監護。
第十條 為防止甲烷超限斷電時切斷安全測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安全測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十一條 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的地點。
第十二條 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第十三條 安全監控設備(包括井下網絡交換機、分站、斷電儀、傳感器及接線盒等)安裝完成并試驗合格后由監控信息中心交由使用單位管理(監控設備接地線敷設和防爆標記標注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與安全測控儀器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調度安全監控中心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測儀器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對隨意停止安全監控設備運行的責任單位發現一次罰款100-3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500元。施工地點監控線路(分站以下)出現故障,監控信息傳輸不到地面時,施工單位必須立即安排處理,在兩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每拖延一小時,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小時。
第十五條 井下新施工項目(包括鉆場、泵窩、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提前和機電科結合,對電纜重新進行規劃、布置,按照標準要求吊掛。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信號電纜(包括光纜)應吊掛在電纜鉤的上方,且和電力電纜(包括照明電纜)之間的距離保持在100mm以上。如出現通信、信號電纜與電力電纜吊掛混亂,不符合要求,對施工單位罰款100元/處。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按照作業規程的要求,保證在掘進工作面迎頭的甲烷傳感器吊掛在風筒的對側,距離工作面迎頭不超過5m,在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距離回風口(車場)10~15m。在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距離工作面煤壁不超過10m,工作面回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距離回風口(車場)10~15m,上隅角甲烷傳感器應隨支架推進及時移動。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支護良好、無滴(淋)水的巷道內,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mm,并標簽管理。甲烷傳感器吊掛不符合要求,發現一次對施工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如標簽損壞,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十七條 安全監控設備需拆除時,施工單位必須把監控設備、配件及電纜等材料全部回收。回收電纜的總長度不得低于發放長度的90%,并且保證每段長度不低于200米,供應科負責監督落實。施工單位要根據實際需求領取通信、信號電纜,不得隨意積壓、存放,一個施工地點存放量不得超過500米(一盤),否則罰責任單位5元∕米,罰責任人200元∕次。其他設備及材料交回到監控信息中心,交回數量與發放時數量要相同,否則按原價賠償。
第十八條 分站以上的干線傳輸電纜由礦統一安排施工單位敷設施工,電纜施工之前由機電科根據巷道有關設施布置情況對電纜敷設進行統一規劃,電纜施工期間由礦機電科統一對其進行施工管理,施工完畢經驗收合格后交由監調度室監控信息中心進行日常巡回檢查等維護管理工作。井下大巷內用于吊掛通信、信號電纜的專用電纜鉤,任何單位不得私自懸掛電力電纜。井下各單位和個人均有責任愛護通信、信號電纜,不得隨意破壞,對隨意破壞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罰款500~3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2000元。
第十九條 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在剛開工時只在掘進工作面安裝一臺甲烷傳感器,當工作面通尺達到25米時,及時在掘進工作面回風巷內再安裝一臺甲烷傳感器。
第二十條 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單位應按照生產科的安排,在一天內拆除進風順槽內瓦斯監控設備,保留回風順槽內瓦斯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嚴禁私自拆除瓦斯監控設備。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裝單位應在監控信息中心的指導下將需要增設的瓦斯監控設備及線路安裝好(電源線、控制線由安裝單位提供,供電圖紙及電源開關由機電科提供,分站電源及控制信號由機電一隊負責連接),保證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二十一條 采煤工作面在支架回撤過程中,使用局部通風機時,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及時進行調整,按掘進工作面進行布置。
第二十二條 監控信息中心負責統一對損壞的安全監控設備回收和修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監控系統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三條 井下安全監測工必須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監控系統及電纜運行情況。瓦檢員每天要用瓦檢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地面中心站值班員。當兩者讀數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如果甲烷傳感器出現故障應在8小時內進行更換,如果不按時更換者罰本隊值班隊長100元。
第二十四條 下井管理人員發現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應立即通知調度室監控中心處理。
第二十五條 使用單位必須保護好安全監控設備,對破壞安全監控設備或使用保護不善造成安全監控設備出現異常的使用單位,發現一次視情節輕重罰款1000~3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2000元。如發生上述行為,使用單位必須在30分鐘內向調度室匯報,隱瞞不報或拒不承認,對使用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加重處罰,并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若使用單位更換探頭、延長或改動監控電纜時,施工前后必須向監控信息中心(電話:5004、200)匯報。
第二十六條 分站至工作面的電纜、傳感器和斷電裝置等由使用單位自行施工和管理。規定必須使用MHYVR1*4*7/0.52的監控電纜作為傳感器電纜,傳感器電纜的單根長度應與其使用長度相當以減少監控電纜的中間接頭,不能確定電纜使用長度的原則上單根長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不按規定規格型號選用電纜或隨意截取電纜長度導致傳感器電纜中間接頭過多影響傳輸信息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罰款200~500元/次。
第二十七條 使用中的傳感器和監控設備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如傳感器表面不清潔或監控設備表面有積塵的,發現一次罰施工單位1000元,罰跟班隊長及班組長200元。傳感器應保持干燥,避免灑水淋濕;維護、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施工地點爆破作業時,在每次爆破前,施工單位必須將工作地點(包括臨近地點)的甲烷傳感器移動到安全位置,爆破作業結束后要及時恢復到規定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及電纜等,由施工單位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如保護不善導致傳感器損壞、進水或數據顯示誤差較大的,對施工單位罰款1000-3000元/次,對責任人罰款200-500元/次;如果施工單位一個月內出現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對主管隊長個人罰款200-500元。
第二十八條 井下安全監控系統使用的分站、傳感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由所在區隊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傳感器經過調校誤差仍超過規定值時,必須立即更換;安全監控儀器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記錄。傳感器線路有問題使用區隊要及時處理,如果長時間不處理的罰跟班隊長及責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條 甲烷傳感器經過大于4.0%的甲烷沖擊后,應及時調校或更換。
第三十一條 電網停電后,井下監控設備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1h時,應及時更換。
第四章 地面中心站的裝備及信息處理
第三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及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備份,24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條 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8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第三十四條 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
第三十五條 聯網主機應裝備防火墻等網絡安全設備。
第三十六條 中心站應使用錄音電話。
第三十七條 地面中心站必須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運行狀態,接收上一級網絡中心下達的指令并及時處理,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礦主要負責人和礦井主要技術負責人審閱。
第三十八條 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礦井調度部門,查明原因,并按規定程序及時報上一級網絡中心。處理結果記錄備案。
第三十九條 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斷電信息后,應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同時按規定指揮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斷電時撤出人員,處理過程記錄備案。
第四十條 當系統顯示井下某一區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區域時,中心站值班員應按瓦斯事故應急預案手動遙控切斷瓦斯可能波及區域的電源。
第四十一條 中心站值班人員發現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訊中斷或出現無記錄情況,必須查明原因,并根據具體情況下達處理意見,處理情況記錄備案,上報值班領導。
第四十二條 監控系統主機工作機和備用機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并不得兼作他用。
第四十三條 監控系統使用的原廠家安裝的操作系統平臺、系統軟件及應用軟件不得隨意更換。
第四十四條 對現場已拆除的分站和傳感器,當班要在監控主機上刪除其端口設置。
第四十五條 與安全監控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對監控設備進行開、停操作,否則,按嚴重違章處理。
第四十五條 監控信息中心負責全礦安全監控系統的管理、維護工作,對系統的運行和系統出現的異常情況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
第五章 制定管理制度與技術資料
第四十六條 煤礦應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1)安全測控儀器臺帳;(2)安全測控儀器故障登記表;(3)檢修記錄;(4)巡檢記錄;(5)傳感器調校記錄;(6)中心站運行日志;(7)安全測控日報;(8)報警斷電記錄月報;(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10)安全測控儀器使用情況月報等。
第四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和網絡中心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
第六章 安全監控設備定期調校
第四十八條 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后,監控中心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24h~48h方能下井。
第四十九條 調度室監控中心每隔10天必須對甲烷傳感器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和相關規定調校一次。在用甲烷傳感器應在井下調校,調校的同時應對瓦斯斷電閉鎖功能和數據跟蹤誤差進行測試。
甲烷傳感器調校及瓦斯斷電閉鎖試驗具體規定:
1、調度室監控中心是全礦甲烷傳感器調校及瓦斯斷電閉鎖試驗主管單位,負責甲烷傳感器調校及瓦斯斷電閉鎖試驗的組織協調、技術指導和監督工作。調度室監測工是甲烷傳感器調校及瓦斯斷電閉鎖試驗具體操作人員,各單位電工配合監測工完成斷電測試工作及試驗完后的送電工作,變電所值班人員負責斷電測試完后變電所設備的送電工作。被試驗單位和變電所值班電工應積極配合并做好準備工作,否則罰其責任單位200元/次,責任人100元/次。
2、調度室監控中心應當天將瓦斯超限斷電試驗計劃(包括試驗地點和時間)上報集團公司調度室,特殊情況下可用電話臨時通知,否則罰其責任單位200元/次,責任人100元/次。
3、試驗人員應提前10分鐘通知監控中心、被試驗單位、變電所值班人員(需變電所送電時)聯系,確認具備試驗條件后,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必要檢查,按照AQ-1029附件B要求進行甲烷傳感器調校及瓦斯斷電閉鎖試驗。待試驗人員按照規定試驗完畢并確認具備送電條件后,用電話通知監控中心、被試驗單位、變電所值班人員,被試驗單位、變電所值班人員(需變電所送電時)接到試驗完畢的通知后,按照規定程序送電,否則罰其責任人100元/次,責任單位200元/次。
4、為保證安全,嚴禁被試驗單位及任何相關單位,利用斷電試驗時間打開任何相關設備檢修進行檢修。需檢修時應按礦機電科相關要求執行,否則罰其責任人200元/次,責任單位500元/次。
5、試驗人員檢查甲烷傳感器的吊掛、設備是否完整、瓦斯電是否解鎖等,確認無誤后,填寫調校記錄,試驗人員簽名后,方可離開現場,否則罰其責任人100元/次,責任單位200元/次。。
6、當試驗人員發現斷電異常時,應立即向調度室和機電科匯報,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通知機電一隊(需斷高壓供電部分的)、被試驗單位檢查設備,查明原因(需停電檢修時按機電科相關要求執行)。
第五十條 如因工作面隔爆開關故障無法實現斷電功能的,隔爆開關使用管理單位必須立即查清原因。不及時查找故障、不及時解決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相關單位應給予積極配合,因特殊原因(如涌水量較大)不能按期做斷電功能測試的,使用單位應書面請示總工程師批準。私自甩掉斷電設備的,對施工單位罰款2000元。
第五十一條 監控系統的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調度室監控中心必須對其升井檢修。
第五十二條 通風隊瓦斯檢查工每班在巡檢過程中必須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核對甲烷傳感器讀數,并將檢查結果匯報監控信息中心。當甲烷傳感器與光學甲烷檢測儀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0.1%)時,監控信息中心應和使用單位結合,在8小時內必須對甲烷傳感器進行更換。
第七章 安全監控系統異常情況及系統故障的處理
第五十三條 監控機房的聲光報警必須24小時保持正常,監控值班人員接到斷電、故障等系統運行不正常信號,或發現安全監控系統異常情況時,應立即打電話詢問現場情況,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果斷措施進行處理,同時應立即通知礦調度室,由調度室上報礦相關領導并根據有關規定上報集團公司調度室和監測中心。
第五十三條 井下現場安全監控系統維護人員,發現各類傳感器、系統線路等存在問題或不安全隱患時,應立即進行處理并匯報監控信息中心。
第五十四條監控機房值班人員若發現某地點甲烷傳感器顯示數值變化較大時(如達到0.2%),應及時和施工單位、通風隊聯系查明原因;如果甲烷傳感器顯示值達到0.5%,應立即向調度室值班主任匯報,并查明原因;如果甲烷傳感器顯示值達到1.0%,由值班主任負責查明原因,并召集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追查分析。如非人為影響,有可能是瓦斯異常涌出時,應立即通知調度室,由調度室上報礦相關領導,并根據有關規定上報集團公司調度室。
第五十五條 安全監控系統出現的各類故障,必須及時處理好(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
第五十六條甲烷傳感器在使用中頻繁出現斷線或數值無規律瞬時增大或減小時(確認現場非瓦斯異常涌出)的故障處理:
(1)首先要判定分站和傳感器是否完好,檢查方法: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傳感器運行記錄是否正常,在同一時間內是否有斷線記錄,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檢查分站18V、12V電源、系統通信、內部接口電路、主板供電、航空插頭是否接觸不良等情況,也可以用端口代換法直接判斷故障點。
(2)當故障出現在某一條線路或某一采掘面,如傳感器完好,要首先檢查通訊線路外觀有無損傷、擠壓、斷開。其次要重點檢查接線盒,查看接線是否松動,周圍是否有淋水等。每個接頭接線時工藝要規范,線頭的氧化層要用砂紙處理干凈,壓接要牢固,嚴禁接線過程中線頭短接,接線盒處應留適當余線。
第五十七條 當瓦斯濃度超限而系統自動切斷電氣設備的電源后,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定值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嚴禁強行送電或自動復電,否則,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5000元/次,對責任人罰款200~500元/次。
第五十八條 以上條款中涉及與以后新標準相抵觸時,以新標準為準。涉及的罰款項目若與其它文件規定不一致時,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同一項目原則上不執行重復罰款。
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規定范文2
一、一般規定
1、機構設置
⑴各礦必須建立專職安全監控管理機構,負責監控系統的日常管理,負責分站及各種傳感器的安裝、調試、校正和回收。
⑵安全監控管理機構應配齊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一定數量安全監測工,安全監測工必須經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2、裝備要求
⑴所有生產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
⑵所有采面及掘進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T1,并在回風流中另設一個甲烷傳感器T2,還應在工作面上隅角設一個甲烷傳感器T0,高瓦斯和煤(巖)與瓦斯突出的采煤(掘進)工作面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8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⑶串聯的采、掘頭面,在被串聯的采掘頭面進風巷、被串風機前安設甲烷傳感器。
⑷采煤機、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
⑸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⑹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使用架線電機車時,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⑺回風巷道中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15m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井下煤倉、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封閉的地面選煤廠機房內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⑻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時,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必須停止機車運行。
⑼瓦斯抽放泵站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⑽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應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地面投放站內距房頂300mm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井下臨時抽放泵站內下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⑾采區或礦井總進回風巷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重點頭面可按要求設置風速傳感器。
⑿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時回風巷內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時應設置溫度傳感器,主要機電峒室可設溫度傳感器。
⒁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⒂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⒃礦井主風機的風硐內應設置負壓傳感器。
⒄礦井主風機、主要局部通風機應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宜設置風筒傳感器。
⒅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⒆礦井應有監控中心室、設備維修室、庫房、攜帶式儀器發放室等工作場所,并應做到整潔有序。
3、對安全監控設備的要求
⑴煤礦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通過煤炭行業標準化歸口審查,通過國家技術監督局認證的檢測機構的型式檢驗,并取得“MA標志準用證”。用于爆炸性環境的煤礦安全監控設備,還必須通過國家技術監督局認證的檢測機構的防爆檢驗,并取得“防爆合格證”。
⑵爆炸環境的煤礦安全監控設備應優先采用本質安全型,設備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⑶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線和動力電纜等共用,確保其本質安全防爆性能,監控電纜與動力電纜間距應符合《規程》要求。
⑷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⑸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斷電范圍符合《規程》要求。
⑹安全監控系統、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甲烷斷電儀必須裝備備用電池,當電網停電后,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
⑺系統必須具有防雷保護。
⑻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
⑼中心站主機應配置2臺,1臺備用,主機歷史數據中瓦斯數據應保留一年以上。
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與管理
1、安裝要求
⑴監測監控設備在安裝前必須在井上逐臺進行全面的性能檢查與調試試驗,必須達到:防爆性能符合要求,儀器指標和跟蹤誤差不超過技術規定,各項功能正常,零配件齊全。
⑵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⑶分站的安裝由監控管理機構負責,機電科協調安裝地點和所需電源。其他各種傳感器、斷電儀的安裝,安裝前使用單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別報送通風、機電、監控管理部門(并在監控部門備案),并負責信號電纜的運送、敷設,監控管理部門負責安裝。安裝斷電控制系統,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安全監測人員在現場監護。
⑷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⑸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安全監控部門共同處理。
⑹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經過礦調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⑺模擬量傳感器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
⑻開關量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
⑼聲光報警器應設置的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
⑽隔爆兼本安等復合型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應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斷電范圍內;嚴禁設置在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聯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⑾安全監測監控分站及未作特殊安裝要求的設備安設時應墊支架,使其距離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2、管理
⑴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調校時,應先在新鮮空氣中或使用空氣樣調校零點,使儀器顯示值為零,再通入濃度為1%-2.1%CH4的甲烷校準氣體,調整儀器的顯示值與校準氣體濃度一致,氣樣流量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⑵安全監測儀器及設備校正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控制邏輯等。
⑶監測氣體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應采用空氣樣和相應的標準氣樣進行調試和校準。測量風速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校對。測量溫度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校對。
⑷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登記表。
⑸安全監測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對兩種設備調校完畢。
⑹安裝在采煤機、掘進機和電機車上的機(車)載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并經常檢查清掃,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最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監測工,必須在8h內對兩種設備進行調校完畢。
⑺炮采工作面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放炮前應移動到安全位置,放炮后應及時恢復設置到正確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由采掘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
⑻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安裝調試正常后,交使用單位管理,班隊長負責移動看管,出現故障,立即通知安全監控管理部門處理。因炮崩、噴漿、運輸等原因造成傳感器和電纜失效、損壞的,按規定賠償,對故意破壞的除加倍賠償外,還要嚴肅處理。
⑼各單位風機的移動、拆除,應提前兩天通知監控部門,延長線路或回收開停傳感器及掘進頭巷道貫通后,應及時通知監控部門拆除或調整瓦斯傳感器。
⑽安監員負責監督瓦斯傳感器的移動、吊掛和使用情況,每班用光學檢定儀與探頭指示校正一次,若有誤差,要以指示值大的為準,并通知調度室,監測人員在接到通知后,必須在8h內對兩種設備進行調校完畢。
⑾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值班員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的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以及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負責每天打印監測日報表,報通風、安監、總工、礦長審批。對異常顯示等故障要寫明原因,對超限報警要根據公司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進行分析并有分析結果。
⑿井下指示異常地點,如異常報警、顯示斷電、指示不正常等,值班員必須立即通知礦調度室,并會同調度通知井下安檢員、施工班組長現場查明原因并通知監測人員。
⒀瓦斯監測記錄日志要每天匯總一次,作為調度工作記錄保存,每月安檢科、通風部門對此記錄檢查一次。
⒁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下井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發放使用,并按要求填寫有關記錄。
⒂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時要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
⒃系統設備的管理
①安全監測系統的設備、材料必須由專人進行管理,建立健全設備安裝、回收、搬遷管理制度,對系統所有安裝、使用設備、登記造冊并詳細填寫安裝地點、時間、使用單位等。
②對回收設備和待修設備要及時修理,安全監測監控裝備的設備備用量不少于20%。
③各類傳感器使用率不低于70%,井下裝置完好率應為100%,裝置待修率不超過20%。
④系統裝置在井下連續使用6個月以上要全面陸續升井檢修并有記錄。
⑤因系統裝置問題或因地區戰線太長而造成個別頭面無法聯網監控的,可由礦總工程師批準,設置獨立斷電儀,但要制定措施,限期解決。
⒄每次的“一通三防”安全大檢查必須把監測作為一項內容檢查,每月底由通風管理部門對監測系統按照標準給予打分評比。
⒅各礦無權報廢安全測控儀器,確需報廢的設備需請示公司同意或國家受權簽定機構出具證明的可以報廢。
⒆監測部門應按質量標準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如下臺帳和記錄:
①監測監控設備儀表臺帳
②故障及處理登記表
③系統與設備檢修記錄
④巡檢記錄
⑤監測監控系統運行日志
⑥安全監測日報表
⑦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圖
圖紙交換應按公司統一要求一月一更新,一季一交換,且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
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規定范文3
一 、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
1、監控系統微機未實現專機專用的,對通風科罰款1000元。
2、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要有安全監控系統布置圖,并有詳細的文字說明。注明分站、傳感器、電纜敷設的位置及數量,說明瓦斯傳感器的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及被控開關和斷電范圍,井下監測點未全部實現聯網監測的。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
3、在采掘工作面供電設計和安裝機電設備時,施工單位和機電部門必須根據監控系統斷電范圍的要求,提供閉鎖開關及監控分站供電電源。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4、通風科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技術措施要求,設置甲烷傳感器和其它傳感器;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裝開停傳感器,瓦斯斷電被控開關負荷側必須全部安裝饋電狀態傳感器,采區主要風門必須安裝風門開關傳感器。否則,每少安裝1臺,對通風科罰款200元。
5、通風科必須按規定設置瓦斯電閉鎖、風電閉鎖和風電瓦斯閉鎖。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
6、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未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
7、瓦斯監控分站要嚴格按照標準安裝,距巷道底板大于300mm。分站的電源原則上取風機專用二回路電源。不按要求安裝的,對通風科罰款200元。
8、甲烷傳感器應垂直吊掛,距頂不得大于300mm,距巷幫不得小于200mm,掘進工作面迎頭甲烷傳感器必須懸掛在風筒的另一側。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次。
9、回采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的位置;回風巷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回風口10~15m的位置;進風巷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的位置;上隅角甲烷傳感器位置應距巷幫和老塘側充填帶均不得大于500mm。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次。
10、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懸掛煤巷距迎頭不得大于5m,巖巷距迎頭不得大于10m的位置;回風流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回風口10~15m的位置。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次。
11、安全監控電纜要吊掛平直,不得與動力電纜、管路、風筒纏繞,要與動力電纜保持300mm的距離或安裝在另一側。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12、未按規定攜帶便攜儀或懸掛位置不符合規定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個。
二、安全監控系統的使用維護
1、采煤工作面在回采過程中,需回收的監測電纜由通風科及時回收升井,距切巷50m內的傳輸線吊掛由施工隊負責管理,回采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傳輸線吊掛由通風科負責。采煤隊根據回采進度及時回撤外移甲烷傳感器和監測電纜,并按規定位置及電纜懸掛要求懸掛。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2、在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里段替棚或在動壓區維護巷道時,必須由施工單位對監測電纜和甲烷傳感器采取保護措施,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次。
3、掘進工作面迎頭甲烷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距迎頭50m內的傳輸線吊掛由施工隊負責。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傳輸線吊掛由通風科負責。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4、掘進工作面在放炮前由施工隊班組長負責將迎頭甲烷傳感器外移到風筒另一側的安全位置,嚴禁與風筒同側吊掛,且能正常監測瓦斯,現場由瓦斯檢查員、放炮員監督,否則不允許放炮,炮后在瓦斯不超限的情況下由班組長及時恢復到規定位置,不按要求做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5、掘進工作面巖巷頭,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保護裝置(護罩),在傳感器吸氣孔處留通氣口,不影響正常監測。不采取保護措施,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造成甲烷傳感器表面有巖漿的,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班組長罰款100元,對瓦斯檢查員罰款50元。
6、瓦斯檢查員每班要認真檢查甲烷傳感器懸掛位置及傳輸線吊掛情況,不符合要求的,要現場整改,并每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瓦斯檢查員監督不力的,對瓦斯檢查員罰款100元。
7、井下所有巷道在進行擴修、落底、回收、安裝及設備運輸時,都必須由施工單位對安全監控裝置采取保護措施。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次。
8、巷道在灑水、放炮、噴漿等過程中,未采取保護傳感器、電纜等措施,造成傳感器失靈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出現誤報,一次3000元。
9、破壞監測設施(包括糊探頭、破壞監測分站、短接閉鎖開關等行為),造成監測信號失真的或無法實現斷電功能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干部撤職、職工開除、協議工解除合同。
10、無計劃停止監測分站電源,中斷監測信號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私自關停主機影響安全監測,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次。另按誤時計,每分鐘罰款5元。
11、監測裝置(監測分站、傳感器、開停、遠程斷電器、電纜、接線盒等)的看管按管理區域劃分的單位負責,丟失監測裝置的,按設備原值賠償。各區域監測裝置出現故障時,相關區隊必須立即向通風調度匯報,以便及時安排處理。
12、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調校、檢查。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13、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24~48h方能下井,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14、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隔10d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15、每隔10d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甲烷風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16、安全測控儀器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臺罰款100元。
二、傳感器的標校
1、為區別瓦斯超限和標校甲烷傳感器,監測員在下井標校甲烷傳感器前通知通風調度,由通風調度向礦調度室和集團公司監控中心值班員匯報,說明所標校的傳感器、標準氣樣濃度、標校時間等。否則,對通風科罰款100元。
2、每周六、日八點班為標校甲烷傳感器時間,對于存在問題的甲烷傳感器要隨時進行標校,特殊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標校時間按安全技術措施所定時間,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影響甲烷傳感器標校。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3、甲烷傳感器誤差超標時,應立即進行標校處理,誤差規定如下:瓦斯濃度在0.00%~1.00%時,允許誤差±0.10%;瓦斯濃度在1.00%~2.00%時,允許誤差±0.20%;瓦斯濃度在2.00%~4.00%時,允許誤差±0.30%。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次。
4、瓦斯檢查員每班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報監測值班員,每少對照一個甲烷傳感器,對瓦斯檢查員罰款100元。
三、瓦斯電閉鎖、風電瓦斯閉鎖和風電閉鎖管理
1、通風科負責瓦斯電閉鎖和風電瓦斯閉鎖線的安裝、維護、拆除。
2、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和風電瓦斯閉鎖斷電范圍不符合要求的,每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
3、通風隊負責風電閉鎖線的安裝、維護。
4、設計供電方案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預留斷電接口。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5、通風科要正確設置測點的斷電點、復電點及斷電范圍。否則,對通風科罰款100元。
6、采掘工作面瓦斯電閉鎖沒有設置在采區變電所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7、通風隊安裝風機開關時,必須提前與通風科安全監測人員聯系,同時安裝風機風電瓦斯閉鎖,并現場測試。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8、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經通風科同意。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罰責任人200元。
9、每隔7天,由通風科、通風隊、機電運輸科共同參與,對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范圍及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通風科、隊要建立專項記錄。否則,對通風科、通風隊、機電運輸科各罰款100元。
10、在測試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范圍及風電瓦斯閉鎖、風電閉鎖功能時,若有一項不符合《規程》要求,由通風科、通風隊、機電運輸科共同查找原因,并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11、瓦斯檢查員若發現停風、瓦斯超限時,閉鎖不起作用,要立即通知通風科、機電運輸科、通風隊共同處理。否則,對責任的單位罰款500元。
12、每月通風科組織一次,由機電運輸科、安全質量監察科、通風隊參加,對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范圍及風電瓦斯閉鎖、風電閉鎖功能,自動倒臺進行抽查。每少組織一次,對通風科罰款100元,少參加一人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
五、監測裝置管理區域劃分:
1、 采掘工作面的監測裝置由施工單位負責;
2、東西大巷、各采區軌道運輸巷、西充電硐室內的監測裝置由運輸隊負責;
3、皮帶巷、變電所內的監測裝置由機電二隊負責;
4、抽放泵站內的監測裝置由抽探隊負責;
5、采區回風內的監測裝置,是煤巷的由維修隊負責,是巖巷的由開拓一隊負責;
6、東、西風井的監測裝置由機電一隊負責。
7、其他地點全部歸通風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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