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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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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行為,保障合伙律師事務所健康發展,而制定的辦法。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律師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歡迎大家閱讀.

        律師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

        律師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和發展,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實現合理分布、均衡發展。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內部管理和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律師的先鋒模范作用。

        律師事務所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應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成立黨的基層組織,并按期進行換屆。律師事務所正式黨員不足三人的,應當通過聯合成立黨組織、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開展黨的工作,并在條件具備時及時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完善黨組織參與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的工作機制,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場地、人員和經費等支持。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

        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結合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律師行業黨的建設的指導。

        第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綜合性和單項表彰項目,對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法治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章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伙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

        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

        第八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九條 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條 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一條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二條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一般條件外,應當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師法》規定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籌建,申請設立許可前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律師業發展需要,適當調整本辦法規定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資產數額,報司法部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其申請的名稱應當符合司法部有關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的規定,并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按規定辦理名稱檢索。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時一并報審核機關核準。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當從本所合伙人中經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由本所律師推選,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個人律師事務所設立人是該所的負責人。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二)律師事務所的宗旨;

        (三)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四)設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六)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

        (七)本所律師的權利與義務;

        (八)律師事務所有關執業、收費、財務、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師事務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辦法;

        (十)律師事務所章程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一)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的設置形式、地位作用、職責權限、參與本所決策、管理的工作機制和黨建工作保障措施等;

        (十二)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其章程還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律師事務所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律師事務所章程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律師執業經歷等;

        (二)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三)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四)合伙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五)合伙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伙協議承擔的責任;

        (九)合伙協議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合伙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并簽名,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設立申請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

        第十九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章程;

        (三)設立人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

        (四)住所證明;

        (五)資產證明。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合伙協議。

        設立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的批件。

        申請設立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設立律師事務所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擬設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

        經審查,應當對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

        準予設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辦公場所懸掛,副本用于接受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制作的規格、證號編制辦法,由司法部規定。執業許可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應當在領取執業許可證后的六十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完成律師事務所開業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將刻制的律師事務所公章、財務章印模和開立的銀行賬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原準予設立的決定,收回并注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一)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設立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設立決定的。

        第四章 律師事務所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原審核機關批準。具體辦法按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辦理。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原審核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變更住所,需要相應變更負責對其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機關的,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將有關變更情況通知律師事務所遷入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律師事務所擬將住所遷移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按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被除名。

        新合伙人應當從專職執業的律師中產生,并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但司法部另有規定的除外。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處理相關財產權益、債務承擔等事務。

        因合伙人變更需要修改合伙協議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并對章程、合伙協議作出相應修改后,方可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變更。

        第三十條 律師事務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對原律師事務所進行變更或者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相關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后,提交分立協議或者合并協議等申請材料,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二)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自行決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律師事務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六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視為自行停辦,應當終止。

        律師事務所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前,不得自行決定解散。

        第三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后,不得受理新的業務。

        律師事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后,應當向社會公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依法處置資產分割、債務清償等事務。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清算結束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注銷申請書、清算報告、本所執業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連同全部注銷申請材料報原審核機關審核,辦理注銷手續。

        律師事務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義務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后,可以直接報原審核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律師事務所被注銷后的債權、債務由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合伙人承擔。

        律師事務所被注銷的,其業務檔案、財務賬簿、本所印章的移管、處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律師事務所分所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縣以外的地方設立分所。設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合伙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區以外的區、縣設立分所。

        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該所不得申請設立分所;律師事務所的分所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該所自分所受到處罰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設立分所。

        第三十四條 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規定的名稱;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三名以上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專職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五)分所負責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的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且在擔任負責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律師事務所到經濟欠發達的市、縣設立分所的,前款規定的派駐律師條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資產條件可以降至人民幣十萬元。具體適用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律師業發展狀況,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的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所申請書;

        (二)本所基本情況,本所設立許可機關為其出具的符合《律師法》第十九條和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證明;

        (三)本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

        (四)擬在分所執業的律師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五)擬任分所負責人的人選及基本情況,該人選執業許可機關為其出具的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條件的證明;

        (六)分所的名稱,分所住所證明和資產證明;

        (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辦法。

        申請設立分所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第三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由擬設立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決定是否準予設立分所。具體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準予設立分所的,由設立許可機關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分所律師除由律師事務所派駐外,可以依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面向社會聘用律師。

        派駐分所律師,參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規定辦理,由準予設立分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換發執業證書,原執業證書交回原頒證機關;分所聘用律師,依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律師執業許可或者變更執業機構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決定變更分所負責人的,應當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批準;變更派駐分所律師的,參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規定辦理。

        分所變更住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備案。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應當自名稱獲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分所設立許可機關申請變更分所名稱。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應當終止:

        (一)律師事務所依法終止的;

        (二)律師事務所不能保持《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設立分所的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三)分所不能保持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四)分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六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

        (五)律師事務所決定停辦分所的;

        (六)分所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終止的,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注銷分所執業許可證。分所終止的有關事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規則

        第四十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本所律師執業行為,履行監管職責,對本所律師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保障本所律師和輔助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條件和勞動保障;

        (二)獲得勞動報酬及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三)向本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監督本所律師和輔助人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依法、誠信、規范執業;

        (三)接受本所監督管理,遵守本所章程和規章制度,維護本所的形象和聲譽;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違規律師辭退和除名制度,對違法違規執業、違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律師,可以將其辭退或者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有關處理結果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第四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法定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以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托持股方式興辦企業,并委派律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職務,不得從事與法律服務無關的其他經營性活動。

        第四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其他律師事務所公平競爭,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四十六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律師事務所受理業務,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第四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收取服務費用并如實入賬,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及時查處有關違規收費的舉報和投訴,不得在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業務領域違反規定標準收取費用,或者違反風險代理管理規定收取費用。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和實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勵機制。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

        第四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及時安排本所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條件和便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四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疑難案件的請示報告、集體研究和檢查督導制度,規范受理程序,指導監督律師依法辦理重大疑難案件。

        第五十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教育管理本所律師依法、規范承辦業務,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不得放任、縱容本所律師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煽動、教唆和組織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靜坐、舉牌、打橫幅、喊口號、聲援、圍觀等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眾滋事,制造影響,向有關部門施加壓力;

        (二)對本人或者其他律師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參與訴訟,或者違反法庭規則,擅自退庭;

        (五)聚眾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否定國家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性質,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六)發表、散布否定憲法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利用網絡、媒體挑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發起、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者支持、參與、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以歪曲事實真相、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方式,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或者發表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

        第五十一條 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為聘用的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個人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的,應當按前款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第五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等基金。

        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 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律師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律師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合伙人會議或者律師會議為合伙律師事務所或者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決策機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重大決策應當充分聽取聘用律師的意見。

        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所章程可以設立相關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協助本所負責人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本所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開展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活動,為律師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第五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表彰獎勵制度,對依法、誠信、規范執業表現突出的律師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及時查處、糾正本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調處在執業中與委托人之間的糾紛;認為需要對被投訴律師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報告。

        已擔任合伙人的律師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處罰期滿后三年內,不得擔任合伙人。

        第五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規定對本所律師的執業表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定等次,實施獎懲,建立律師執業檔案和誠信檔案。

        第五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于每年的一季度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轄市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接向所在地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檢查考核。具體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由司法部規定。

        第六十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對所承辦業務的案卷和有關資料及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六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通過本所網站等,公開本所律師和輔助人員的基本信息和獎懲情況。

        第六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執業許可證,不得變造、出借、出租。如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原審核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在當地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律師事務所被撤銷許可、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其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應當自處罰決定生效后至處罰期限屆滿前,將執業許可證繳存其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六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分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任免分所負責人;

        (二)決定派駐分所律師,核準分所聘用律師人選;

        (三)審核、批準分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審核、批準分所的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總結

        (五)指導、監督分所的執業活動及重大法律事務的辦理;

        (六)指導、監督分所的財務活動,審核、批準分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七)決定分所重要事項的變更、分所停辦和分所資產的處置;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由律師事務所決定的事項。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對其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章 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監督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申請注銷的情況;

        (五)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上報年度執業總結的情況;

        (六)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

        (七)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對發現、查實的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和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有關律師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第六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的情況,制定加強律師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二)指導、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重大投訴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對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

        (四)依法定職權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五)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設立分所、注銷申請事項;

        (七)建立律師事務所執業檔案,負責有關律師事務所的許可、變更、終止及執業檔案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有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第六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定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業務開展情況;

        (三)監督、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和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四)組織對律師事務所的表彰活動;

        (五)依法對律師事務所的嚴重違法行為實施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處罰,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工作,辦理有關行政復議和申訴案件;

        (六)辦理律師事務所設立核準、變更核準或者備案、設立分所核準及執業許可證注銷事項;

        (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有關重大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律師法》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律師法》第五十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管理分所的情況,應當納入司法行政機關對該所年度檢查考核的內容;律師事務所對分所及其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該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律師事務所分所及其律師,應當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第六十九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分所設立、變更、終止以及年度考核、行政處罰等情況及時抄送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七十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律師事務所實施監督管理,不得妨礙律師事務所依法執業,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七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實施許可和管理活動的層級監督,按照規定建立有關工作的統計、請示、報告、督辦等制度。

        負責律師事務所許可實施、年度檢查考核或者獎勵、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許可決定、考核結果或者獎懲情況通報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七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信息管理系統,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律師事務所基本信息和年度檢查考核結果、獎懲情況。

        第七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支持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和協會章程、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協調、協作機制。

        第七十四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組織、隊伍、業務情況的統計資料、年度管理工作總結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七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違規行為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出予以處罰、處分建議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報建議機關。

        第七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軍隊法律顧問處的管理,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關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律師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2

        律師事務所的管理,簡而言之可分為人、財、業務三大部分,而不同性質、不同規模的事務所對這三方面的管理也不盡一致。

        一家規模比較大的律師事務所,除了有其完整的內部機構設置和各種制度,再聘請專業管理人員進行專門管理是可行的。

        但對一家規模比較小的事務所來講,這種模式卻未必合適。有的管理采用無為而治可行,有的管理無而則亂。有些事務所管理嚴格具體,有些事務所比較原則和寬松,這都因時、因人因具體條件而言。但有一點就是不能說一名好的大律師就是一名好主任、好管理者,二者是不同的專業,不同的人材,可以兼得,但并不一致。

        本文擬從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決策機制、行政運作、分配機制、人才資源、業務質量等方面對目前律師事務所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一番理性的思考,并設想了一些對策。

        【組織形式方面】。

        我國目前主要有合作制律師事務所和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兩種形式。筆者認為合作制律師事務所的存在只是權宜之計,應該向合伙制轉變,理由是合作所的主人是全體合作人(所有

        的專職律師均為合作人),其資產一般是合作人共同共有(這種制度是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在發達國家是沒有的)。全體合作人既是律師事務所的擁有者,又是管理者和創收者。由于權利人多(而且一般不存在級差),不僅產生決策成本大的弊端(目前一些合作所采取股份制運作,有的還建立所務委員會來集中行使決策權,確實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且極易產生分配上的平均主義傾向。這種權利、義務的不合理配置,將嚴重制約律師事務所的發展。

        即使是合伙所也要建立開放式的、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有級差的合伙人制度,打破合伙人終身制和合伙人權利絕對平等論。

        規模較大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條件成熟時可以向有限責任公司發展。改革的目的:淡化權利均等意識,強化責、權、利對等意識,建立先進的科學的產權關系。

        【決策管理方面】。

        律師事務所的權力機構是合伙人(合作人)會議。

        目前存在的問題是:

        一、有的律師事務所存在高級合伙人自封、獨斷的家長制遺風(這種家長往往依靠個人魅力,在國資所或律師所起始階段,確實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使決策失去民主;

        二、有的律師事務所的所有合伙人,均等地享有“一人一票”(國際大所梅森律師行稱之為“決策統一模式”),使意見難以集中,無法高效決策。

        解決的辦法是采取“比重投票制”(根據資歷、創收等貢獻因素,確定不同合伙人所投票的比例),以建立科學的民主集中的決策機制。創新的目的:既要淡化個別人(美國律師界稱為“仁慈的獨裁者”,我國稱為家長)在決策中的集權傾向,又要防止純粹民主化的傾向,強化決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以提高決策的效率。

        規模較大的事務所應設立高級合伙人或者管理(所務)委員會,作為決策機構或權力機

        構的常設機構,以解決人員多決策成本大的問題。 行政運作管理方面。過去是主任負責制,主任直接指揮秘書科(辦公室)或行政人員,甚至自己直接來實施管理。

        現在多數律師事務所,是合伙人既負責決策又負責日常管理,將“平等的介入管理”作為合伙人的一項不爭的重要權力。

        新的理念是權力機構授權給部分合伙人組成管理委員會。

        有一個管理合伙人(一般是主任)來負責,而主任如果不是管理合伙人,則只是作為一個形象代表(有人戲稱為英國女王)。中、大規模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建立行政部(辦公室),聘請一名執行(行政)經理(主任)(一般非執業律師和合伙人),上對管理合伙人負責,下負責處理日常行政事務。這樣既可以減少合伙人的管理成本,同時避免了合伙人之間因日常管理而產生的矛盾,又減少了管理層次和環節,提高了管理效率。

        創新的目的是淡化主任和合伙人在具體執行中的作用,強化管理合伙人、行政經理在執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提高執行效率。

        【人才資源管理方面】。

        人材包括知識型、專家型、社交型、管理型、專業型、復合型、開拓型、經營型、操作(工蜂)型、合作型等類型。

        人才資源管理是指人才的認定、引進、培養、分工、使用、晉升、淘汰、評價、待遇、獎懲等機制。當前律師事務所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強者(合伙人)間的內耗,專業型、復合型、管理型人才奇缺,不愿引進和培養年輕律師,人才的流失和必要的淘汰機制的缺乏等。

        德國某銀行家指出:成功并非通過網羅眾多明星級人物加盟,而是通過強者之間的有效合作、出色的協調與組織、和諧的氛圍和企業文化來實現的。律師事務所必須加強對人才機制的研究和實踐,優化組合和科學配置不同學歷、年齡、性別、專業、特長和能力的人才的人力資源,培育起有別于其他行業和其他律師所的事務所文化,才能保證律師事務所的發展

        長久不衰。

        創新的目的是淡化以收費為衡量人才唯一標準的實用主義觀念,強化對不同人才(當前尤其是年輕、專業、復合型人才)的引進、培養、使用和考評、激勵等制度建設,盡快建立科學的人才管理和運行機制。

        【業務管理方面】。

        目前多數律師事務所的業務(客戶)開發多為律師個人所為,案源理所當然自己據有。這樣就出現了律師個人開發的案源,無論辦的了、辦不了都辦。導致有的律師吃不了也要吃,有的律師吃不飽卻沒的吃。既造成律師事務所人力資源的浪費,團隊協作差,又難以確保辦案質量。

        解決的辦法是律師事務所既要統一市場(客戶)開發,整合客戶資源;又要按照律師的專業、能力和特長統一調配,整合人才資源。

        具體細化就是要制定市場開發規劃和實施辦法,建立案源報告、審查、獎勵和案件統一受理、統一分配制度,建立主辦律師和律師助理制度。

        創新的目的是淡化律師事務所業務開拓和執業的個人化、自由化傾向,強化律師事務所的團隊協作和專業化分工,促進律師事務所的規模化、專業化、品牌化發展。

        【分配機制方面】。

        目前多數律師事務所采取的“提成制”,并不等于真正意義上的“效益工資制”。廣義的效益應該包括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管理效益三大項。

        細化還應包括品牌、政治、人才、團隊、文化、宣傳等效益,以及市場開發、辦案數量、社會公益和經營管理的投入及產出等因素。

        目前的提成制負面效應較大:比例太高積累少,發展無后勁;注重收費而忽視服務質量和社會效益;以收費多寡為人才評價標準,不利于人才引進和培養,難以成規模;自由單干,

        不利于相互協作和團隊精神的形成。當前,一些發達國家的律師行采取的“配額方式”分配制度、“貢獻總和”分配制度和“臺階式”分配制度,對我們都有借鑒作用。

        我們有些律師事務所已經試行了“年薪制”(合伙人是年薪+分紅,聘用律師是年薪+獎金+案源提成),實際操作中已考慮并吸收了以上多種分配制度的優點。但是“年薪制”的實行需要一定條件:如規模大或專業化程度高,市場份額大,案源有保證,嚴密的目標管理和科學的評估體系等。改革的目的是淡化單純以收費額為效益和能力指標的觀念,強化綜合效益(貢獻)和綜合能力指標的觀念,以建立科學合理的分配制度。 質量管理方面。質量是律師的生命線,事關律師事務所的聲譽、形象和效益。

        如果說客戶是上帝,那么質量的最高境界就是滿足客戶的要求。據統計80%的投訴是涉及或者有關服務質量問題的,但是存在的問題卻是律師事務所普遍缺乏質量意識,質量管理非常滯后,導致律師誠信度的下降。所以對律師辦案(服務)質量的監督控制顯得尤為重要。

        英國律師公會的《客戶維護指南》要求律師行向當事人保證:律師對當事人的要求和期待有清楚的了解;客戶能了解律師可以為他們做些什么,需要付出多少費用;處理投訴和不滿的清晰的程序。

        為此,我認為職業道德教育是必須的,但制度建設才是最根本的。

        律師事務所為了減少或避免投訴和賠償,提高社會公信度,必須盡快建立起完整的質量監控體系。重點抓住受理、辦理、結案三大環節,實行執業公示和統一收案、統一委托(合同)、統一收費、統一分案。堅持案中檢查、文書審查、案結抽查、跟蹤服務、客戶反饋(表)、卷宗歸檔、質量評估以及辦案責任制,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和過錯補救、賠償以及投訴程序告知等制度。

        創新的目的:淡化重數量輕質量、重辦案輕監控的意識,強化質量、誠信、品牌意識和

        質量管理。 協調機制方面。一家成功的律師事務所,除了要具有一個的辦案能力以外,還必須能靈活應對、妥善協調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律師事務所是“人合”或以人合為最要特征的執業機構,而理念的相同或近似則是人合的基礎。

        但是由于客觀上存在的年齡、性格、出身、學歷、經歷、資歷、能力和身份、等級、財產上的差異,使律師事務所的人合時常出現問題。加之律師的“人力資本”的依附性,導致人才外流甚至律師事務所分裂。

        對此,外部的力量(如司法行政和律師協會)又很難介入和成功協調,這就更需要內部有一種機制來加以協調。

        我認為首先要有預案,在《章程》和規則中加以規定;其次是要有組織,如黨支部、合伙(合作)人會議、管理委員會、監事會等;最后是辦法和程序,如怎樣發揮黨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思想工作的作用,怎樣發揮權力機構的決策和管理機構的行政以及監督機構的監督作用。要強調自我協調,即在同組織、同等級機構內部的協調,一般不要向外、向下級別組織尋求援助(更易導致對立和分裂)。

        創新的目的就是克服或者緩和律師事務所人員之間的各種矛盾和內耗,建立起律師事務所內部的自治性質的協調機制,保證律師事務所在人員穩定的基礎上不斷求得發展。 管理出品牌,管理出效益。作為自律特征非常明顯的律師業,在其成長發展的進程中,難免遇到一些管理方面的難題或缺憾。只有不斷探索,優化管理機制,律師事務所才能規范運作,更好地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這同時也是促進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保障。

        律師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3

        第一種:合伙人利益分配制度!

        合伙人利益分配制度是讓員工明明白白的分錢,大多數成長型公司都在采取華為的操作模式,就是采取虛擬股份的方式!

        虛擬股份就是公司拿出一部分股權的分紅權,讓員工拿錢來購買股權的分紅權,讓公司核心的骨干成為公司的合伙人,擁有公司的分紅權,分紅權并非能夠帶走公司的股權,這樣不會犧牲公司老板對股份的控制。

        對于公司的股東來說也不會改變現有的股東結構。這樣的方式又能把核心的骨干發展成為公司的合伙人,極大的調動員工的工作動力、熱情。合伙人利益分配制度就是讓員工和公司捆綁在一起,成為利益、事業、命運的共同體。

        利益分配制度以合伙人虛擬股份操作為核心。

        很多成長型公司老板誤以為合伙人管理模式,就是簡單讓員工和公司合伙、分錢、分股,這是極其錯誤的。合伙人管理模式,并非是簡單的分錢游戲。

        合伙人管理模式最核心的就是把公司20%的核心骨干發展成公司的靈魂,成為公司的傳承者,成為公司的先鋒隊,代表公司先進的文化,代表公司先進的生產力。

        核心骨干在各個領域里邊是獨當一面的人才,有技術的專長,能夠形成互補的團隊,能夠代表公司的根本利益,為公司操心的人。

        合伙人管理模式本質上講是一個有靈魂、有信仰的組織,有了這樣的組織就能夠傳承公司的文化。不能像傳統公司,當公司創始人離開公司之后,公司就迅速的衰敗下來。合伙人管理模式非常強調公司的文化傳承。

        馬云的阿里巴巴為什么要做合伙人管理模式?馬云公開對外說:不要誤以為我們發展這30位合伙人是為了控制阿里巴巴!更重要的是讓這家公司有主人,讓他們跟這家公司有長遠的利益捆綁,能夠傳承公司的使命和核心價值觀、核心的文化。這就是合伙人管理模式的精髓。

        在合伙人制度建設的時候,必須把利益分配制度放在第一位。華為的任正非說:為利益為前提,以制度為保障,以文化為紐帶,所有的管理都必須先把利益解決。

        第二種:合伙人的晉升發展制度。

        合伙人不能是簡單的股權操作、股權改革;不能簡單的讓核心的高管團隊來分配利益;不能簡單的讓員工來購買公司的股權......

        合伙人管理模式是一家公司人才發展的核心動力機制,合伙人管理模式必須要建立起三級合伙人的序列。一級合伙人成為公司的合伙人委員會,好比黨組織里面的常務委員會一樣,這個常務委員會有極大的管理權力。

        它可以提名二級合伙人、三級合伙人,可以制定合伙人發展政策,還可以罷免、開除合伙人,這是一個非常有權利的機構。

        員工想進入這樣的組織,必須進入預備合伙人的考察期。有了預備考察期,核心骨干就會提前做好思想的準備,提前積極主動的努力,為將來能夠成為公司合伙人而努力!

        阿里巴巴為什么要采取合伙人管理模式?馬云說他是采取了麥肯錫、高盛公司等一些非常優秀公司的做法,發展合伙人,讓一家公司有合伙人的序列,讓員工看到希望和盼頭,永遠不認為是在為公司打工。

        讓員工不斷的努力發展,能夠成為預備合伙人,從三級合伙人依次晉升到一級合伙人,成為合伙人委員會,解決了公司員工的晉升發展的的動力問題,也解決了員工為誰干的問題。

        第三種:合伙人的獎罰機制。

        進了合伙人的組織,就代表一家公司的先鋒隊,代表公司的靈魂,代表公司的信仰,這樣的成員必須履行公司的制度,履行公司合伙人的義務,比如說踐行公司的文化、培養人才、為公司不斷的操心。如果做不到就必須接受嚴厲的懲罰。

        合伙人必須有明確的獎罰機制,對于合伙人的獎罰是非常嚴格的。

        第四種:合伙人的考核機制。

        合伙人考核機制,包括合伙人如何進入合伙認組織,必須進行考核。并非所有的員工都有資格進入合伙人組織中來,有非常嚴格的考核標準。

        包括員工對公司核心價值觀的認同、員工的人品、員工的能力和發展的潛力......都必須列入合伙人的考核中來。

        合伙人組織內部的員工每年都必須進入內部的考核中來,如果有濫竽充數的,到了合伙人組織里面來不做業績貢獻、文化貢獻,這樣的人要及時從合伙人組織里面剔除出去,不能影響到整個合伙人的先進性!

        合伙人管理模式非常強調組織有信仰、使命,代表公司的核心文化。

        第五種:合伙人的退出機制。

        員工如何退出呢?

        一種叫做自然退出?比如說員工離開公司了、員工退休了,這都叫自然退出。

        自然退出,公司可以給予一定的合伙人獎勵,可以贖回合伙人所持有的虛擬股份。

        如果員工嚴重違紀,違反合伙人章程,違反的合伙人的義務,就可以強制性的退出。通過合伙人委員會統一的制度,讓不良的合伙人退出合伙人組織,強制收回合伙人的虛擬股份。公司在利益分配的時候,對員工是有嚴格的制度性的要求。

        合伙人退出的時候,對合伙人虛擬股份的收回,可以采取溢價回購或者原價回購的方式。員工成為公司的合伙人,除了享受年終的分紅,更重要的是踐行公司的文化。

        第六種:合伙的文化機制。

        合伙人代表一家公司先進的文化,代表公司的靈魂,代表公司的使命,必然就要梳理出合伙人的文化手冊。

        所有的合伙人都應該清晰公司的文化,大凡優秀的公司都有優秀的企業文化,企業文化的傳承必須有良好的文化機制。

        大凡宗教都有傳承的文化機制,每個宗教都有經典,比如說有圣經。合伙人管理模式作為一家公司文化傳承的組織,必然要有它本身文化的經典,就是文化手冊。

        律師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4

        總 則

        第一條 內部合伙人制度是指由公司內部員工認購本公司的股份,參與經營、按股份享受紅利分配的新型股權形式。推行內部合伙人制度目的在于:

        1) 實現本士咨詢公司的管理突破,通過共同經營、共同創業,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凝聚志同道合的長期合作伙伴,形成高效的資金、團隊、運營模式。

        2) 規范和完善公司內部的治理機制,規范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協調合伙人的責任、利益和風險平衡關系

        3) 確保公司的順利運作,形成互補能力結構,提升公司的總體競爭力,實現公司永續經營

        1.2 內部合伙人制度的實施原則

        第二條 合伙人制度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1) 遁序漸進原則;

        2)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3) 收益與風險共擔,收益延期支付原則;

        4) 能力配比,增量激勵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實施意在逐步構建合伙經營模式和團隊習慣,不改變公司性質

        第四條 某某集團以為推進中國連鎖企業發展已任,力圖成為中國最具實力的連鎖經營研究、培訓、咨詢顧問集團,為各參見《某某集團發展戰略及五年規劃》。

        第五條 深圳某某咨詢公司是某某集團總部核心業務單元,獨立核算,自負營虧;圍繞集團三年規劃目標,通過機制創新實現快速發展,內部合伙人計劃是與某某咨詢事業計劃匹配的長期激勵方式,為達成目標將過渡跨行業、跨專業矩陣式組織形式并形成長期合伙人制度,參見《某某咨詢公司發展規劃和未來組織結構過渡方案》。

        2.2 員工職業發展規劃

        第六條 咨詢業是一個智力密集、人才密集的行業,優秀員工是實現某某規劃的保障,公司對鼓勵員工向與公司需要相符的方向發展,并輔以技術指導和知識管理支持,員工可從業務、咨詢、研究員等途徑向合伙人生涯發展,如下表,詳規參見《某某員工培養及職業生涯規劃管理辦法》。

        第七條 針對咨詢業難做大、人才培養成本大、流動率高狀況,公司將不懈培養和打造志同道合的合伙人團隊,通過集合優秀人才共同去爭取未來,讓有志員工在某某“飛速發展、暢享成長,共創未來”。

        2.3 內部合伙人股權基本結構與配比

        第八條 為確保合理的治理結構和競爭力能力組合,未來三年某某顧問內部合伙人股權基本結構與配比方式如下表:

        2.4 創始合伙人

        第九條 接受本合伙人制度,維補足《創始合伙人協議書》,2007年9月前出資并成為注冊的股東,稱之為創始合伙人,創始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 按協議出資;

        2) 參與運作,除特殊原因三年內不得離職和退股;

        3) 按本制度第八條出讓預留股份;

        4) 公司虧損或業務需要時優先同比注資,補足運營所需資金;

        2.5 內部合伙人

        第十條 內部合伙人指認同某某文化,具備公司所需能力、獲得股權的員工,內部合伙人對公司負共同經營、共同創業,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之責任,公司不接受純投資者為合伙人。

        第3章

        3.1 內部合伙人的資格條件 內部合伙人吸納與股權激勵

        第十一條 內部合伙人的基本資格條件如下:

        1) 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

        2) 職級T3級以上,并符合崗位任職資格條件

        3) 業務能力強,考核優秀

        4) 有成為合伙人的意愿,按協議商定的出資比例

        第十二條 合伙人品質要求:合伙人需要某某共同的價值取向,具備長遠眼光和較強的創業欲望、富有犧牲精神和承受力等企業家精神,經合伙人協商一致同意的。

        律師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5

        總 則

        第一條 內部合伙人制度是指由公司內部員工認購本公司的股份,參與經營、按股份享受紅利分配的新型股權形式。推行內部合伙人制度目的在于:

        1) 實現本士咨詢公司的管理突破,通過共同經營、共同創業,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凝聚志同道合的長期合作伙伴,形成高效的資金、團隊、運營模式。

        2) 規范和完善公司內部的治理機制,規范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協調合伙人的責任、利益和風險平衡關系

        3) 確保公司的順利運作,形成互補能力結構,提升公司的總體競爭力,實現公司永續經營

        1.2 內部合伙人制度的實施原則

        第二條 合伙人制度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1) 遁序漸進原則;

        2)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3) 收益與風險共擔,收益延期支付原則;

        4) 能力配比,增量激勵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實施意在逐步構建合伙經營模式和團隊習慣,不改變公司性質

        第四條 某某集團以為推進中國連鎖企業發展已任,力圖成為中國最具實力的連鎖經營研究、培訓、咨詢顧問集團,為各參見《某某集團發展戰略及五年規劃》。

        第五條 深圳某某咨詢公司是某某集團總部核心業務單元,獨立核算,自負營虧;圍繞集團三年規劃目標,通過機制創新實現快速發展,內部合伙人計劃是與某某咨詢事業計劃匹配的長期激勵方式,為達成目標將過渡跨行業、跨專業矩陣式組織形式并形成長期合伙人制度,參見《某某咨詢公司發展規劃和未來組織結構過渡方案》。

        2.2 員工職業發展規劃

        第六條 咨詢業是一個智力密集、人才密集的行業,優秀員工是實現某某規劃的保障,公司對鼓勵員工向與公司需要相符的方向發展,并輔以技術指導和知識管理支持,員工可從業務、咨詢、研究員等途徑向合伙人生涯發展,如下表,詳規參見《某某員工培養及職業生涯規劃管理辦法》。

        第七條 針對咨詢業難做大、人才培養成本大、流動率高狀況,公司將不懈培養和打造志同道合的合伙人團隊,通過集合優秀人才共同去爭取未來,讓有志員工在某某“飛速發展、暢享成長,共創未來”。

        2.3 內部合伙人股權基本結構與配比

        第八條 為確保合理的治理結構和競爭力能力組合,未來三年某某顧問內部合伙人股權基本結構與配比方式如下表:

        2.4 創始合伙人

        第九條 接受本合伙人制度,維補足《創始合伙人協議書》,20__年9月前出資并成為注冊的股東,稱之為創始合伙人,創始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 按協議出資;

        2) 參與運作,除特殊原因三年內不得離職和退股;

        3) 按本制度第八條出讓預留股份;

        4) 公司虧損或業務需要時優先同比注資,補足運營所需資金;

        2.5 內部合伙人

        第十條 內部合伙人指認同某某文化,具備公司所需能力、獲得股權的員工,內部合伙人對公司負共同經營、共同創業,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之責任,公司不接受純投資者為合伙人。

        第3章

        3.1 內部合伙人的資格條件 內部合伙人吸納與股權激勵

        第十一條 內部合伙人的基本資格條件如下:

        1) 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

        2) 職級T3級以上,并符合崗位任職資格條件

        3) 業務能力強,考核優秀

        4) 有成為合伙人的意愿,按協議商定的出資比例

        第十二條 合伙人品質要求:合伙人需要某某共同的價值取向,具備長遠眼光和較強的創業欲望、富有犧牲精神和承受力等企業家精神,經合伙人協商一致同意的。

        律師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6

        為進一步明確合伙人進入和考核規則,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__內部合伙人選拔考核:

        第一部分:合伙人身份定義及標準:

        第一條:合伙人身份證定義:__X合伙人為關鍵崗位上的管理人員,在日常管理過程中能高質量高標準的完成對應部門績效及對團隊綜合能力提升有杰出貢獻者!

        第二條:合伙人標準:職業價值觀與公司發展相符,崗位勝任力符合對應崗位要求,擁有較強的學習和適應變化的能力。

        第三條:合伙人群體必須符合“四共原則”:共識,共擔,共創,共享。

        3.1:共識:合伙事業的夢想,事業邏輯,與合伙規則達成高度一致的認知。

        3.2:共擔:合伙人在不斷學習進步,能力互補的條件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義務及風險。

        3.3:共創:合伙人之間協力持續奮斗,創造利益,榮譽和更多的項目機會。

        3.4:共享:合伙人之間長期,公平的分享多元化的合伙事業成果。

        第四條:合伙人層級分類:

        預備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核心合伙人三類。

        4.1:預備合伙人:預備合伙人群體為一線優秀管理層。晉升通道為一線所有優秀員工。

        4.2: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群里為中層管理,各部門的負責人。晉升通道為優秀預備合伙人。

        4.3:核心合伙人:核心合伙人群體為單個項目負責人,能整體規劃項目發展。晉升通道為各崗位的優秀合伙人。

        第二部分:合伙人動態管理標準

        該標準是定期對每一位合伙人的貢獻(績效)定期進行考核和評估,考核標準將直接與合伙人的分紅,后期配股,和合伙人身份升降進退標準密切掛鉤。

        第五條:考核標準:對于合伙人主要從三個貢獻板塊進行考核:略

        合伙人對應考核板塊不達標不合格,將由合伙委員會集體決議是否降級或者退出,一旦合伙委員會形成決議,對應合伙人必須服從該決議,并嚴格執行決議內容!

        第六條:合伙委員會:合伙委員會為__X合伙制度推行及相關考核管理辦法實施推進的組織。

        6.1:委員會成員:委員會成員為普通合伙人和核心合伙人,預備合伙人。

        6.2:決議方法:對于合伙人考核實行投票制的決議方法,其中考核當事人不參與投票,在進行決議前,由被考核人對于個人貢獻板塊進行陳訴,并由被考核人直屬領導進行總結,最后由委員會進行投票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決議,同時項目負責人代表擁有一票否決權。

        6.3:投票系數如下:略

        第七條:考核時間周期:

        7.1:采取“小+大動態考核”模式:

        每月一個小考核:重點考核業績績效及各項關鍵績效點達標(現金流占比,利潤占比)。以及在實施管理過程中各項管理動作是否合理達標且有效。

        每季度大考核:召開合伙委員會會議,對對應合伙人三個貢獻板塊進行考核。

        律師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四川__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發展”、“公司”)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四川__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藍色共享”員工事業合伙人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充分地激勵公司房地產項目運營團隊的積極性,激發公司管理層員工的主人翁意識和企業家精神,進一步提升獲取項目的質量和項目運營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將項目經營結果和跟投合伙員工的個人收益直接掛鉤,不設本金保障及收益保證機制,踐行公司“一起創造,勇于擔當,共同分享”的核心發展理念。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公司股東大會負責本辦法的批準和變更。

        第五條 公司“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執行細則并報董事長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共享”領導小組下設日常管理機構,負責解決本辦法實施落地的難點技術問題及日常執行中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跟投合伙項目

        第七條 跟投合伙項目為__年2月27日后首次開盤銷售的項目。

        第八條 如出現因政策、環境、合作或其他事項導致在本辦法規定的跟投合伙項目公司范圍內的個別項目不適合跟投的情況,經公司“共享”領導小組會議審核并報公司董事長批準后,可不實施本辦法。

        第四章 跟投合伙人

        第九條 跟投合伙員工分為強制合伙人和自愿合伙人。

        第十條 強制合伙人范圍(一)總部一級職能部門中心總經理級及以上人員;(二)區域公司及城市公司經營班子人員、其他關鍵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營 銷負責人、工程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成本負責人、財務資金負責人、項目負責 人等);(三)其他由“共享”領導小組會議確認的需要強制合伙的員工。

        第十一條 自愿合伙人范圍(一)總部正式員工可自愿參與項目跟投合伙;(二)區域公司、城市公司及與項目經營直接相關的正式員工,可自愿參與 項目跟投合伙。

        第十二條 區域合伙平臺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比例限額內,首先滿足強制合 伙人的投資;滿足強制合伙人的跟投后如有剩余股權比例的,方可由自愿合伙人 進行跟投。

        第十三條 “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批準各項目的具體投資方案(包括強制合 伙人及自愿合伙人、跟投合伙額度等)。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長不參與項目跟投合伙。

        第十五條 跟投合伙資金由項目合伙人自行籌集。公司不向其提供任何借款 或擔保。

        第五章 投資架構與額度

        第十六條 跟投合伙員工通過有限合伙企業進行投資。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通過一個有限合伙企業投資公司全部的跟投合伙項目;其他總部員工通過一個有限合伙企業投資公司全部的跟投合伙項目;區域公司跟投合伙員工通過區域設立的一個有限合伙企業投資其區域范圍內的全部跟投合伙項目。

        第十七條 計算合伙平臺在跟投項目公司的股權占比時,以項目現金流(含融 資)歸正周期內,股東自有資金平均投資額作為項目公司的總股本金額核算股權 占比。

        第十八條 總部合伙平臺和區域合伙平臺合計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比例合計 不超過15%;每個跟投合伙項目中的單個跟投合伙員工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比例 原則上不超過1.5%,如需超過的須經過“共享”領導小組會議特別批準。

        第十九條 總部合伙平臺和區域合伙平臺按照本辦法投入資金后,不再承擔追加投資的責任。合伙平臺以其實際投入資金的額度為限,承擔項目公司經營風險和虧損風險。

        第二十條 總部及區域合伙平臺按照股權比例投資合伙項目。項目公司的股本金以及合伙平臺對項目公司的股權比例等具體事項,在“共享”領導小組會議制定的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二十一條 總部及區域的合伙平臺資金閑置時,可將閑置資金借給__地產集團,借款利息不超過公司同期平均借款利率成本。

        第二十二條 總部及區域的合伙平臺公司不能是項目公司的大股東,不參與項目公司管理、不向項目公司派駐董事及管理人員、不影響項目公司的對外合作、放棄項目公司股權的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出資管理及資金安排

        第二十三條 強制合伙人和自愿合伙人資金的到位時間原則上在項目確權后3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四條 部分特殊項目(如在本辦法通過之前已獲取的項目或由于土地出讓的特殊安排等不適應本章的項目)的合伙平臺投資資金到位時間由“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項目公司因開發經營所需資金不足部分,可由各股東提供股東借款,也可對外融資。項目公司對外融資的,各股東按工商注冊持股比例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項目公司若有閑置資金,在保證項目后續開發中現金流持續為正,并充分考慮項目經營風險及項目合作方(若有)同意后,并經__地產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批準,各股東可根據股權比例調用部分閑置資金。

        第七章 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公司在累計凈現金流量為正數,并保證項目運營所需資金、充分考慮項目經營風險后(外部合作項目需要經合作方同意),經“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批準,項目公司向各股東(含合伙平臺)歸還債權資金。

        第二十八條 項目分期開發的,已結算完畢的批次可進行利潤分配。項目公司累計凈現金流量為正數,并保證項目運營所需資金、充分考慮項目經營風險后,如項目公司產生利潤并符合項目公司利潤分配的相關規定,經項目公司股東會通過,項目公司可向各股東(含合伙平臺)分配利潤。項目清算時,合伙平臺按照 第十七條規定的股權占比享受分紅或承擔虧損。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有限合伙企業退出啟動時點:跟投合伙項目公司全部地上可售面積的銷售率(已售地上面積/全部可售地上面積)達到90%時,或按照《四川__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決定將項目作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時,為有限合伙企業退出啟動時點。

        第三十條 退出啟動時點發生后,總部合伙投資平臺或區域合伙投資平臺可 將其所持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給公司,退出跟投的項目公司。

        第三十一條 合伙平臺退出跟投合伙項目時,未售部分可選擇獨立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公允價值確定未售物業價值,具體評估方法在執行細則中明確,最終報“共享”領導小組確定。

        第三十二條 “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有權決定推遲退出啟動時點,原則上推遲時間最多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退出時間的,由“共享”領導小組會議確定。

        第三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持有項目公司股權的收購事項、收購價格等由“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批準確定。

        第九章 離職及調動

        第三十四條 員工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必須退出其參與的合伙投資平臺投資,退出時按照其投入資金占項目股東總投入的比例享受利潤和承擔虧損,退出股權的收購事項、收購價格等在執行細則中確定,最終由“共享”領導小組會議批準確定。

        第三十五條 調動人員參與到崗后所在合伙平臺投資的,可以選擇保留或退出其在調動前合伙投資平臺的份額。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并由公司董事會負責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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