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論文發表(2)
失業保險論文發表篇2
淺談失業保險影響失業者再就業
摘要:介紹失業保險的定義,分析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的現狀與不足,分別論述中西方學者關于失業保險影響失業持續期的研究,根據我國失業保險與再就業相關數據進行分析,結果發現失業保險與再就業各變量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關系,但失業保險與再就業的結合還不夠緊密,失業保險的再就業功能發揮并不充分。最后提出改革思路,以期為消除潛在的社會風險和動蕩提供一定的理論支持。
關鍵詞:失業保險;再就業;影響;探究
一、失業保險的定義
所謂失業保險是由國家確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是通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的辦法,使職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他們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其核心內容是社會集中建立失業保障資金,分散失業風險,保障暫時處于失業狀態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并通過失業培訓,促進失業者盡快再就業。這種制度有兩大功能:一是保障生活;二是促進就業。正是由于失業保險的這兩大功能,人們又將其稱為失業現象的“減震器”和“安全網”。目前,失業已成為一種普遍性的社會問題,而世界各國主要通過失業保險來解決失業問題。
二、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現狀與不足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開始于1986年,并先后制定了三部有關法規:一是1986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二是1993年4月發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對原有《暫行規定》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三是1999年頒布實施了《失業保險條例》,也就是目前仍在執行的規定。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導向就業機制的重要內容。我國的失業保險建立以來,有效地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了失業人員再就業,同時支持了企業改革。時至今日,失業保險更應扮演推行積極的就業政策,促進失業者再就業的角色。但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已在很多方面顯露出不足,對其進行改革和完善已是迫在眉睫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在價值層面上,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存在功能定位不夠準確和有違公平原則兩大不足。
在立法技術上,缺乏一個層次分明相互協調的綜合性失業保險法律體系,且立法層次偏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對完善的法律責任;資格條件審核不嚴,欠缺資格審核機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資格條件的規定比較含糊或根本未做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和失業保險待遇偏低,計發辦法不合理,且與其他制度缺乏相互銜接促進再就業的措施幾乎空白。在失業保險的管理上,缺乏統一性和權威性;失業保險基金收多支少,開支不合理;失業救濟金發放失控等。世界各國的經驗表明,單純強調失業保險的生活保障功能已很難解決日益嚴峻的失業問題,必須探尋更積極的失業保險機制,發揮其抑制失業和促進就業的能動作用,才能真正發揮失業保險“社會穩定器”的減震作用,維持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發展。
三、西方學者關于失業保險影響失業持續期的研究
對于失業保險與再就業的研究,西方學者早就開始了。西方學者對于失業保險影響失業者再就業行為這一問題從不同角度進行了較深入的理論和經驗研究,其研究的切入點主要有勞動力供給行為、失業持續期、勞動力流動與轉換等,其中,關于失業保險影響失業持續期的研究占絕大多數。失業持續期即失業者從發生失業到重新就業之間的時間間隔,失業持續期的長短是體現再就業水平和效率高低的主要方面。關于失業持續期研究的觀點主要有:一是主流觀點認為,高額度和長時期的失業保險水平,會延長失業者的失業持續期,使失業者花費更多的時間去尋找新的工作;二是認為失業保險金具有正面的激勵作用,能夠使失業者的搜尋工作能力得到增強,反而會更快地實現再就業。
認為失業保險水平與失業持續期存在正相關關系的觀點。近幾年的經驗研究結果與早期的結論基本上是一致的。在對美國的研究中,失業持續期對于失業保險給付額的彈性系數要高于0.5(Meyerl990),對于保險給付期限的彈性則要大大小于0.5;Hunt(1995)對德國的經驗研究也發現了兩者間的明顯相關關系;在對瑞典(Carling et al1996)的研究中,這種影響效應則要小得多;Ham and Rea(1987)研究得出加拿大的失業持續期明顯受到保險給付期限的影響,但不受保險給付額的影響;Abbring,van den Berg,and van Ours(2000)等發現荷蘭失業保險給付水平的下降能夠明顯縮短失業持續期,但在其分析中很難將失業保險給付的減少與其它政策因素分開進行比較,只能分析其聯合效應。總之。雖然各國之間對于失業保險影響失業持續期的分析結果有所差異,但失業保險與失業持續期之間的正相關關系是存在并經過檢驗的。
關于失業保險水平對失業者的再就業行為影響的經驗研究方面,Mortensen(1977)、Burdett(1979)、Meyer(1990)、Katz and Meyer(1990)等人通過大量的經驗研究,證實了再就業率隨著失業保險給付期限的臨近而不斷上升。他們也考察了失業保險給付水平對再就業行為的影響,再就業服務等針對長期失業者的勞動力市場項目的作用。Edin and Holmlund(1991)、Carling et al(1996)等人以歐洲福利國家數據進行了分析,結果表明接近保險給付終點時,參與勞動力市場項目的失業者明顯增多,再就業率的變化則不明顯,充分證明了失業保險水平的提高對于失業者的再就業有著明顯的負激勵效應。
在研究方法方面,多數研究中均建立了計量經濟模型(如持續時間模型(duration model)、橫截面數據模型(cross section)等),采用各種數量和統計方法對失業保險的激勵效應進行了估計。在不涉及外生政策變量的研究中,典型的方法是對失業持續期與失業保險給付期限、給付水平或替代率、工資或收入水平以及其他人口統計變量進行回歸分析。在對失業保險影響失業持續期的研究方面,Tatsiramos等使用參數化存活分析(survival)等計量方法,建立了關于失業的參數化持續時間模型(durationmodel),將失業保險給付水平變化作為外生變量分析其對失業持續期的影響。一些學者還研究了失業保險對于不同收入和性別的失業者、失業保險體系外的失業者的再就業行為的影響效應。通過長期研究逐步形成了基于不同研究方法和角度的理論體系與模型,探索出了失業保險影響失業者再就業行為、失業持續期以及再就業率的基本規律。
四、我國對于失業保險與再就業方面的研究
我國對于失業保險與再就業方面的研究成果多數只是對失業保險對于失業者再就業行為的影響進行了簡單的定性描述。
在實證研究方面,僅有的實證分析的文獻是對失業持續時 間的研究,聶愛霞做了失業保險對失業持續時間影響研究綜述,認為我國關于失業保險和失業持續時間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文獻歸納起來有兩類,一類是從失業保險給付額度的存在或變化的角度進行探討;另一類是從失業保險給付期限變化的角度進行研究。如杜鳳蓮等利用調查數據分析了失業持續時間對中國城鎮人口再就業后工資的影響,發現失業持續時間每延長10%,再就業后工資就下降0.46%-0.55%;再有,王元月等根據工作搜尋理論和青島市失業者登記數據對享受不同失業保險給付期限的失業者的失業持續時間差異進行了實證研究。結論發現:享受失業保險者的失業持續時間明顯長于不享受失業保險者的失業持續時間,在失業保險給付額度相同的條件下,失業保險給付期限與失業持續時間成變動關系。在使用的方法和工具方面主要有存活分析方法;持續時間模型(馬馳騁,王元月;2006)證明了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同樣對失業者的再就業行為具有負激勵效應,延長了失業持續時間。
五、結束語
從以前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對于失業保險與再就業的關系方面大多只是僅限于文字性的描述,并沒有確切說明兩者關系的實證研究。本文沒有繼續從失業持續期的角度人手,而是從宏觀上對失業保險與再就業之間進行分析,結果發現失業保險與再就業各變量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關系,但失業保險與再就業的結合還不夠緊密,失業保險的再就業功能發揮并不充分。
第一,失業保險的參保人數、失業保險金的發放與領取失業保險的人數與再就業和國企再就業之間存在較強的相關性。盡管各自的增長是非平穩的,但它們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關系。
第二,雖然失業保險的參保人數、失業保險金、再就業培訓費與領取失業保險的人數與再就業有較強的相關性。失業保險對再就業有很強的影響,但失業保險參保人數并不是再就業的原因。這說明,目前失業保險的作用發揮不充分,主要停留在生活保障層面,在促進再就業方面發揮的功能還不夠,相反在一定程度上還助長了一部分人的懶惰情緒。因此,我們應該在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生活保障功能的同時高度重視失業保險的再就業功能。
同時,也要盡量避免失業保險對于再就業的負激勵效應。對此,我國要對失業保險制度進行合理的功能定位與制度設計。基于就業優先的考慮,我國的失業保險不能只充當事后消極救助的角色,而應當發展就業型的失業保險體制。具體來說,失業保險制度要在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基礎上,設計適度的保險給付水平,并提高再就業服務水平,以增強失業者的自我保障能力和再就業能力,幫助失業者重返勞動力市場,消除過度保護所導致的失業者尋找工作動機下降的負面后果。
第三,失業保險金中用于再就業的培訓費對再就業的促進作用不明顯,雖然兩者之間存在協整關系,但不存在因果關系。這說明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結合還不夠緊密,再就業補貼使用效率不高。鑒于此,我們應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加大用于促進就業的比例,適當加大轉業訓練、生產自救、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的投入。同時規范失業保險基金征繳和使用管理,在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調劑上下功夫,加強基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