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審計論文參考范文
金融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和金融系統內部的審計稽核部門對各級金融機構的各項業務和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等進行審查、評價,以加強金融宏觀調控和管理,促進金融事業健康發展的經濟監督活動。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金融審計論文參考范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金融審計論文參考范文篇1
淺談加強地方金融審計的方法
摘 要:眾所周知,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重中之重,政府審計近年來一直不斷加強金融審計的力度,在規范金融市場秩序,完善金融法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等發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金融審計已成為“免疫系統”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關鍵詞:地方金融 審計 建議
一、當前我國地方金融的發展現狀
地方金融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支持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地方金融機構正在整合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壯大。從全國情況來看,1985年區域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開始籌建,1995年各地開始組建城市商業銀行,2003年國務院啟動了農村信用社改革、下放了農信社管理權限。此外,南京銀行、寧波銀行、北京銀行三家城市商業銀行成功實現國內A股上市,這些都表明了我國地方金融發展已經到了一個新階段。
然而,隨著金融機構的發展壯大,地方金融風險也日益凸現。體現在很多方面,簡單的概括起來,主要有:一是地方金融機構存在的歷史上不良貸款未徹底清理完成,存在潛在的風險,有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二是地方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偏低,制約其抗風險能力的提高。三是地方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水平不高。四是民間借貸市場發展尚未規范,存在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活動等現象。
由于地方金融風險由地方政府承擔,地方金融審計作為地方政府審計的組成部分,應當在維護地方金融安全、防范地方金融風險,強化金融管理、打擊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等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國地方金融審計工作遇到了一定的困難。
二、我國地方金融審計的面臨的困難及形成原因
(一)地方金融審計的職能正在逐漸弱化
職能的弱化有客觀的原因,一方面表現在由于地方政府出資或占控股地位的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證券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通過兼并、重組,國有股份額逐漸下降,審計對象的數量隨之減少,使得地方金融機構發揮職能的空間不大。另一方面表現在,農村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等地方金融機構,在整個金融市場上所占份額較小,對地方經濟的影響不及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上市股份制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使得地方金融審計所能體現出的監督作用較小。
(二)地方金融審計的業務素質呈下降趨勢
近年來,審計署通過改進金融審計組織方式和審計方法,以總行(總公司)審計為龍頭,集中分析金融機構電子數據,確實提高了審計質量和效率。但是,地方金融審計機關的業務素質并未隨著審計署金融審計業務能力的提高而有所進步,反而呈下降趨勢,這其中主要原因是:
1.目前,存在一個現象,就是“審計署授權項目少、地方金融審計機關實踐少,實踐少、審計項目質量不高,質量不高,審計署授權更少”的循環。2002年以前,審計署授權地方審計機關的金融項目還是比較多的,2003年以后逐步減少,近幾年除少數授權外,主要改用地方審計機關派人員參加署統一項目的方式來培訓部分地方金融審計人員。但多數地方審計人員仍然長期得不到鍛煉,業務能力的下降是一種必然。
2.地方金融審計逐步萎縮甚至邊緣化,很多地方審計機關將金融審計與其他業務合并。有的基層審計機關已經沒有金融審計部門和專業的金融審計人員,金融處合并成為金融外資處、計算機金融處等。地方金融審計機關長期處于邊緣化的境地,審計業務能力的提高更是無從談起。
3.地方金融審計機關的人員配置越來越少并且缺乏高素質的新人加入。整個地方審計機關在繁重的預算執行、經濟責任審計任務面前,不得不統一調配部分審計力量,這時地方金融審計人員就擔當起“替補隊員”的角色,雖能應付各個行業的審計工作,但疏于金融審計,更談不上精于金融審計。
三、加強地方金融審計工作的建議
鑒于地方金融審計的現狀和存在的不足,為加強地方金融審計監督,為促進地方經濟和金融業發展,有效規避和防范地方金融風險,維護地方經濟安全。現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尋求體制上突破瓶頸,建立更趨合理的金融審計監督體系。
在現行體制下,由于《審計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也就是說,中央金融機構是由審計署統一實施審計,地方金融機構由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按照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實施審計。這就造成了地方金融機關面臨著既無權對中央金融機構的審計,又無權對地方非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的審計,審計對象和審計范圍受到嚴重的限制。而隨著金融機構自身內控制度的完善,總行及各分行的管理日趨規范,問題逐漸向支行、向基層下沉,客觀上要求加大對金融機構各分支的審計力度,形成了一面是審計署及特派辦人力資源緊張,對各金融機構分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任務繁重,而另一面是地方金融審計機關無審計對象可審的不合理體制。要改變這種現狀,理順體制,打破制約地方金融審計發展的瓶頸可從對現行法律進行修改,加大授權力度,增加授權項目等方面進行調研、探討。
(二)強化地方金融審計的職能,應當積極探索金融審計與財政審計、企業審計相結合的新路,更加有效的利用資源。
例如,因為根據現行的法律,地方政府不能直接向銀行借款。一些地方政府采用由地方財政投資的各個政府性投資公司貸款,財政通過財政撥款支付貸款利息,并且逐步歸還貸款本金,從而成為事實上的政府債務。一旦地方政府的舉債規模負擔超過了地方財政的支付能力,可能導致嚴重的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
對地方政府性投資公司的審計和審計調查,雖然從形式上看是企業審計,但是,這其中涉及資金的供給方:即各銀行金融機構;資金的使用方,即地方政府或承擔政府項目的各個企業。實際上是以地方政府性投資公司 審計為紐帶,把 財政審計、企業審計、金融機構審計結合起來的審計。
(三)強化地方金融審計職能,應當針對重要金融問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做促進地方金融業健康 發展的“免疫系統”。
例如可以對地方金融業改革成效進行專項審計調查。近年來,地方金融業進行了比較大規模的發展和比較深層次的改革,改革效果直接影響 到未來地方金融的安全和發展,審計機關可以結合近年來金融審計 實踐,充分利用審計信息優勢,從促進、完善地方金融改革和發展的高度出發,對金融改革成效進行獨立的專項審計調查,客觀提供審計調查結論,及時發現改革中的問題,提出科學的審計建議,為完善地方金融改革提供決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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