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公共政策論文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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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是政府進行行政管理工作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在社會生活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本科公共政策論文,供大家參考。
本科公共政策論文范文一:政府公信力提升與服務型政府建設
摘要:政府公信力,是政府獲得社會公眾信任和認可的能力,它反映了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度和滿意度,是政府的執政基礎、體現著政府的執政能力。有了公信力,政府從政治上來說,就擁有了足夠的合法性資源;從道德上來說,就有了很好的道德基礎;從經濟上來說,相當于有了社會資本,可以節約政府政策制定和執行的成本。穩固的公信力體現著政府產生與存在的合法性。穩固的公信力也是一種執政資源。當前我國政府公信力建設存在著地方政府的權威流失、公共政策的執行乏力、腐敗違法現象時有發生及政府信息缺少透明度等問題,提升政府公信力應從理念轉變、制度完善、職能轉變、政策制定、流程優化五個層面著力。從而增強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基礎。
關鍵詞:公信力 服務型政府 論文代寫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通過合理、有效地履行其功能和職責,獲得社會公眾信任和認可的能力,它是政府影響力與號召力。政府公信力,是政府的執政基礎、體現著政府的執政能力。政府的公信力與政府職能的履行具有密切關系。政府職能目標的適當及政府職能的踐行程度,與政府的公信力呈正比關系,即政府府越是高效地履行職責、提供服務,就越容易贏得公眾和社會的信任。
一、政府公信力與服務型政府建設
(一)公信力是政府執政之基
其實,對于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性,黨和國家都早有論述。在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就提出了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問題,黨的十七大又明確強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中央關于“十二五”規劃的建議更是把提高政府公信力作為轉變政府職能和推進行政體制改革的落腳點。這充分說明我們黨和政府高度重視政府公信力問題,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政府公信力建設。在黨的報告中,也有“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的論述。社會誠信和政府公信力影響整個社會進步,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穩固的公信力體現著政府產生與存在的合法性。持續而穩固的政府公信力更多的是依靠政府在施政過程中的主動性作為爭取來的,而不是強制力。政府獲得公眾信任、擁護和支持的能力越強,公信力就越高,執行力也就越強。穩固的公信力是一種執政資源。政府公信力反映了公眾對政府治理行為的接受程度,穩固的公信力可以轉化為政府治理過程中的一種執政資源。政府公信力具有極強的示范效應,它的穩步提升對整個社會信任體系的建設及運行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
(二)建設服務型政府才能有效提升政府公信力
服務型政府是指在民主政治的框架下,通過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組建起來,以為公民服務為宗旨,實現服務職能,承擔著服務責任的政府。在社會主義社會,服務型政府也就是為人民服務的政府,就是在公民本位、社會本位理念的指導下,在整個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把政府定位于服務者的角色,并通過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組建起來的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的政府。服務型政府作為新時期行政改革的一個目標,呈現出豐富的內涵。服務型政府應該是法治、服務、效能、廉潔的政府。服務型政府出臺的每一項政策,制定的每一個舉措,都應該尊重人民意愿,體現人民要求,為人民利益服務;政府透明的行政保障了人民知情權,人民才會積極參政議政,政府官員才接受監督,不敢懈怠。這樣的政府才能增強民眾對政府的信心,真正贏得民眾的信任。“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執政依靠人民,執政成果由人民共享,打造服務型政府,也是尊重人民主體地位,取信于民,真正做到以人為本的根本途徑。
二、多重問題損害政府公信力
(一)地方政府的權威流失
總體而言,中國政府的公信力保持在穩中有升的狀態,但政府在某些方面獲得公眾信任的能力還存在問題,呈現出“兩個遞減”的特征。從橫向看,政府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成為影響政府整體公信度的“短板”。根據《中國居民生活質量指數報告》(2001-2010) 的調查表明:城鄉居民對政府管理經濟事務的信心度較高,而對政府管理社會事務的信心度則較低。從縱向看,公眾對政府的信任程度隨著政府層級的降低依次遞減。根據《小康》雜志發布的《2005-2011中國信用小康指數》報告,絕大多數受訪者表示很相信中央政府,很多受訪者則表示不信任地方政府,2008年認為政府公布的數據摻假的比例高達91.1%。
(二)公共政策的執行乏力
政府公共政策缺乏連續性和穩定性。政府政策沒有連續性,普遍的問題是“新官不理舊事”,一屆政府一朝政策,常常是重打鑼鼓再開張,一些地方政府形成“一個班子一套思路,一屆政府一個政策”的局面,影響政府的形象,對整個社會信用問題的負面影響極大。公共政策變更的隨意性很大,導致公眾無法對政府的行為做出合理的預期。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推動工作開展,草率出臺政策,之后又久久不能向群眾兌現承諾,使政府失信于民,導致政府公信力受損。
(三)腐敗違法現象時有發生
腐敗導致的政府“公信力”日漸遭遇質疑。反映在社會管理上,當前我國的社會管理局面中出現了一個“公信力怪圈”,即老百姓已經習慣于懷疑政府,甚至是對政府出現了“有罪推定”:官民沖突時,錯肯定在政府;官員有錯時,肯定是貪贓枉法;政府出臺政策時,總是與民爭利; 政策評價時,大都將信將疑……諸如此類,使得政府很多良苦用心不被理解,好心辦不成好事。
(四)政府信息缺少透明度
信息是公民了解、參與、監督政府管理的基石,沒有透明的信息,公眾無法有序參與,政府無法獲得真實信息,就會產生政府的“刁民思維定勢”與百姓的“貪官思維定勢”,即政府總是不信任百姓能夠自我管理,而百姓總不相信政府會以民為本。目前政府政策的議題設定、方案選擇、執行和評估,都還遠未達到開放的程度。民眾的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都缺少制度保障。信息的不夠透明,限制著政府內部決策、執行、監督之間的有效制約,政府制度中的權力和權利難以達到平衡,政府的公信力也就越難提高。
三、提高政府公信力的五個層面
(一)在理念層面,牢固樹立服務觀
要牢固確立權為民所用的執政理念。政府的權力是人民給的,政府的職責是為人民服務,因此,恪守執政為民的理念就是政府的最大誠信。政黨是公民控制政府之手,是民意表達的工具,執政黨能力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公民參與政府決策的程度高低、公民政治權利實現的程度,進而影響政府信任的程度。只有執政黨從執政理念、制度供給、執政體制、干部輸送等各個方面都體現著為民服務的精神,規范政府的內部管理以及外部關系,提高行政道德和行政管理水平, 才能使政府更好地贏得公眾的信任。
(二)在制度層面,加強民主建設
制度建設對政府公信力具有根本性的影響。改革開放30 多年來,社會構成發生巨大變遷,通過強化“三個代表”、“政治文明”、“服務型政府”、“和諧社會”等概念,人們的政治理念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完善黨內民主,選出素質高、政治影響力大、民意基礎好的主要負責人,對于增強公民對制度、機構和主要負責人的信任度無疑是很重要的。通過人大在決定重大事項、預算、監督方面發揮更多作用,與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方面的積極作為,分散國家行政機關的壓力。
(三)在政府層面,建設服務型政府
建設服務型政府,實現地方政府管理創新,是政府提升公信力的癥結所在。一是合理定位政府職能。政府是“有限”的,政府必須明確自己的職能和作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其經濟職能的行使,必須以不破壞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為前提,任何與市場競爭機制相沖突的政府行為必然導致其行為有失信用的本質要求。二是合理定位各級政府的不同職能。針對越是基層政府越應側重公共產品提供者的目標,將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地方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公共服務的任務就要重一些,合理配置各級政府的財權與事權。政府在政策的實施、操作上,要把握好適度原則,保證經濟發展和人民利益的實現,以取信于民。
(四)在政策層面,完善程序與加強監督
完善決策程序,運用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和公眾參與,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拓寬信息公開渠道,健全信息發布機制,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使公共權力的行使自覺接受法律和制度的約束、社會和公眾的監督。進一步加強權力運行監督和制約,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切實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違法要追究。
(五)在管理層面,改進管理流程
政府工作流程的改進,是影響公眾對政府服務水平評價的一個重要因素。加強對政府行為過程的控制與管理,綜合運用多種現代管理手段,提高政府行政績效。政府績效評估制度,是引導政府及其公務員樹立正確導向、盡職盡責做好各項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實行行政問責制的前提和基礎。績效評估體現了是公眾對政府政策、行為結果的認同情況,政府多大程度上滿足了公眾的需求,是社會公眾審視政府能力與表現,乃至政府公信力的一個主要度與標桿。
總之,人無誠信不立,業無誠信不興,國無誠信不強。政府公信力的高低,直接關系黨的執政形象、影響黨的執政地位。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就是要貫徹落實黨的綱領、路線、方針、政策,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創新和改進政府各方面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實把各項職責履行好、各項事業發展好,以為民贏公信、以公正建公信、以高效樹公信、以公開促公信、以廉潔保公信,以良好的執政形象和工作業績贏得人民群眾的普遍信任和真心支持。
參考文獻:
[1]朱光磊、周望,在轉變政府職能的過程中提高政府公信力.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1.3
[2]吳曉峰,近年來政府公信力研究綜述.中國行政管理,2008.05.
[3]劉雪華,談我國政府公信力提升與政府職能轉變,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05.
本科公共政策論文范文二:論經濟法的地位-以政府經濟職能為中心
摘要:從經濟學論文" target="_blank">經濟學上借鑒而來的“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理論在論證經濟法的產生方面存在局限性,也無法有效論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政府經濟職能是經濟法產生的根源,政府將那些被實踐檢驗為正確的經濟學觀點上升為法律的形式,從而形成經濟法。民商法為經濟法的有效實施奠定了微觀基礎,而行政法則確保依據經濟法履行經濟職能的政府能夠合法行使職權。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之間存在著本質的區別,而未認識到這一點的原因往往是彼此未能深入了解對方所致。
關鍵詞:經濟法;政府經濟職能;地位。
1自上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國經濟法已產生三十年有余,其作為一個法律部門最終得以成立。但囿于自身理論的不成熟,使得民商法、行政法等傳統法律部門對經濟法部門持極大的懷疑態度。經濟法學者提出了諸多理論來證明經濟法的獨立性,但是就現實來看這種努力顯然仍未達到預期的效果,與民商法、行政法在理論上的交鋒雖然不如上世紀八十年代那樣激烈,但這并不意味著分歧的減少,而僅僅是因為學者們對于獨立法律地位這樣相對較為抽象的問題不再那樣關切罷了。
經濟法自身理論的薄弱也使得具體問題的研究面臨諸多困難。經濟法的地位問題,不僅僅是其在法律體系中相對于民商法、行政法的地位問題,更是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的地位問題,只有對此展開富有成效的研究,才能客觀的認識經濟法,以發揮其價值。但經濟法學界存在的問題是,在學者眼中經濟法就能涵蓋整個社會,似乎經濟法產生以后社會經濟的發展都惟以經濟法為準則,而諸如政策等手段都劣于經濟法。這種觀念從表面上看似是延展了經濟法的作用領域、提升了其價值,實則是庸俗化理解經濟法的一種表現。主流經濟法學觀點從“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角度來闡釋經濟法的產生根源,將經濟法視作是醫治這兩種“失靈”的一種手段,不可否認,這種觀點能夠實現自圓其說,但只要深入到現實的經濟生活中,這種解釋就會顯得蒼白無力。盡管美國沒有經濟法這一部門法,但以我國之標準,則其在現實中無疑具有發達的經濟法,如反托拉斯法、金融法即為例證,但是,2008年的金融危機卻向世人展示,美國發達的“經濟法”既未能遏制“市場失靈”,也未能預防“政府失靈”,傳統的經濟法學觀點面臨著現實的挑戰,迫使經濟法走下“神壇”。但這并非是經濟法自身的價值問題,而是理論界對經濟法的認識存在偏差,從而使其在現實中面臨尷尬。因此,以務實的態度重新定位經濟法關系其發展,也關系到作為上層建筑的經濟法能夠對經濟基礎產生積極的作用。傳統的經濟法學觀點在解釋經濟法的產生及地位上存在局限性,這迫切要求在理論上從新的角度對經濟法的地位進行解釋,使其真正與現實的經濟生活相吻合,揭開人為覆蓋在其上的神秘面紗,還原其本來的面貌。
二、政府經濟職能與經濟法的產生。
(一)政府經濟職能的履行是客觀要求。
明確經濟法的地位,須先厘清經濟法產生之原委。傳統的“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分析框架之所以具有一定的道理,原因在于其認識到經濟法的功能在于通過克服這兩種“失靈”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因為無論是“市場失靈”還是“政府失靈”無疑都是發展的巨大阻礙。而該種理論又之所以具有局限性,則在于其將經濟法視作是一種超然于市場與政府的事物,固然,這種人為賦予的超然地位確實能夠最為有效地應對“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但問題在于這種“超然”的法律并非憑空產生,而其正是政府履行經濟職能的產物,并且在現實中也主要是由政府來加以實施,在現實中并不存在獨立市場與政府的主體來制定、實施經濟法,以預防和制止“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政府經濟職能的履行與經濟法的產生、實施息息相關,只有從政府經濟職能的角度進行探討,才能抓住經濟法產生的主脈絡,并對現實中的經濟現象做出合理解釋。
政府經濟職能是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縱觀歷史,只有當經濟繁榮才能造就政治的穩定,而任何動亂都可以從經濟方面尋找到主要的原因。任何政權都必然采取種種措施來促進經濟的發展,盡管不同政權在發展經濟方面的成效是不同的,但其致力于經濟發展的努力卻是一致的。政治對于經濟具有重要的影響力,而國家經濟職能的履行則是施加這種影響的最為直接的方式。“政治不僅界定并實施著型塑一個經濟體系基本激勵結構的產權,而且在當今世界,政府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份額,以及政府無處不在的、時刻在變的管制,都是影響經濟績效的最關鍵因素”[1]。任何政權統治都不會放任經濟游離于自身的控制之外。無論是亞當·斯密時代,還是在凱恩斯時代,政府的經濟職能都是客觀存在的,盡管經濟學界給人造成的印象是在前一時代經濟是放任自由的,而在后一時代國家才開始介入經濟生活。這不僅不符合歷史事實,而且也有悖于政治的本質要求。“如果沒有高瞻遠矚的政府的積極推動,沒有一個國家能夠在經濟上取得進展,尤其是英國,它成為一個偉大工業國的基礎是由自愛德華三世起的一批高瞻遠矚的統治者奠定的;美國也是一樣,它的政府,不管是州政府還是聯邦政府,在組織經濟活動方面始終起著巨大的作用”[2]。由此可見,政府經濟職能的履行不僅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維護政權穩定的本質要求,忽視這一點將不利于理解經濟法產生的邏輯起因。
(二)經濟法的產生源于政府經濟職能的履行。
在法治國家中,政府履行經濟職能的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都需要納入法治的軌道,“法治經濟不允許存在超法律的經濟手段和超法律的行政手段。根據依法治國的要求,政府管理和干預國民經濟的行為必須納入法治化軌道,上升為法律行為”[3]。政府將自身履行經濟職能的活動納入法治的軌道就形成了經濟法,而經濟法的形成具有兩個方面的價值:其一,為政府經濟職能的履行設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其二,為社會經濟活動主體提供了合理的預期,以便其理性地從事經濟活動。政府履行經濟職能必有一定的經濟思想作為指導,要求其尊重經濟規律,適時適當地對國民經濟予以調控。而對于經濟規律的探索主要由經濟學家承擔,然而,經濟規律并非是自動地呈現在經濟學家面前,這需要一代甚至幾代經濟學家不懈的追求;但即便如此,經濟學家也有可能無法了解經濟規律的全貌,因為囿于種種主客觀原因,經濟學家往往只能洞察經濟規律的不同“側面”。雖然不能確保經濟學家的研究能夠完全展現經濟運行的規律,但可以肯定地說經濟規律必定會在眾多經濟學家的研究中得以不同程度地體現,而這對于政府更為科學地履行經濟職能至關重要。采納何種經濟學觀點對于政府的決策來說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歷史上從來不缺少因政治決策者的錯誤選擇而致使國民經濟遭受衰退的例子,如上世紀俄羅斯實行的“休克療法”,即是政府采納了不適合于本國的經濟思想所致。在某一時期總是存在著不同的經濟學觀點,采用何種經濟學觀點來解決現實中已存在或尚未出現的問題,則取決于政治家的智慧。然而,任何一種經濟學觀點,只有借助于國家才能發揮出其對社會經濟最大的影響力。而國家只有通過法律等形式,才能夠將此種經濟學觀點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如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在對價值規律進行探討時,經濟學家孫冶方先生認為,只有把計劃放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才能使計劃成為現實的計劃,才能充分發揮計劃的效能。所以,統計工作者也不應當把自己的任務僅僅限于國民經濟計劃執行情況的檢查;而且應該以更多的力量來掌握價值規律,來挖掘發展國民經濟的潛力。這種觀點是正確的,因此得到了政治決策者的認可。1982年11月,當時的國務院領導在第五屆人大五次會議的報告中,“對孫冶方有關加強現有企業技術改造的觀點作了充分肯定,并責成有關部門實施”[4]。因此,那些被實踐證明為正確的經濟學觀點欲圖發揮其更大、更為直接的作用,則必須借助于立法而上升為法律,而這種法律則為經濟法。經濟法的產生是政府履行經濟職能的直接產物。
三、政府經濟職能下的經濟法與傳統法律部門關系再審視。
主流經濟法學的觀點認為經濟法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產物,是“公私交融”之法。的確,在力證經濟法這一新興的法律部門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方面,這種觀點確實能夠凸顯出其與傳統法律部門的區別:經濟法并不是單純的私法,也不是單純的公法。這似乎能夠很好的證明經濟法的獨立性,劃清了與民商法、行政法之間的界限。但是“公私交融”界定的本來就是一個模糊的地帶,將自身定位于該領域之中必然會招致傳統公、私法部門的質疑,同時也使自身的定位更加模糊。這也是經濟法雖然產生了三十多年,但其能否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仍遭受傳統法律部門質疑的原因。因此,如果仍然無法跳出從“公私交融”的角度來描述經濟法獨立性這一窠臼的話,則關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之爭仍將繼續下去。事實上,亞當· 斯密的“無形之手”理論以及后來經濟學家們演繹出來的“有形之手”
(即政府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同樣可以在法學上覓尋到蹤影:“無形之手”理論主張自由市場經濟,而民商法則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法律,民商法主張意思自治,這正契合了“無形之手”理論的要求;“有形之手”主張政府干預,認為市場經濟存在缺陷,唯有政府的介入才能夠有效彌補這種缺陷,而行政法作為公法似乎亦成為政府干預市場的最佳法律形式。但在凱恩斯以后,經濟學上逐漸認識到不僅市場存在缺陷,而且政府也存在缺陷,“縱觀經濟政策演變史,我們可以看出,理論與實踐都是在不斷地發生變化的,人類有時強調市場自由競爭的作用,有時卻又希望政府能進行適當的控制。但是,我們始終如一地認為:當人們只考慮需要政府對經濟進行特別干預而忽視市場機制時,應該提請政府注意競爭性市場機制的功能;當人們虔誠地篤信自由放任可以解決一切問題時,又必須強調社會控制在什么情況下仍然是必要的”[5]。因此,在經濟學上有經濟學家將“無形之手”與“有形之手”協同并用的經濟形象地稱之為“混合經濟”。在法學上,法學家們意識到僅僅依靠民商法或行政法都無法滿足有效調整市場經濟的要求,因此,融合了私法與公法的法律———即經濟法的應運而生。但是,經濟學上的這種“否定之否定”并不能完全移植到法學上來證明經濟法的產生。因為政府的經濟職能是其固有職能,伴隨該職能的履行而產生的經濟法是一種客觀要求,以政府經濟職能為視角對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等傳統法律部門的關系進行分析,較之傳統的分析框架更能展現其獨立性。
(一)經濟法與民商法。
對于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的區別,學界大多從調整關系的不同來予以區分:民商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調節”、“干預”市場經濟的關系,經濟法是在民商法調整基礎上進行的“二次調整”。總體而言,經濟法學界在闡釋經濟法相對于民商法的特殊性時,往往以民商法自身所具有的特點為標準,分析經濟法在這些方面所具有的不同之處,以此論證經濟法的獨立性。例如有學者指出,經濟法與民商法在構成要素方面存在不同,經濟法主要由市場競爭法和宏觀調控法所構成,而民法則由物權法、債權法等法構成。在這種層面上進行區分對于論證經濟法的獨立性沒有多大意義,因為這并未道明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的本質區別。這自然會引起民商部門法的詬病。
經濟法與民商法在上世紀八十年代爭論異常激烈,為了平息這種紛爭,1986年4月2日,時任全國人大會秘書長、法治工作委員會主任王漢斌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草案)>的說明》中指出:“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即橫向的財產、經濟關系。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國家和企業之間以及企業內部等縱向經濟關系或者行政管理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主要由有關經濟法、行政法調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規定。”從表面上看這似乎明確了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的界限,但實際卻并非如此。“調整對象本身并不是天然、客觀的標記來供人觀看、研判。……也要由法學家經主觀的研究而加以揭示。這樣,就使得法的部門劃分、劃分的標準及其運用,深陷于邏輯和學術實踐的矛盾之中”[6]。欲圖通過將法律調整對象劃分為橫向關系和縱向關系,以此一勞永逸地化解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的分歧是不現實的。對于法律部門劃分這樣形而上的問題,如果純粹用抽象的理論來解釋往往顯得蒼白無力,引入具體的現實問題加以分析所具有的效果往往是抽象解釋所無法達到的。以經濟危機為例,發生經濟危機以后,政府需要依法采取種種措施來抑制經濟危機的不利影響,以盡快恢復經濟活力,例如,在上世紀三十年代美國的經濟大蕭條中,羅斯福采取了一系列后來被稱之為“羅斯福新政”的改革,通過《緊急銀行法》,以整頓金融秩序;通過《農業調整法》和《全國工業復興法》,以盡快恢復工農業的發展,同時限制壟斷,救助中小企業;政府投資進行各種公共工程,以實現“以工代賑”的目標,等等。
在應對經濟危機的過程中頒布的大量法律都是典型的經濟法,而以物權法、合同法、親屬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為主要內容的民法在應對經濟危機的過程中能夠發揮的作用顯然是十分有限的。
政府根據金融法來調整基準利率,根據稅法來實行各種減稅措施,依據競爭法來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根據產業政策法優化產業結構,等等,政府在履行這些經濟職能時絕大多數情況下依據的是經濟法而非民商法。
不可否認,政府也依據民商法履行一定的經濟職能。市場經濟實質上就是商品交換經濟,而商品的交換也即產權交換,因此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首先要求有明確的產權。而物權法的首要功能就是確認產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構建首先要求產權明晰、權責明確,這樣交易關系才有可能順利進行。這就需要界定產權”
。政府需要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對產權進行保護,這是其經濟職能的要求。但是,政府依據民商法與依經濟法而履行的經濟職能之間存在本質的區別,前者主要是以保護私權為宗旨來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性制度,如物權制度、合同制度、侵權責任制度等,這些制度是任何市場經濟體制都不可或缺的,其完善程度直接關系到政府依據經濟法等法律履行的經濟職能能否實現。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民商法被認為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而政府依據經濟法履行的經濟職能則不同,其更多是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動態地確保國家經濟在正確的軌道上行進。以列車來形象地加以說明,政府依據民商法履行經濟職能就如同是確保列車上秩序井然,避免出現乘客騷亂等可能會危及列車行進安全的現象發生;而政府依經濟法履行經濟職能,就可理解為準確實現列車調度,并根據時時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進行應急處理,以確保每一輛列車都能準確到達目的地。而這一個個“列車目的地”,就是國家的經濟目標,這具體體現為每年度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下一年度這樣短期的發展目標,也表現為在“五年規劃”中提出的中長期發展愿景。
雖然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仍在展開各種形式的論戰,但只要回歸到現實中的具體問題就不難發現二者的關系其實并非如同抽象理論上所展示的那樣錯綜復雜。同時也只有在對具體問題進行分析的過程中才能夠真正抽象出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的本質區別。從經濟法產生的根源———政府經濟職能———的角度來看,依據民商法而執行的政府經濟職能對于國民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發揮的是間接作用的價值,它重在對私權的保護和市場經濟基本制度的構建;而政府依經濟法執行的經濟職能則起著更為直接的作用,從宏觀層面保證國家經濟目標的實現。通常而言,宏觀手段所起的應是間接的作用,從政府采取的宏觀調控措施對于市場主體發生作用的方式來看,其確實是間接的,但是相對于依據民商法執行的經濟職能來說,依據經濟法執行的經濟職能對于實現國家的經濟目標卻是起著直接的作用。在這個意義上,經濟法可以界定為:確保政府從宏觀層面直接執行經濟職能以實現國家經濟目標的法律。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
較之于與民商法理論上的紛爭,經濟法與行政法之間的爭論有過之而無不及。其實類似于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的論戰,經濟法與行政法之間的分歧往往是彼此未能深入了解對方而造成的。對于傳統法律部門而言,任何新興法律部門的出現都必然會對其產生一定的影響,如果僅僅固守于部門法利益,則會導致其僅僅看到新興法律部門對自身所構成的威脅,也失去借新興法律部門來推動自身發展的機會。行政法學界認為行政法的實質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因為作為公權力的行政權存在被濫用的可能,這既會損害公民的利益,也會阻礙、破壞社會經濟的發展。為此,“行政法即是通過事前的行政組織法、事中的行政行為法和行政程序法、事后的行政法制監督法、行政責任法和行政救濟法這三種途徑對行政權進行控制、制約和規范,調整行政權的這三類法律規范即構成行政法的三大組成部分”[8]。因此,行政法主要是控權法,以確保行政行為依法進行。不可否認,凡是涉及到政府行為都必然會關系到其合法性問題,這似乎造成凡是涉及此類的問題都可納入行政法管轄的范圍之內,這實際上是一種泛行政法的觀點。政府依據經濟法履行經濟職能也是其行政權的一種運用,如果說這種權力也是行政法所調整的對象,則其僅僅是在確保這種權力不違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不被濫用這一層面上來說是正確的;而政府具體應當執行何種經濟職能、適時采取何種經濟措施則遠遠超出了行政法的調整范圍,而只能由經濟法予以具體調整了。以反壟斷法中經營者集中制度為例,政府依據反壟斷法維護市場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是其履行經濟職能的表現,根據市場競爭狀況以及國際競爭的形勢,從維護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決定是否允許特定經營者之間進行集中,從而實現國家在特定時期內的競爭政策,旨在控權的行政法顯然無法確定政府應當如何做出有效的經濟決策。政府行使經濟職能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合法行使經濟職權,二是有效行使經濟職權。就第一個層次來說,主要由行政法通過嚴格限定行政權的產生方式、行使的程序以及行政救濟來予以保障,而對于有效地行使經濟職權來說,則主要由政府將那些被實踐檢驗為正確的經濟學觀點上升為法律即經濟法的形式,以此來確保經濟規律的切實遵守來予以實現。政府依據經濟法執行的經濟職能得以有效地實現,需要有一個高效廉潔的政府及其權力得以合法的運用,而這主要依靠行政法來予以保障。
政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為執行政府經濟職能所依據的基本法律經濟法來說,其中必然存在大量的有關政府行使權力、行政處罰、行政救濟等規定,這些規定與行政法上的規定類似,這成為許多行政法學家論證經濟法屬于行政法的一個分支的論據。其實這只是一種表象,正如許多經濟法(如商業銀行法、稅法等)中都規定有刑事責任一樣,但刑法卻并不能將這些這些法律稱之為刑法或刑法的分支。行政法是控權的基本法,但在經濟法中所規定的諸多“準行政法”的內容實則是對行政法規定的一種細化,是為了確保政府有效行使經濟職權的一種規定,不可簡單地將其納入行政法的范疇,更不可因此而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
四、結語。
關于經濟法地位的爭論在法學界并未結束,經濟法學界當然普遍地認為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但是卻難以從理論上對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之間的區別作出富有說服力的解釋,這源于對于經濟法產生的根源這一問題仍然從經濟學界的“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這一分析框架來進行論證,盡管鮮有對這種論證的懷疑。經濟職能是政府極為重要的職能之一,在法治社會中,這一職能的履行必須納入法治的軌道。馬克思創立了歷史唯物主義,從而使得對社會發展規律的探索成為可能,而經濟學則主要是對經濟發展規律的研究,政府執行經濟職能需要經濟學的理論支持,那些為實踐證明為正確的經濟學觀點是對經濟規律的正確認識,政府需要通過法律的形式將這種經濟學觀點上升為法律,以便借助法律的力量來為經濟規律開辟道路,以避免或減少違背經濟規律的行為給社會造成損害,而經濟法則正是在這種情形之下得以產生。
任何政權都需要通過執行經濟職能來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這也是其最大的政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發揮需要政府為社會個體成為理性人奠定微觀的基礎,而民商法作為保護私主體利益的部門法,通過對社會個體之間的關系進行有效調整,從而構建良好的社會秩序,這是市場經濟規律發揮作用的前提。政府只有在此基礎之上才能夠依據經濟法有效地執行經濟職能,實現國家的經濟目標。有效執行政府經濟職能的另一個前提是有一個廉潔高效的政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政府經濟職能。行政法作為控權法,是確保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權的基本法律,政府依據經濟法履行經濟職能同樣需要遵守行政法的相關實體及程序規定,這是政府有效執行經濟職能的根本保障;但是,行政法不能越俎代庖而將那些已經超越了行政法調整范圍的、本應由更為專業的法律調整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也納入到自身的調整范圍之內,這并非貶低了行政法的作用,反而凸顯出了其對于確保政府依據經濟法有效執行經濟職能的基礎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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