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研究論文—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研究視角
稅收政策是國家產業發展與結構調整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調控手段,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是一項系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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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研究-—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研究視角
一、緒論
(一)研究背景
發達國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之所以發展如此迅速,除了國家在市場、人才等方面的扶持、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以及健全的法律、機制等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政府稅收政策的支持。采取比較優惠的稅收政策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和中小企業的發展,是當今世界各國和地區較普遍的做法。發達國家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都是以法律的形式來實施,而且對優惠對象都有非常明確的定義。為了促進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我國也推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
但是,由于這些優惠政策的模糊性,力度過小,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而國內理論界專門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研究很少,更多只是在對我國科技稅收政策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研究中涉及,雖然對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議,但是不夠全面和具體。
因此,本文力圖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從完善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問題入手,發現我國現行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旨在更好的發揮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研究意義
1.理論意義
比國外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現狀,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無論總體規模、技術創新能力,還是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等方面都有相當的差距。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雖然有很強的技術創新欲望和一定的能力,但內部缺乏持續的技術支撐,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強度出現下降趨勢,嚴重影響企業后續的科技創新能力。采取比較優惠的稅收政策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和中小企業的發展,是當今世界各國和地區較普遍的做法。發達國家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都是以法律的形式來實施,而且對優惠對象都有非常明確的定義。為了促進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我國也推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
但是,由于這些優惠政策的模糊性,力度過小,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而國內理論界專門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研究很少,更多只是在對我國科技稅收政策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研究中涉及,雖然對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議,但是不夠全面和具體。因此,本文力圖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從完善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問題入手,著重探討稅收優惠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策略。
2.實踐意義
2010年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資產總額約4.5萬億元。與此同時,科技型中小企業已經成長為重要的創新主體,改革開放以來,約65%的專利是中小企業發明的,75%以上的技術創新由中小企業完成,80%以上的新產品由中小企業開發。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經濟增長和科技創新中的作用逐步彰顯,不僅為孵化新興產業、激活區域經濟提供了重要的基礎,成為我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重要主體,而且還成為推動產業升級、提高經濟綜合競爭力的基本力量。
但是,相比國外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現狀,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無論總體規模、技術創新能力,還是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等方面都有相當的差距。本文通過總結歸納我國現行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基本規定,分析指出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初步提出完善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對我國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的改革有一定的參考與借鑒意義。
(三)文獻綜述
1.國內觀點總結
國內經濟學文獻對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支持方面的研究,更多是把焦點集中在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的構建上,主要考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和融資環境,風險投資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等問題。專門探討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文獻資料很少,更多是在對我國科技稅收政策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研究中涉及,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1)對于稅收優惠介入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必要性。學者們普遍達成共識,認為作為高新技術產業重要主體之一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具有以科技為源動力,規模明顯小輕型化的特征,其技術創新活動具有創新收益的外部性、創新過程的不可分割性和不確定性帶來巨大的風險性等特點,稅收優惠的介入以激勵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進而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成為必要。
(2)關于稅收優惠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激勵效應。部分學者側重稅收優惠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激勵效應方面的研究。
第一類是通過國際比較,分析我國與工業化國家相比,稅收優惠政策在會計處理方面的差異所導致的對于企業技術創新激勵程度的不同。如曾國祥(2001),石林芬、何榕、劉瑩(2008)較為全面地介紹了西方國家制定的促進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并進行梳理和歸納,同時對我國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利弊做出分析。張桂玲和左浩泓(2010)闡述了我國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按稅種的分布情況及其已取得的成效,并對優惠政策體系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歸納分析,得出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偏重于生產投入環節,研發環節相對薄弱,不利于企業技術創新的結論。
第二類研究是運用統計回歸的方法,在“創新”生產函數的模型里分析稅收政策對自主研發影響的顯著性。如陳曉和方保榮(2001)利用一個簡單線性回歸方程探討了我國增值稅與研究開發(R&D)投入之間的相關關系,并未發現增值稅對R&D投入存在顯著的負面影響。吳秀波(2008)較為詳細地介紹了國外對于R&D稅收激勵效果的評價方法,并進一步對我國R&D支出稅收激勵進行了實證分析,得出我國當前稅收政策對于研發支出刺激強度有限的結論。黃魯成、張紅彩、王彤(2010)對我國R&D活動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回歸分析,發現技術引進經費對于我國R&D支出存在顯著的替代作用。兩類研究思路得出的結論基本一致,我國當前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企業自主創新激勵作用有限。
(3)許雄奇、杜鵑(2010)通過經濟學分析,說明稅收優惠從人力資本、研究開發以及風險投資等方面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生重要經濟影響,并指出我國目前科技稅收優惠激勵在制度上還存在缺陷,應該予以矯正。
2.國外觀點總結
國外經濟學文獻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究是建立在對高技術產業研究的基礎之上,認為技術創新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核心問題。
(1)在技術創新和政府的介入方面。
新古典經濟學派認為,由于技術創新中存在“市場失靈”,政府的介入是必要的。美國的經濟學家納爾森(1959)和阿羅(1962)最早將市場失靈理論運用于技術創新研究。他們指出,在技術創新過程中之所以存在市場失靈,根源在于技術創新的三個重要特征:創新收益的外部性、創新過程的不可分割性和不確定性。
(2)在中小企業對技術創新的貢獻研究方面,學者們關注中小企業和大企業在技術創新優勢上的比較。
Acs et al(1990)將美國34個創新最多的行業中不同規模的企業的創新數進行了比較。結果是:在一些新興行業如計算機行業,中小企業顯示出更大的優勢。他們的研究還有一個重要成果,就是發現中小企業可以在自身投入較少的情況下,主要借助大學、大公司的R&D投入所產生的知識和創新成果的擴散,來進行創新活動。
(3)稅收優惠對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影響是國外相關文獻主要關注的問題,學者們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
其中一種研究方法主要是通過考察稅收優惠對企業R&D支出的影響,探討稅收優惠對企業技術創新和高技術產業是否起到激勵作用。在這個問題上,學者們存在爭論。David et al(2000)、Hall(2008)認為知識創新的不確定性以及金融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導致了企業R&D支出水平較低,影響了企業的技術創新,因此政府應當采取直接支付或稅收優惠等措施支持企業的研發行為。但是,David(2010)認為稅收優惠只會刺激企業R&D投資的短期行為,并不能使企業承擔高社會回報、低私人收益的項目,直接的財政支持可能是更好的選擇。還有一種研究方法通過考察稅收政策對企業家行為的影響,探討稅收優惠對企業技術創新是否起到激勵作用。
(3)Jorgenson(2010)對稅負高低與科技進步增長率做了相關分析。結果說明,對資本課征的稅率與科技進步存在著顯著的負相關關系,資本的低稅負將會導致較高的科技進步率,資本的高稅負則會引起較低的科技進步率。
(四)研究內容與方法
1.研究內容
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其強烈的創新沖動和專業化技術,不僅為孵化科技型中小企業、激活區域經濟提供了重要的基礎,而且還成為推動產業升級、提高經濟綜合競爭力的基本力量。配合科技改革,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也一直是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政策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的重點。因此本文研究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研究以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為例。本文通過總結歸納我國現行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基本規定,分析指出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論文格式并針對這些問題初步提出完善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2.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探討稅收優惠對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影響;采用比較分析的辦法,探討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差異,尋找異同點,以期對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借鑒意義。
二、我國現行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
1.直接優惠,即定期減免稅
(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2)對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對經認定屬于新辦軟件生產企業同時又是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滿后,按照15%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中央直屬科研機構以及省、地(市)所屬的科研機構轉制后,對于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4)工業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
2.間接優惠
(1)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2)軟件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4)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資企業、科研機構(以下統稱企業)等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對上述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項目,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5)工業企業為驗證、補充相關數據,確定完善技術規范或解決產業化、商品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中間試驗,報經主管財稅機關批準后,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30%-50%.
(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直接優惠
(1)對設在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國務院確立的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按照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國務院確立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如果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內,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允許在經濟開放區和產業開發區的稅收優惠規定中從優選擇享受一種稅收優惠待遇,但不得重復享受。
(2)外國企業為科學研究、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還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2.間接優惠
(1)設在國務院批準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用于高新技術開發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儀器、設備,需要加速折舊的,應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2)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資助非關聯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研究開發經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捐贈的稅務處理辦法,可以在資助企業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稅額時全額扣除。
(4)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的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用,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個人所得稅
1.直接優惠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間接優惠
個人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用于開發新產品等的研發費用,個體工商戶研發新產品等的開發費用,以及為研發新產品等購置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裝置費,準予稅前扣除。
(四)流轉稅優惠政策
1.進出口環節
(1)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認定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2)對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占用投資總額;對經認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單項進口的集成電路專用設備與儀器,除按照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設計的集成電路,如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可在國外生產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規格、數量)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后,進口時可按優惠暫定稅率征收關稅。
(4)對部分信息技術產品,包括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移動通訊基地站、硬盤驅動器、數控機床等,出口退稅率由現行的13%提高到17%.
2.增值稅
(1)屬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生產銷售計算機軟件按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屬商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按4%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可由稅務機關分別按不同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發票。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3.營業稅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三)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中央直屬科研機構以及省、地(市)所屬的科研機構轉制后,自2003年至2003年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于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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