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研究論文—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研究視角(2)
三、我國現行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是以區域性優惠為主、產業性優惠為輔;稅收優惠政策所針對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并在流轉稅方面以增值稅和營業稅為主。從行業發展的統計數據來看,部分優惠政策已經表現出了很好的效果:軟件業銷售額從2003年420億元增長到2010年4800億元,出口從2003年2.5億美元增長到2009年40億美元,同比增長分別達到23%和43%;集成電路行業快速發展,銷售額從2003年的36億元增加到2009年約800億元,同比增長約為42%.與此同時,科研機構面向市場,在技術市場的交易活動中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不僅增強了科研機構自身發展的能力,同時也為工業企業技術創新提供了服務科研機構共出讓技術合同金額44.48億元。2004年增加到190.43億元,占合同總金額的比重從46.91%下降到14.27%.看到成績的同時也應該看到,我國現行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存在不公平現象
1.所得稅優惠政策
(1)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區域性優惠為主、產業性優惠為輔,科技型中小企業只有地處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才能享受稅收優惠,這不利于高科技產業公平和健康發展。
通過建立高新技術開發區,對進入開發區的企業給予各種優惠,這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但是,以地域為標準,對開發區內外性質相同的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待遇,而模糊進入開發區企業的規模、產業以及風險、利潤等因素,導致一些企業進入開發區后改變經營方向,仍然享受稅收優惠待遇。這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符合稅收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初衷,更不利于科技產業的合理布局。區內企業和區外企業不一樣,新辦企業和老企業不一樣,新產品和老產品不一樣。有些區內企業并不是高新技術企業,也享受稅收優惠,導致許多企業不是在科技創新上下功夫,而是在“新產品”、“高科技企業”、“先進企業”等認定方面下功夫,鉆政策的空子。同時,稅收優惠政策規范性差,同樣是國務院批準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各地制定的具體科技稅收優惠辦法和措施不一樣,政策規定散且亂,導致科技型企業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
(2)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著所有制的歧視。
優惠政策規定,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新辦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而對設在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期為10年以上的,則規定從獲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這影響了公平競爭和資源合理配置,使內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2.增值稅優惠政策
我國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存在著在對高新技術實行增值稅優惠上的認識偏差。如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中關于獲得增值稅優惠的行業主要集中在軟件企業,實際上把高新技術和軟件開發等同起來,新材料、生物醫藥等高科技企業并沒有享受到增值稅優惠。
(二)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1.所得稅優惠政策
(1)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片面性,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主要表現在優惠政策重結果、輕過程,重產品、輕投入,重成果、輕轉化。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產品推廣是一項涉及面廣、系統性強的工作,包括發明、開發、設計、產業化、商業化等環節,是一項需要投入大量資金、設備、人力和時間的活動,在發明、開發、設計、中試和推動產業化過程中企業投入多,收益少甚至沒有收益。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受惠對象僅限于那些已經研制開發出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并實現成果轉讓取得收入的企業,而對那些正在進行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階段的企業缺少應有的稅收激勵措施,特別是在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和高科技產業化方面,支持力度不夠,并不能減少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壓力,也不能降低科技投資的風險。
(2)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需要科研投入和人力資本的保證,而現行所得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科研投入與人力資本教育的支持力度不夠。
a.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對企業納稅年度實際支出的研究開發經費超過上年10%的,允許從應納稅所得中加扣50%的費用。這一規定雖然體現了國家對企業研發投入的重視和支持,但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卻有不合理之處。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特點,并有相關部門粗略統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經費在孵化期較高,從成長期開始就呈下降趨勢,而企業在成長期和成熟期由于研發費用的減少,將不能享受研發經費抵扣的稅收優惠。此外,現行稅收優惠也沒有涉及科技型企業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的扣除問題。
b.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機器設備無形磨損快,允許軟件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稅收政策,沒有涵蓋所有科技型企業。對應用于高新技術研究與開發的設備,沒有建立一套真正適用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制度。現行的加速折舊措施,從優惠力度和優惠范圍看相當有限。尤其值得指出的是,這些措施并不是直接針對技術進步制定的,對高新技術產業實際上并未起真正起到激勵作用,而且由于限制條件過多,“相關優惠措施在實施中被人為地大打折扣”.
c.科技型中小企業在職工教育經費上比其他一般企業有著更高的要求,現有稅法規定按計稅工資總額1.5%計算得出教育經費支出的標準遠遠不能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需要。另外,人才是科技型企業最重要的因素,對科技進步的鼓勵和刺激,最終要歸結到對科技人員納稅的優惠上來。科技型中小企業一般無力解決員工的住房問題,他們給予員工的所有福利待遇全部體現在工資上。而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過低,沒有考慮到科技型企業的特點,實際上造成科技型企業虛增應納稅所得額,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此外,在全國,幾乎所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型企業的個人所得稅,都由企業代繳。由于計稅工資總額過低,企業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過高,加重了企業的稅收負擔,使企業的實際利潤率下降。
2.增值稅優惠政策
我國現行生產型增值稅制度沒有充分考慮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生產特點,不利于科技型企業的發展,不適應科技進步的要求。科技型企業購買的機器設備往往比較精良,價值較高,固定資產更新換代快,資金投入大。而我國生產型增值稅法規定,企業購進固定資產所負擔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導致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實際稅收負擔加重,客觀上減少了企業的可支配收入,直接影響企業技術創新和對高新技術的投資,制約企業的發展。同時在科技型企業發展中需要投入大量的研究開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科技咨詢費用等,在產品研發成功后又要投入廣告宣傳費用等,而我國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過窄,這些開支目前都不屬于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所含稅款無法抵扣,造成稅款抵扣不完全,影響企業對科技投入和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積極性,導致目前我國一些科技型中小企業成為發達國家跨國企業科技產品的加工廠和中轉站。
在陸立軍(2010)對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經費投入情況的調查中發現,有占37.84%的企業在購買技術與機器設備環節投入經費最多,這勢必造成企業在技術消化吸收方面的投入不足。
(三)風險投資未能得到實際稅收優惠
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普遍處于成長階段中的孵化期和衰退期中的二次創業階段,極需要風險投資的支持。風險投資的整個過程涉及風險資本供給方、風險資本運作方、風險資本需求方以及風險退出過程中的收購者等。由于每個參與方都涉及一定的稅收問題,因此,風險投資對稅收政策具有很強的敏感性。一般來說,風險投資者是否對高科技企業投資,取決于他對風險投資的預期收益和投資風險的權衡。只有當預期收益大于風險投資的代價時,風險投資的“介入”才會有充分的理由。而風險投資者的預期收益和風險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對高科技企業的稅收政策以及對投資高科技的稅收優惠。利用稅收優惠促進風險投資的發展,是國際上普遍的做法。然而,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全國范圍內適用的專門針對風險投資的法規,缺乏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和高科技產業化風險投資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勵投資高科技的風險投資稅收優惠至今仍是空白。
從我國目前的實踐和發展趨勢看,風險投資可能形成信托基金制、有限合伙制、公司制3種法律形式。根據現行稅法,信托基金對投資者所獲利潤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但風險投資基金尚無立法;有限合伙目前也不具備法律資格,按照所得稅法,合伙企業不僅要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分配給合伙人的部分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存在重復征稅問題;如果采用公司制,不僅設立困難,企業獲得的利潤在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后,無論用作轉增資本,還是分配給股東,都需要繳納所得稅,同樣存在重復征稅問題。
這樣的現實,造成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風險投資者不僅享受不到任何所得稅上特別的優惠,投資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風險資本所得的收益還要雙重征稅;投資科技型中小企業不僅風險大,還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規保障,無法保證風險投資的正常運作,無法保護風險投資者和創業者的利益,無法引導和促進風險投資者投資于科技型中小企業。
四、完善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稅收政策是國家產業發展與結構調整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調控手段,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是一項系統工程。理論研究和國外經驗表明,稅收優惠是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舉措,它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有更多的資金用于事業發展和擴大再生產,這對于處于發展初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尤為重要。當前,面臨稅制改革的大好時機,規范和完善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在技術創新、就業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培育和加強民族科技創新精神,進而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的指導思想
科技型中小企業從事的是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活動。技術創新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環節,可以說沒有技術創新,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就無從談起。因此,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改革和完善,在指導思想上首先應該突出對技術創新的鼓勵和扶持,并強化調控作用,提高征管效率,促進企業發展。其次,應明確被扶持的技術創新的內涵,是以狹義技術創新為核心,融合工藝創新、產品創新在內的廣義技術創新,而不過多干預企業內部的制度、文化創新。在這樣的指導思想下,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遵循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高科技產業化自身的客觀規律,同時借鑒國際經驗,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重點和走向是:從對高新技術產品和成果實行稅收優惠為主,轉向鼓勵科技型企業加大科技創新研究和開發投入為主;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性優惠與區域性優惠相結合,以產業性優惠為主;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直接優惠與間接優惠相結合,以間接優惠為主。同時,必須進一步深化稅收制度和管理體制改革,調整現行稅收政策。
1.明確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設計要體現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全過程給予系統完整的支持。新的科技成果被市場接受,要經歷實驗、中試、產業化、市場推廣等環節,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的失敗都會導致創新失敗。因此,稅收優惠應該體現在每一個環節,不僅要對高新技術產品生產與銷售環節給予稅收優惠,在科研開發和中試階段也要給予稅收優惠。可以采取有利于設備更新和資金回報的加速折舊、有助于科研活動的稅前扣除、稅收抵免以及資助目的性較強的稅收信貸和延遲支付等手段,并準許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設立風險準備金、技術開發準備金、新產品試制準備金或虧損準備金等,用于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
2.健全和完善與高新技術產業有關的稅收法律體系,改變過去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區域性歧視,統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外科技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只要是高新技術項目,不管地域如何,均可享受所得稅的優惠,以確保科技型企業間的公平競爭,從而避免開發區內一些非科技企業利用政策漏洞避稅狀況的產生。同時,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要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對于那些過去是而現在不是的高新技術產品和企業應及時恢復正常的稅率征稅,以免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從而真正消除稅收優惠政策對地域的歧視,實現稅收優惠按項目獲得。
(二)改革和完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應盡快消除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上存在的不平等現象,給予內外資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公平的競爭環境。
2.所得稅優惠方式從直接優惠為主轉向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的綜合運用,更多地采用間接優惠,即稅基式優惠。對企業的研究開發投入給予更優惠的稅收政策。允許有發展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銷售收入的比例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新產品試制準備金”等,據實在稅前扣除,以彌補技術開發可能造成的風險損失。同時,將軟件行業加速折舊的稅收政策,擴大到所有高科技企業,在折舊時不僅要考慮自然損耗,更多的是要考慮經濟折舊,保證在經濟壽命期內完成折舊,充實企業下一輪投資的資金。
3.將對軟件開發企業據實扣除職工工資的優惠規定,擴大到所有高科技企業,以保證中小科技企業留住人才。考慮到國家財政負擔能力和實際操作問題,可以將科技型中小企業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限額先提高到2000-3000元。
4.完善再投資退稅政策。科技型中小企業將稅后利潤用于生產規模的擴大或再投資于高新技術項目,按照投資總額對其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給予部分或全部退還。
5.加強對高科技稅收優惠的管理,防止稅收優惠的濫用。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跟蹤調查,加大對騙取稅收優惠的處罰力度,保證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平、有效。
(三)改革和完善增值稅制度
1.為切實減輕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負擔,鼓勵企業更新設備和技術創新,筆者建議,在東北地區的某些行業優先實施增值稅轉型的改革中,可同時允許高新技術企業和高科技產業中,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抵扣購置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考慮到國家財政負擔能力和實際操作問題,可以對通過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購進符合規定范圍內的機器設備分期、分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2.稅收優惠應從以返還為主轉變為以增加進項稅額的基本扣除為主。對專有技術類的無形資產,如外購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轉讓等,允許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按其實際所含的營業稅予以扣除,以降低企業引進先進技術的風險成本。同時,可允許企業的研究開發經費、技術轉讓費、新產品試制費和宣傳廣告費等,比照運輸費用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納入增值稅抵扣鏈條,作為解決科研開發環節“鏈條”銜接問題的過度性措施。
3.對軟件、集成電路增值稅稅負分別超過6%和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適當擴大其覆蓋范圍,允許其他高科技行業也享受該項稅收優惠。
(四)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科技人員是科學技術的主力軍,是先進生產力的開拓者。鼓勵科技人員到科技型中小企業中去服務,就應當讓科技人員做出的貢獻與他們所得到的報酬相匹配。因此,在制定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時,應充分考慮科技人員的切實利益,以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穩定本地科技資源,吸收外地、外國的科技資源,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打下堅實基礎。具體建議包括:
1.對科技人員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取得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應納所得稅額減征30%.
2.在稅收上鼓勵科技型企業采用員工持股和股票期權的激勵制度,使從業人員可以享受延遲納稅的優惠。如對企業科研開發人員以技術入股而獲得的股權收益,實行一定期限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對科技人員從企業分得的獎金、分紅,再投資于科技企業用于科技開發與研究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3.鼓勵引進高級人才。對高新技術企業中從事博士后研究的博士的工資薪金,可免征或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高級技術人員和來華從事高新技術研究和開發的外國專家,除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之外,可以允許適用一個附加費用扣除標準。
(五)制訂鼓勵高科技的風險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由于我國的風險投資不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而是在看到它對高科技企業發展所產生的巨大推動作用后才開始研究運用的,這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行為,政府應起主導作用。為使風險投資規范運作,并使風險投資的激勵性政策和相關管理辦法有法可依,政府應盡快制定《風險投資法》或《風險投資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其中,有關稅收政策的規定,要從稅法方面對風險投資加以扶持。在保持目前主要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生產與銷售環節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應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重點放到鼓勵對高科技投資和降低對高科技的投資風險上來。比如讓投資于高新技術研發項目的風險投資企業享受特別的稅收優惠,對資本利得實行減免所得稅,對風險投資發生虧損實行稅收抵扣等。具體建議如下:
1.稅收減免
(1)對風險投資企業實行減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可以考慮對那些將80%以上資產投資于高新技術項目的企業給予免稅待遇。(2)在高新技術企業發生虧損時,應允許風險投資企業按其在高新技術企業投資中所占的比例計算出虧損沖抵其他應稅所得,以降低投資風險。(3)對參與風險投資的個人、企業或其他機構從高新技術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稅;同時,向投資人分配所持證券時免征資本收益稅,而在證券出售變現時才征收資本收益稅,以消除對風險資本的雙重征稅。(4)對風險投資企業投入高新技術企業的股權轉讓收入,只征收印花稅,免征其他稅。
2.再投資退稅。對投資者將其從風險投資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風險投資,這部分收益可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以促進新風險投資行為的發生,加速風險投資資金的積累。
3.對風險投資企業的投資損失給予“退回補償”,即用以前一定年度的利潤彌補當年虧損而退回以前年度繳納的所得稅,政府直接承擔風險。可考慮在現行虧損彌補的基礎上將風險投資企業稅前彌補虧損的年限由5年延長為8-10年。
4.對風險投資企業從業人員給予個人所得稅優惠。為鼓勵高級管理人才和專業人才進入風險投資企業,除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之外,可以允許風險企業的就職者適用一個附加費用扣除標準。
結束語
我國的中小企業最大的優勢就是機制靈活,數量多。但由于企業的規模小,發展的歷史短,也存在著企業決策管理水平低,信譽度低,資金短缺等困難,這使得中小企業在技術創新方面先天不足,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主要分布在補缺市場,企業的核心技術競爭力不強,資本積累有限。我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面臨著嚴重的困難和問題,解決這些問題僅僅依靠中小企業自身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有政府的支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獨立的法人單位,政府扶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機制只能通過改善技術創新環境來間接扶持。
本文重點分析了我國現行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1)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不公平現象,具體表現在科技型中小企業只有地處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才能享受稅收優惠;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著所有制的歧視。
(2)現有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3)風險投資未能得到實際稅收優惠。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1)從指導思想上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明確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設計要體現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全過程給予系統完整的支持;健全和完善與高新技術產業有關的稅收法律體系,改變過去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區域性歧視,統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外科技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改革和完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3)改革和完善增值稅制度;
(4)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5)制訂鼓勵高科技的風險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研究論文—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研究視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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