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2017(2)
全國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2017
防暑降溫費稅收該如何處理
安監總局要求:要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組織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要在高溫作業場所增添必要的通風或降溫設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和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要合理安排或調整勞動者夏季高溫天氣工作時間,適當增加高溫作業環境下勞動者休息時間。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一、勞動保護支出
勞動保護費支出系指確因工作需要在規定范圍和標準內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防護用品支出,清涼飲料、特殊工種保健津貼待遇等保健費用,職業病預防檢查費等。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即企業實際發生的符合《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規定,為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的健康檢查和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是企業安全生產的前提條件,應作為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在稅前予以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勞動保護支出取得的進項稅額可申報抵扣。同時,企業實際發生的高溫工作勞動保護支出,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
二、高溫津貼支出
關于員工取得的高溫津貼,應區分兩處情況。即因分別員工的的工作崗位進行不同的稅收處理。
1、高溫作業人員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 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即對于高溫作業人員的高溫津貼應計入工資薪金總額,不屬于福利費范疇。
2、一般員工(非高溫作業人員和一般人員)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財企[2009]242號 )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即對于企業發放給員工的以高溫津貼、防暑降溫費名義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會計和稅收上都作為福利費處理,并按規定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符合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公告條件的,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同時,對于企業員工(含高溫作業員工)取得的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企業向員工發放的高溫費不屬于免稅所得,應當全額并入發放當月的工資中,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并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
個別地區對防暑降溫費有免征個人所得稅規定的,所屬地區納稅人可參照執行。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6號)第三條規定,各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防暑降溫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暑期對在高溫、露天作業的人員供應清涼飲料,屬于勞務保護支出,不屬于雇員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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