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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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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國以來,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基本介紹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政府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

          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

          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

          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

          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組織下,充分吸取政府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政府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

          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應當按規定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調整報告,經認定后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調整。

          城市詳細規劃調整,應當取得規劃批準機關的同意。規劃調整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聽取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并將有關意見的采納結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規劃編制要求

          第十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要妥善處理城鄉關系,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體現布局合理、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原則,保護自然與文化資源、體現城市特色,考慮城市安全和國防建設需要。

          第十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對涉及城市發展長期保障的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等方面的內容,應當確定為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先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研究確定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問題,作為編制規劃成果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其它上層次法定規劃為依據,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 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明確近期內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重點和發展時序,確定城市近期發展方向、規模、空間布局、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選址安排,提出自然遺產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與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編制城市分區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做出進一步的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四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考慮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具體地塊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提出控制指標,作為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

          編制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所在地塊的建設提出具體的安排和設計。

          第二十五條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編制專門的保護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范,成果文件、圖件與附件中說明、專題研究、分析圖紙等表達應有區分。

          城市規劃成果文件應當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方式表達。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提交的規劃成果應當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第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

          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方法,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網絡、城市軌道交通網絡、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

          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

          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并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 城市分區規劃

          第三十八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布局、片區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區的范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

          第四十條 分區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

          第四節 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第四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和附件。圖件由圖紙和圖則兩部分組成,規劃說明、基礎資料和研究報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編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對城市規劃文本、圖紙、說明、基礎資料等的具體內容、深度要求和規格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城市規劃技術文件的內容和深度,依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以及未設鎮的縣城。

          第三條 本細則是和《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配套的具體規定,編制城市規劃除遵守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其他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四條 城市規劃設計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組成:

          (一)規劃文本:表達規劃的意圖、目標和對規劃的有關內容提出的規定性要求,文字表達應當規范、準確、肯定、含義清楚。

          (二)規劃圖紙:用圖象表達現狀和規劃設計內容,規劃圖紙應繪制在近期測繪的現狀地形圖上,規劃圖上應顯示出現狀和地形。圖紙上應標注圖名、比例尺、圖例、繪制時間、規劃設計單位名稱和技術負責人簽字。

          (三)附件:包括規劃說明書和基礎資料匯編、規劃說明書的內容是分析現狀、論證規劃意圖、解釋規劃文本等。

          第二章 總體規劃

          第五條 編制總體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項:

          (一)市(縣)域基礎資料

          1、市(縣)域的地形圖:圖紙比例為150000-1200000;

          2、自然條件:包括氣象、水文、地貌、地質、自然災害、生態環境等;

          3、資源條件;

          4、主要產業及工礦企業(包括鄉鎮企業)狀況;

          5、主要城鎮的分布、歷史沿革、性質、人口和用地規模、經濟發展水平;

          6、區域基礎設施狀況;

          7、主要風景名勝、文物古跡、自然保護區的分布和開發利用條件;

          8、三廢污染狀況;

          9、土地開發利用情況;

          10、國民生產總值、工農業總產值、國民收入和財政狀況;

          11、有關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發展戰略、區域規劃等方面的情況。

          (二)城市基礎資料

          1、近期繪制的城市地形圖,圖紙比例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條件及歷史資料

          (1)氣象資料;

          (2)水文資料;

          (3)地質和地震資料,包括地質質量的總體驗證和重要地質災害的評估;

          (4)城市歷史資料:包括城市的歷史沿革、城址變遷、市區擴展、歷次城市規劃的成果資料等;

          3、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資料

          (1)經濟發展資料:包括歷年國民生產總值、財政收入、固定資產投資、產業結構及產值構成等;

          (2)城市人口資料:包括現狀非農業人口、流動人口及其中暫住人口數量,人口的年齡構成、勞動構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長和機械增長的情況等;

          (3)城市土地利用資料:城市規劃發展用地范圍內的土地利用現狀,城市用地的綜合評價;

          (4)工礦企業的現狀及發展資料;

          (5)對外交通運輸現狀及發展資料;

          (6)各類商場、市場現狀和發展資料;

          (7)各類倉庫、貨場現狀和發展資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專業學校現狀和發展資料;

          (9)科研、信息機構現狀和發展資料;

          (10)行政、社會團體、經濟、金融等機構現狀和發展資料;

          (11)體育、文化、衛生設施現狀和發展資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設施資料

          (1)住宅建筑面積、建筑質量、居住水平、居住環境質量;

          (2)各項公共服務設施的規模、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質量和分布狀況;

          (3)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管網資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貨運量、流向等資料;

          (4)園林、綠地、風景名勝、文物古跡、歷史地段等方面的資料;

          (5)人防設施、各類防災設施及其他地下構筑物等的資料;

          5、城市環境及其他資料

          (1)環境監測成果資料;

          (2)三廢排放的數量和危害情況,城市垃圾數量、分布及處理情況;

          (3)其他影響城市環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聲、惡嗅、震動)的分布及危害情況;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環境資料。

          (三)必要時,需收集城市相鄰地區的有關資料。

          第六條 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據實際需要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為:

          (一)文字說明

          1、簡述城市自然、歷史、現狀特點;

          2、分析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發展優勢與制約因素,初步劃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3、原則確定規劃期內的城市發展目標、城市性質、初步預測人口規模、用地規模;

          4、提出城市用地發展方向和布局的補方案;

          5、對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礎設施、防災、環境保護、重點建設等主要問題提出原則規劃意見;

          6、提出制訂和實施城市規劃重要措施的意見。

          (二)圖紙

          1、區域城鎮關系示意圖:圖紙比例為1500000~11000000,標明相鄰城鎮位置、行政區劃、重要交通設施、重要工礦區和風景名勝區。

          2、城市現狀示意圖:圖紙比例125000~150000,標明城市主要建設用地范圍、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礎設施。

          3、城市規劃示意圖:圖紙比例125000~150000,標明城市規劃區和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大致范圍,標注各類主要建設用地、規劃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對外交通設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圖紙。

          第七條 總體規劃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項:

          (一)城市總體規劃文本

          1、前言:說明本次規劃編制的依據;

          2、城市規劃基本對策概述;

          3、市(縣)域城鎮發展;

          (1)城鎮發展戰略及總體目標;

          (2)預測城市化水平;

          (3)城鎮職能分工、發展規模等級、空間布局、重點發展城鎮;

          (4)區域性交通設施、基礎設施、環境保護、風景旅游區的總體布局;

          (5)有關城鎮發展的技術政策。

          4、城市性質,城市規劃期限,城市規劃區范圍,城市發展方針與戰略,城市人口現狀及發展規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

          (1)確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關技術經濟指標,注明現狀建成面積,確定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和面積,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類用地的布局,不同區位土地使用原則及地價等級的劃分,市、區級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的保護,城市風貌和特色;

          (4)舊區改建原則,用地結構調整及環境綜合整治;

          (5)郊區主要鄉鎮企業、村鎮居民點以及農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設的綠色空間控制范圍。

          6、城市環境質量建議指標,改善或保護環境的措施;

          7、各項專業規劃、內容要求詳見第三章的規定;

          8、35年內的近期建設規劃,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投入、住宅建設等;

          9、實施規劃的措施。

          (二)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圖紙

          1、市(縣)域城鎮分布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50000~1200000,標明行政區劃、城鎮分布、交通網絡、主要基礎設施、主要風景旅游資源。

          2、城市現狀圖。圖紙比例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應按《城市用地分類及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畫出城市現狀各類用地的范圍(以大類為主、中類為輔);

          (2)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對外交通,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

          (3)商務中心區及市、區級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歷史地段范圍;

          (5)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范圍;

          (6)園林綠化系統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稱;

          (8)表現風向、風速、污染系數的風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發展地區應繪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質評價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圖紙應標明以內容:

          (1)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圍、界線、參數;

          (2)潛在地質災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種不良性特殊地基上等)空間分布、強度劃分;

          (3)活動性地下斷裂帶位置,地震烈度及災害異常區;

          (4)按防洪標準頻率繪制的洪水淹沒線;

          (5)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圍;

          (6)城市土地質量的綜合評價,確定適宜性區劃(包括適宜修建、不適宜修建和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區的范圍),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標明行政區劃、城鎮體系總體布局、交通網絡及重要基礎設施規劃布局、主要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旅游區劃布局。

          5、城市總體規劃圖。表現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各項規劃內容,圖紙比例同現狀圖。

          6、郊區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25000~150000,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 城市規劃區范圍、界線;

          (2) 村鎮居民點、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等各項建設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圍;

          (3) 對外交通用地及需與城市隔離的市政公用設施(水源地、危險品庫、火葬場、墓地、垃圾處理消納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控制范圍;

          (4) 農田、菜地、林地、園地、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設的綠色空間的布局和控制范圍。

          7、近期建設規劃圖。

          8、各項專業規劃圖,詳見第三章的規定。

          (三)附件

          第三章 總體規劃階段的各項專業規劃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專業規劃應包括第九條至第十九條所列各項。七度以上地震設防城市應編制抗震防災規劃。各項專業規劃要相互協調,文本和圖紙要符合本章的規定,單獨編制的各項專業規劃要符合該專業規劃的有關技術規定。

          第九條 道路交通規劃

          (一)文本的內容

          1、對外交通

          (1)鐵路站、線、場用地范圍;

          (2)江、海、河港口碼頭、貸場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圍;

          (3)航空港用地范圍及交通聯結;

          (4)市際公路、快速公路與城市交通的聯系,長途客運樞紐站的用地范圍;

          (5)城市交通與市際交通的銜接。

          2、城市客運與貸運

          (1)公共客運交通和公交線路、站場分布;

          (2)自行車交通;

          (3)地鐵、輕軌線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設安排;

          (4)客運換乘樞紐;

          (5)貨運網絡和貨源點布局;

          (6)貨運站場和樞紐用地范圍。

          3、道路系統

          (1)各項效能預測數據的分析、評價;

          (2)主次干道系統的布局,重要橋梁、立體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廣場、停車場位置;

          (3)自行車、行人專用道路系統。

          (二)圖紙內容

          1、分類標繪客運、貨運、自行車、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紅線寬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廣場、停車場、公交停車場的位置和范圍;

          4、鐵路線路及站場、公路及貸場、機場、港口、長途汽車站等對外交通設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圍。

          第十條 給水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用水量標準,生產、生活、市政用水總量估算;

          2、水資源代需平衡,水源地選擇,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凈化方案,水廠制水能力;

          3、輸水管網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壓站位置和數量;

          4、水源地防護措施。

          (二)圖紙內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廠、貯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給水分區和規劃供水量;

          3、輸配水干管走向、管徑、主要加壓站、高位水池規模及位置;

          第十一條 排水工程規劃(含雨水工程與污水工程,必要時也可分開編制)。

          (一)文本內容

          1、排水制度;

          2、劃分排水區域,估算雨水、污水總量,制定不同地區污水排放標準;

          3、排水管、渠系統規劃布局,確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4、污水處理廠布局、規模、處理等級以及綜合利用的措施;

          (二)圖紙內容

          1、排水分區界線,匯水總面積,規劃排放總量;

          2、排水管渠干線位置、走向、管徑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構筑物規模位置;

          4、污水處理廠位置、用地范圍;

          第十二條 供電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用電量指標、總用電負荷、最大用電負荷、分區負荷密度;

          2、供電電源選擇;

          3、變電站位置、變電等級、容量、輸配電系統電壓等級、敷設方式;

          4、高壓走廊用地范圍、防護要求。

          (二)圖紙內容

          1、供電電源位置、供電能力;

          2、變電站位置、名稱、容量、電壓等級;

          3、供電線路走向、電壓等級、敷設方式;

          4、高壓走廊用地范圍、電壓等級。

          第十三條 電信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各項通訊設施的標準和發展規模(包括長途電話、市內電話、電報、電視臺、無線電臺及部門通訊設施);

          2、郵政設施標準、服務范圍、發展目標、主要局所網點布置;

          3、通訊線路布置、用地范圍、敷設方式;

          4、通訊設施布局和用地范圍、收發訊區和微波通道的保護范圍。

          (二)圖紙內容

          1、各種通訊設施位置,通訊線路走向和敷設方式;

          2、主要郵政設施布局;

          3、收發訊區、微波通道等保護范圍。

          第十四條 供熱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估算供熱負荷、確定供熱方式;

          2、劃分供熱區域范圍、布置熱電廠;

          3、熱力網系統、敷設方式;

          4、聯片集中供熱規劃。

          (二)圖紙內容

          1、供熱熱源位置、供熱量;

          2、供熱分區、熱負荷;

          3、供熱干管走向、管徑、敷設方式。

          第十五條 燃氣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估算燃氣消耗水平,選擇氣源,確定氣源結構;

          2、確定燃氣供應規模;

          3、確定輸配系統供氣方式、管網壓力等級、管網系統,確定調壓站、灌瓶站、貯存站等工程設施布置。

          (二)圖紙內容

          1、氣源位置、供氣能力、儲氣設備容量;

          2、輸配干管走向、壓力、管徑;

          3、調壓站、貯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條 園林綠化、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規劃(必要時可分別編制)。

          (一)文本內容

          1、公共綠地指標;

          2、市、區級公共綠地布置;

          3、防護綠地、生產綠地位置范圍;

          4、主要林蔭道布置;

          5、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保護控制要求。

          (二)圖紙內容

          1、市、區級公共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大于2000平方米的街頭、居住區級綠地、濱河綠地、主要林蔭道)用地范圍;

          2、苗圃、花圃、專業植物等綠地范圍;

          3、防護林帶、林地范圍;

          4、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區位置和保護范圍;

          5、河湖水系范圍。

          第十七條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原則和標準;

          2、生活廢棄物總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處理,消納場所的規模及布局;

          3、公共廁所布局原則、數量。

          (二)圖紙應標明主要環衛設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圍,可和環境保護規劃圖合并;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環境質量的規劃目標和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2、環境污染的防護、治理措施。

          (二)圖紙

          1、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圖:標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質擴散范圍、主要污染排放單位名稱、排放濃度、有害物質指數;

          2、環境保護規劃圖:規劃環境標準和環境分區質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條 防洪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城市需設防地區(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范圍、設防等級、防洪標準;

          2、防洪區段安全泄洪量;

          3、設防方案防洪堤壩走向,排洪設施位置和規模;

          4、防洪設施與城市道路、公路、橋梁交叉方式;

          5、排澇防漬的措施。

          (二)圖紙內容

          1、各類防洪工程設施(水庫、堤壩閘門、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

          2、防洪設防地區范圍、洪水流向;

          3、排洪設施位置、規模。

          第二十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人防規劃(必要時可分開編制)。

          重點設防城市要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人防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對地下防災(包括人防)、設施、基礎工程設施、公共設施]、交通設施、貯備設施等進行綜合規劃,統籌安排。

          (一)文本內容

          1、城市戰略地位概述;

          2、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設的原則和重點;

          3、城市總體防護布局;

          4、人防工程規劃布局;

          5、交通、基礎設施的防空、防災規劃;

          6、貯備設施布局。

          (二)圖紙

          1、城市總體防護規劃圖。圖紙比例15000-125000,標繪防護分區,疏散區位置,貯備設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

          2、城市人防工程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圖。標繪各類人防工程及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工程位置及范圍。

          第二十一條 各級歷史文化名城要做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一)文本內容

          1、歷史文化價值概述;

          2、保護原則和重點;

          3、總體規劃層次的保護措施:保護地區人口規模控制,占據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的單位的搬遷,調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規劃格局、空間形態、視覺通廓的保護;

          4、確定文物古跡保護項目、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提出保護要求;

          5、確定需要保護的歷史地段、劃定范圍并提出整治要求;

          6、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修整、利用、展示的規劃意見;

          7、規劃實施管理的措施。

          (二)圖紙

          1、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分布圖。圖紙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現狀圖上標繪名稱和范圍;

          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圖,標繪各類保護控制地區的范圍,有不同保護要求的要分別表示。文物古跡、歷史街區、風景名勝及其他需保護地區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范圍、近期實施保護修整項目的位置、范圍,古城建筑高度控制,其他保護措施示意

          第四章 分區規劃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完成后,大、中城市可根據需要編制分區規劃,分區規劃宜在市區范圍內同步開展,各分區在編制過程中應及時綜合協調。

          第二十三條 分區范圍的界線劃分,宜根據總體規劃的組團布局,結合城市的區、街道等行政區劃,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物確定。

          第二十四條 分區規劃的規劃期限應和總體規劃一致。

          第二十五條 分區規劃需收集以下基礎資料:

          (一)總體規劃對本分區的要求;

          (二)分區人口現狀;

          (三)分區土地利用現狀;

          (四)分區居住、公建、工業、倉儲、市政公用設施、綠地、水面等現狀及發展要求;

          (五)分區道路交通現狀及發展要求;

          (六)分區主要工程設施及管網現狀。

          第二十六條 分區規劃文本的內容

          (一)總則:編制規劃的依據和原則;

          (二)分區土地利用原則及不同使用性質地段的劃分;

          (三)分區內各片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列出用地平衡表;

          (四)道路(包括主、次干道)規劃紅線位置及控制點坐標、標高;

          (五)綠地、河湖水面、高壓走廊、文物古跡、歷史地段的保護管理要求;

          (六)工程管網及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規劃要求。

          第二十七條 分區規劃圖紙

          (一)規劃分區位置圖。比例尺不限,表現各分區在城市中的位置;

          (二)分區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5000,內容為:

          1、分類標繪土地利用現狀,深度以《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中的中類為主,小類為輔;

          2、市級、區級及居住區級中心區位置、范圍;

          3、重要地名、街道名稱及主要單位名稱。

          (三)分區土地利用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5000,內容為:

          1、規劃的各類用地界線,深度同現狀圖;

          2、規劃的市級、區級及居住區級中心的位置和用地范圍;

          3、綠地、河湖水面、高壓走廊、文物古跡、歷史地段的用地界線和保護范圍;

          4、重要地名、街道名稱。

          (四)分區建筑容量規劃圖,標明建筑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及分區界線;

          (五)道路廣場規劃圖

          1、規劃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紅線、斷面,主要控制點坐標、標高;

          2、主要道路交叉口形式和用地范圍;

          3、主要廣場、停車場位置和用地范圍;

          (六)各項工程管網規劃圖。根據需要分專業標明現狀與規劃的工程管線位置、走向、管徑、服務范圍,標明主要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圍。

          第五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八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需收集以下基礎資料:

          (一) 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對本規劃地段的規劃要求,相鄰地段已批準的規劃資料;

          (二) 土地利用現狀,用地分類至小類;

          (三) 人口分布現狀;

          (四) 建筑物現狀,包括房屋用途、產權、建筑面積、層數、建筑質量、保留建筑等;

          (五) 公共設施規模、分布;

          (六) 工程設施及管網現狀;

          (七) 土地經濟分析資料,包括地價等級、土地級差效益、有償使用狀況、開發方式等;

          (八) 所在城市及地區歷史文化傳統、建筑特色等資料。

          第二十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文本的內容要求

          (一)總則:制定規劃的依據和原則,主管部門和管理權限;

          (二)土地使用和建筑規劃管理通則:

          1、各種使用性質用地的適建要求;

          2、建筑間距的規定;

          3、建筑物后退道路紅線距離的規定;

          4、相鄰地段的建筑規定;

          5、容積率獎勵和補償規定;

          6、市政公用設施、交通設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有關名詞解釋;

          8、其他有關通用和規定。

          (三)地塊劃分以及各地塊的使用性質、規劃控制原則、規劃設計要點;

          (四)各地塊控制指標一覽表;

          控制指標分為規定性和指導性兩類。前者是必須遵照執行的,后者是參照執行的。

          1、規定性指標一般為以下各項:

          (1)用地性質;

          (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總面積地塊面積);

          (3)建筑控制高度;

          (4)容積率(建筑總面積地塊面積);

          (5)綠地率(綠地總面積地塊面積);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車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設施。

          2、指導性指標一般為以下各項:

          (1)人口容量(人公頃);

          (2)建筑形式、體量、風格要求;

          (3)建筑色彩要求;

          (4)其他環境要求。

          第三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的內容要求

          (一)位置圖:圖紙比例不限;

          (二)用地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1000~12000,分類畫出各類用地范圍(分至小類),標繪建筑物現狀、人口分布現狀,市政公共設施現狀,必要時可分別繪制;

          (三)土地使用規劃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畫出規劃各類使用性質用地的范圍;

          (四)地塊劃分編號圖。圖紙比例15000,標明地塊劃分界線及編號(和文本中控制指標相對應);

          (五)各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1000~12000,圖紙標繪以下內容:

          1、規劃各地塊的界線,標注主要指標;

          2、規劃保留建筑;

          3、公共設施位置;

          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線型、斷面,主要控制點坐標、標高;

          5、停車場和其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必要時4、5兩項可單獨繪制。

          (六)各項工程管線規劃圖。標繪各類工程管網平面位置、管徑、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第六章 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三十一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除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礎資料外,還應增加: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本規劃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資料;

          (三)各類建設工程造價等資料。

          第三十二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成果

          (一)規劃說明書

          1、現狀條件分析;

          2、規劃原則和總體構思;

          3、用地布局;

          4、空間組織和景觀特色要求;

          5、道路和綠地系統規劃;

          6、各項專業工程規劃及管網綜合;

          7、豎向規劃;

          8、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一般應包括以下各項;

          1)總用地面積;

          2)總建筑面積;

          3)住宅建筑總面積,平均層數;

          4)容積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

          6)綠地率;

          9、工程量及投資估算。

          (二)圖紙

          1、規劃地段位置圖。標明規劃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圍地區的關系;

          2、規劃地段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500-12000,標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綠化、工程管線及各類用地和建筑的范圍、性質、層數、質量等;

          3、規劃總平面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標明規劃建筑、綠地、道路、廣場、停車場、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圍;

          4、道路交通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標明道路的紅線位置、橫斷面,道路交叉點坐標、標高、停車場用地界線;

          5、豎向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國上標明道路交叉點、變坡點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規劃標高;

          6、單項或綜合工程管網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標明各類市政公用設施管線的平面位置、管徑、主要控制點標高,以及有關設施和構筑物位置;

          7、表達規劃設計意圖的模型或鳥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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