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特點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特點
導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是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制定的規定。那么有什么特點呢?
特點一
適用范圍的規定更加準確,體現了時代的特點。適用范圍規定的修改,體現了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環境,已經發生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由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向各種類型企業的轉變,由人民團體向各種類型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等用人單位的轉變。
特點二
用人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及其法律義務得到強化,法律責任規定更加明確、細化。職業場所是勞動保護的主要場所,因此,用人單位是保護女職工職業安全和健康的責任主體,《特別規定》對用人單位規定了明確而嚴格的法律義務。
特點三
女職工勞動保護更加全面、公平,保護水平得到提升。與《規定》相比,《特別規定》首先將女職工產假90天增加到98天,并且對女職工懷孕流產的產假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如“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其次,《特別規定》不僅關注女職工身體和生理的勞動保護,而且增加了對女職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護條款,強調“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再次,對女職工權利救濟的規定體現了與現行法律制度的合理銜接。
特點四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內容納入《特別規定》,操作性更強。《特別規定》將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為特別規定附錄列示,并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特點五
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與否的差別待遇加以明確。《特別規定》對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與否的差別待遇加以明確,不僅可以減輕參加生育保險單位聘用育齡婦女的經濟負擔,承認生育的社會價值;而且會引導和鼓勵更多的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
特點六
政府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監督檢查及處罰的責任得到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那么,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由誰來監督檢查?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又由誰來進行處罰?《特別規定》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其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