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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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一、基本概念厘定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這一概念是在2011年11月由經濟學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發出通知,決定在未來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業2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11年11月,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通知,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包括有企業注冊登記費、稅務發票工本費、海關監管手續費、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費、農機監理費等22項收費。
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演變(2008—2014)
2008年,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比法定稅率低5個百分點,名義稅率降低了20%。
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財稅(2009)133號文件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文件規定,從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等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稅額減半征收,名義稅率降低了60%。
201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財綜(2011)104號文件,決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對小型微利企業免收管理類、證照類收費,即免收發票根本費和辦證根本費。201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財稅(2011)117號文件,進一步擴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文件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等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稅額減半征收,即減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放寬了小微企業適應標準,擴大了小微企業適應范圍。
2012年4月19日國務院出臺國發(2012)14號文件,規定對小微企業技術服務類平臺,列入進出口國家稅收優惠平臺,對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部分免征印花稅,其利息收入按9折計入收入,對小微企業貸款和擔保等業務,允許提高準備金,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從2013年8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并抓緊研究相關長效機制。這將使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與個體工商戶同樣的稅收政策,為超過600萬戶小微企業帶來實惠,直接關系幾千萬人的就業和收入。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014年4月8日印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擴展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通知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中的問題
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往往需要充分考慮政策的協調性和均衡性以及財政的承受能力。在當前形勢下,針對月銷售額2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實行免稅政策,適用范圍是適當的,措施是有力的,也是相對比較公平的。然而政策執行中還存在以下不足:
(一)稅收優惠力度不強。目前我國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紛雜,但是并沒有從根本上給予有力的優惠。例如企業所得稅稅法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實際上的稅負率為10%)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隨著勞動力和原材料成本上漲、競爭更加激烈,小型微利企業的實際利潤比較低,其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果不明顯。此外,小微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以個體工商戶的形式存在,其個人所得稅最高征收率達35%,稅收負擔仍偏重。同時,我國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比較零散,還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有些尚未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適用起來比較繁瑣。
(二)稅收優惠過于片面。目前我國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多是稅率和減免稅上的優惠,而沒有采取國際上流行的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直接優惠不僅會減少稅收收入,而且優惠的范圍會局限于取得收益的企業,而不能廣泛的適應不同類型的企業的發展。同時,也不利于促進小微企業自有資金的積累和吸引外部投資,不利于小微企業的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三)稅收優惠政策普遍性不強。目前很多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
針對高新技術型的小型微型企業,例如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其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該條政策旨在緩解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但是目前小微企業多是加工型企業等勞動密集型,該政策能惠及的小微企業范圍很小,對于緩解目前廣大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可以說是“杯水車薪”。(這個觀點值得商榷,對高新技術企業提出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基于鼓勵企業的技術創新,與支持小微企業的發展是不盡相同的兩件事)再例如財稅〔2011〕117號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雖然此規定擴大了適應范圍,但是對象仍必須是查賬征收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此外,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調整的優惠,只適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業的個體工商戶,即使是同樣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也不適用該優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