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自主創業流程和優惠政策(2)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
1.需準備的材料:
(1)《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3)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并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
(6)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登記證書號碼和住所的成員名冊,以及成員身份證明;
(7)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
(8)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9)《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設立申請前已經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
(10)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2.辦理流程:
A
申請: 由全體設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B
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五)有限責任公司
1.需準備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公司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5)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7)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公司住所證明;
(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2.辦理流程:
A
申請:
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B
受理:
公司登記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①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決定予以受理。
②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③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予以受理。
④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⑤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C
審查和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①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當場做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②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做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③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當場做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做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④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D發照:
公司登記機關做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做出不予登記決定的,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創業優惠政策
(一)稅收優惠:
持人社部門核發《就業創業證》(注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二)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
對符合條件的大學生自主創業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貸款額度為10萬元。鼓勵金融機構參照貸款基礎利率,結合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對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在貸款基礎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的,由財政給予貼息。
(三)免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學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享受培訓補貼:
對大學生創辦的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對大學生在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內參加創業培訓的,根據其獲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創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五)免費創業服務:
有創業意愿的大學生,可免費獲得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供的創業指導服務,包括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
(六)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
高校畢業生可在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創新人才培養:
創業大學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實施的系列“卓越計劃”、科教結合協同育人行動計劃等,同時享受跨學科專業開設的交叉課程、創新創業教育實驗班等,以及探索建立的跨院系、跨學科、跨專業交叉培養創新創業人才的新機制。
(八)開設創新創業教育課程:
自主創業大學生可享受各高校挖掘和充實的各類專業課程和創新創業教育資源,以及面向全體學生開發開設的研究方法、學科前沿、創業基礎、就業創業指導等方面的必修課和選修課;同時享受各地區、各高校推出的資源共享的慕課、視頻公開課等在線開放課程,和在線開放課程學習認證和學分認定制度。
(九)強化創新創業實踐:
自主創業大學生可共享學校面向全體學生開放的大學科技園、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類實驗室、教學儀器設備等科技創新資源和實驗教學平臺。參加全國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全國高職院校技能大賽,和各類科技創新、創意設計、創業計劃等專題競賽,以及高校學生成立的創新創業協會、創業俱樂部等社團,提升創新創業實踐能力。
(十)改革教學制度:
自主創業大學生可享受各高校建立的自主創業大學生創新創業學分累計與轉換制度;還可享受學生開展創新實驗、發表論文、獲得專利和自主創業等情況折算為學分,將學生參與課題研究、項目實驗等活動認定為課堂學習的新探索。同時享受為有意愿有潛質的學生制定的創新創業能力培養計劃,以及創新創業檔案和成績單等系列客觀記錄并量化評價學生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情況的教學實踐活動。優先支持參與創業的學生轉入相關專業學習。
(十一)完善學籍管理規定:
有自主創業意愿的大學生,可享受高校實施的彈性學制,放寬學生修業年限,允許調整學業進程、保留學籍休學創新創業。
(十二)大學生創業指導服務:
自主創業大學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對自主創業學生實行的持續幫扶、全程指導、一站式服務。以及地方、高校兩級信息服務平臺,為學生實時提供的國家政策、市場動向等信息,和創業項目對接、知識產權交易等服務。可享受各地在充分發揮各類創業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建設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相關培訓、指導服務等扶持政策。
最新年大學生自主創業優惠政策
1.社保補貼政策
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初次從事個體經營和創辦小微企業的,可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2.創業補貼政策
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初次領取營業執照并穩定經營6個月以上的,可給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助。
3.創業培訓政策
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可報名參加為期十天免費的SYB大學生創業培訓。考核通過頒發《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并享受國家其它優惠政策。
4.租金補貼政策
對高校畢業生(含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初次創辦的微小型企業(入駐創業園區和創業孵化基地的除外),創辦3年內租用經營場地和店鋪,可按規定給予每年不超過5000元,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5.房租物業水電補貼
對入駐創業園區和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項目,可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房租物業補貼和一定數額的水電費補貼。
6.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政策
高校畢業生從事微利項目(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和在電子商務網絡平臺開辦“網店”,符合條件的,可享受額度不超過10萬元、期限不超過2年的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政策。
7.稅收優惠政策
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8.工商優惠政策
拓寬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出資方式,簡化工商注冊登記手續。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可咨詢工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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