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問題解答
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2017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怎么做?今天學習啦小編整理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相關資料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一、存貨因時間價值導致售價嚴重偏離成本價,是按資產損失進行申報處理,還是直接按差價計入成本費用?
針對本問題所述情形,無論企業財務核算如何處理,稅收上均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執行,即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應以清單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對象管理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35號)規定,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對象事先備案制度,在落實政策過程中如何加強管理?
在做好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對象事先備案政策的落實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開發產品的完工時點確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開發產品已完工。
1.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2.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
3.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其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時均應視為已經完工。
(二)房地產企業應在開發產品完工當年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繳一并報送專項報告。
(三)專項報告內容應包括開發產品成本對象的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
(四)成本對象由企業在開工之前合理確定,成本對象確認原則包括可否銷售原則、分類歸集原則、功能區分原則、定價差異原則、成本差異原則和權益區分原則。
(五)對不如實出具專項報告或不出具專項報告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工信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4年度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工信部聯軟函(2015)273號)規定軟件企業認定及年審工作停止執行,則2014年度未認定的軟件企業如何備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按照《工信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4年度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工信部聯軟函(2015)273號)文件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軟件企業認定及年審工作停止執行。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相關規定之前,對 2014年度未認定軟件企業暫由軟件協會進行評估,并以評估結果(軟件企業證書)代替軟件企業認定證書進行優惠備案并享受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四、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貸款產生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在針對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管理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須屬于貸款業務產生的利息支出。
(二)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三)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不包含小額貸款公司。
(四)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應依據借款合同及合法憑證進行稅前扣除。
五、網絡電商平臺給顧客(個人)的促銷代金券支出稅前扣除的相關稅務問題。
(一)網絡電商平臺支付給顧客的促銷代金券支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可憑相關憑證在稅前扣除:
1.網絡電商平臺的促銷活動的安排。
2.消費者實際使用該優惠券的消費記錄。
3.網絡電商平臺實際支付優惠金額的資金劃撥明細。
(二)顧客使用網絡電商平臺的代金券消費后又退貨的,網絡電商平臺收到退還的優惠金額應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重點問題
在中國境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開發銷售房地產,由于項目開發周期長,開發產品完工前還可以進行預售,并且銷售方式呈現多樣化。房地產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收入的確認及計稅成本的核算都是容易引發稅務爭議的焦點。
銷售收入的確認
(一)銷售收入的范圍
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另外,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也應確認銷售收入。
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區分為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以及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并由企業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門、單位開具發票兩種情形,前者應確認為收入,后者可不確認收入,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
(二)銷售收入的確認
企業通過簽訂正式的《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區分以下幾種情形確認收入。
1.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原則上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起確認銷售收入,在此基礎上又區分為以下情形確認銷售收入:
計稅成本核算
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包括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以及開發間接費。將上述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共同成本,歸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對象、在建成本對象和未建成本對象。能夠直接計入成本對象的直接計入成本對象,其他成本應該按照受益和配比原則,按占地面積法、建筑面積法、直接成本法和預算造價法進行分配。
銷售未完工產品企業所得稅預繳匯繳制度
由于房地產企業可以預售房屋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取得的銷售收入應按照規定的計稅毛利率分季或分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開發產品完工之后,即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或者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或者開發產品已取得初始產權證明時,企業應結轉開發產品的銷售成本,計算出實際毛利額,確定其與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再將此差額并入完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匯繳。
其中,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稅務機關確定:
1.開發項目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15%。
2.開發項目位于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0%。
3.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5%。
4.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小結:
由于產品完工在實踐中也經常出現認定不一的情形,國稅總局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中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什么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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