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管理辦法
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是促進我國科技型小企業創業的重要手段,對于小微企業眾多的浙江省來說,創業基地的誕生在提高初創企業成功率,促進當地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編帶給大家的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鼓勵和規范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全民創業,促進縣域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36號文件)等規定,就加快推進全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是指經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認定,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創立和經營,能夠為眾多創業項目和初創企業提供研發、生產、經營場地、公共設施與配套服務,具備孵化與培育企業功能的創業場所。
第三條 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應以培育處于初創階段的小微企業或創業項目為宗旨,按照“創辦小微企業、開發新崗位、以創業促就業”的總要求,完善配套設施,強化服務功能,不斷提高孵化成功率。
第四條 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應堅持多樣化、多層次發展。以創辦工業企業為重點,引導小微企業創業基地走特色化和集群化的發展路子,努力培育一批技術創新型和產業集群型小微企業創業基地。
第五條 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對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的認定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申報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運營單位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且營運2年(含)以上,財務收支狀況良好,會計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范,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有規范的基地建設規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其中基地建設規劃應有合理的區域、功能布局和完善的配套設施,發展規劃應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和配套措施。
(三)有獨立的工作機構。專職服務人員不少于5人,且大專以上學歷和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服務人員比例應在60%以上。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相對固定的專業服務機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務措施,能夠為創業者和基地內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人員培訓、政務代理、小額貸款、融資擔保、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和政策、法律、財務等各類咨詢服務。
(五)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占地面積不少于20畝或建筑面積應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入駐企業數量不少于20家,且每年新入駐企業不少于5家,孵化成功率在70%以上。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 申報程序。凡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均可向當地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縣(市、區)范圍內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的申報和推薦。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縣(市、區)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的審核和推薦。
第八條 申報時間。全省每年組織一次申報與認定工作,時間為每年的第二季度,具體時間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另行通知。
第九條 申報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一)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申請(備案)表(見附件一);
(二)運營單位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基地建設規劃布局圖和未來發展規劃;
(四)上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五)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入駐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見附件二);
(六)基地工作人員學歷及職稱證書(復印件);
(七)基地服務機構上年度服務業務統計表(見附件三)。
(八)福建省省級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函(見附件六)
第十條 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對申報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進行實地考察、評估審核,對通過審核的小微企業創業基地予以認定和授牌。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一條 各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內部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基地內各企業的管理,完善制度,建立臺賬,準確掌握進入基地內企業的項目投資、招工就業、企業經營管理等基本情況,并建立統計報表制度,每半年分別向市級、縣級主管部門和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報送(見附件四);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每年匯總一次,匯總報表報送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見附件五)。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范圍內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的管理,督促其按時報送報表,及時掌握各基地的經營情況。對已不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摘牌申請。
第十三條 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委托福建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對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組織一次對全省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的考核,對優秀的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對已不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予以摘牌。
第十四條 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設立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獎勵資金,實行以獎代補。獎勵資金從省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獎勵的對象是基地建設、創業服務成績突出,入駐企業成長快,新入駐企業數量多,創業孵化成功率高的創業基地。獎勵資金應當用于基地建設、提供創業服務、孵化和培育企業支出。
第十五條 申請國家資助和獎勵資金或申報國家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必須從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中優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