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租賃不動產稅率
營改增后租賃不動產稅率
自2012年部分省、市陸續推行“營改增”以來,許多納稅人和稅務人員,對程租、期租、濕租、光租和干租五種租賃方式涉及的稅收政策搞不清楚。下面學習啦小編就為大家解開營改增后租賃不動產稅率,希望能幫到你。
營改增后租賃不動產稅率
營改增以后 不動產租賃的稅率是1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不動產租賃一般納稅人(年應交納增值稅服務達到500萬元〈含500萬〉)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則適用3%的征收率。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改增后的五種租賃方式
按“交通運輸業”繳增值稅的稅目
現行稅法規定,按“交通運輸業”繳納增值稅的稅目,主要包括程租、期租和濕租。
程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規定,程租業務,指遠洋運輸企業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運輸任務并收取租賃費的業務。它屬于“營改增”的“交通運輸業——水路運輸服務”范疇。單位和個人從事程租業務,屬于一般納稅人的,按照11%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例如:甲遠洋運輸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位于“營改增”范圍內的地區。2013年3月,該公司為某承租人完成一項特殊的運輸任務,當月共取得該項租賃業務收入價稅合計555萬元,當月還發生允許抵扣的燃料、零配件等外購貨物進項稅額10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涉稅因素,則甲公司應納增值稅=555÷(1+11%)×11%-10=45(萬元)
期租。
財稅〔2011〕111號文件規定,期租業務,指遠洋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期租也屬于“營改增”的“交通運輸業——水路運輸服務”范疇,應按照11%的稅率或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濕租。
財稅〔2011〕111號文件規定,濕租業務,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因此,濕租業務屬于繳納增值稅的“交通運輸業——航空運輸服務”稅目。
例如:丙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屬于境外某國一家運輸企業,該企業所在的國家未與我國政府達成雙邊運輸免稅協議。2013年3月1日,該公司把若干架飛機出租給我國境內的A公司,從事航空運輸業務。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31天,并配備專業機組人員;同時,在飛機租賃期限內,機組人員由承租方,也就是由我國境內的A公司調遣使用;但租賃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境外丙航空運輸公司承擔。假定租賃期間丙公司取得該項租賃收入價稅合計1030萬元,不考慮其他涉稅因素。那么針對該項租賃業務,丙公司2013年3月應繳納增值稅=1030÷(1+3%)×3%=30(萬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53號)規定,未與我國政府達成雙邊運輸免稅安排的國家和地區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符合財稅〔2011〕111號第六條規定的,試點期間扣繳義務人暫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繳增值稅。由此看來,對于境外從事航空運輸業務的丙公司在境內提供運輸服務,應由境內的承租方A公司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繳增值稅。
按“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繳增值稅的項目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按“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業務繳納增值稅的稅目,主要包括光租和干租。
光租。
財稅〔2011〕111號文件規定,光租業務,指遠洋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遠洋運輸企業的光租業務屬于“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范疇,應按17%的稅率或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例如:丁公司是位于“營改增”試點地區的一家遠洋運輸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3年3月,丁公司把若干艘貨船出租給某單位使用。合同上約定:船上工作人員由承租方自己負責解決,租賃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也由承租方自己承擔。2013年3月,丁公司共取得該項租賃收入價稅合計585萬元,當月還發生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50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涉稅因素,那么2013年3月丁公司應繳納增值稅=585÷(1+17%)×17%-50=35(萬元)。
干租。
財稅〔2011〕111號文件規定,干租業務,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范疇,應按17%的稅率或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例如:戊公司屬于境外某國一家航空運輸企業,該企業所在國未與我國政府達成雙邊租賃免稅協議。2013年3月,該公司把若干架飛機出租給境內試點地區B航空運輸公司使用。合同上約定:飛機機組人員由承租方B公司自己負責安排,租賃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也由B公司自己承擔。2013年3月,該公司共取得飛機租賃收入價稅合計1170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涉稅因素,那么2013年3月戊公司應繳納增值稅=1170÷(1+17%)×17%=170(萬元)。
財稅〔2011〕111號文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同時,《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代理人和接受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因此,對于境外戊公司在境內從事干租業務,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并由境內B公司按17%的稅率實行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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