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代理注冊分公司
想在代理注冊南昌的分公司,要準備好什么材料?今天學習啦小編整理了南昌代理注冊分公司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南昌代理注冊分公司
一、總公司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設立、歷次變更章程復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資質證書復印件3份、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件(如需)。
注: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二、南昌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材料:
1、 辦公經營場所的房地產租賃合同書,要求:以總公司名稱或分公司負責人姓名租用;租賃面積與實際面積及經營規模一致;租賃用途與實際用途及經營范圍一致;租賃期限一年或以上;該合同須經房屋租賃管理所登記;
2、 南昌分公司負責人的身份證,分公司的電話、傳真、郵箱。
營業登記和分公司設立條件及應提交的文件
營業登記、分公司登記是指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領取《營業執照》,申請營業登記。申請營業登記、分公司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4、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5、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6、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申請營業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登記申請書;
2、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3、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設立分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名稱需要預先核準嗎?
1、分公司的名稱要求有哪些?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2)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3)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并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2、名稱預核一般性規定
(1)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A、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B、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C、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D、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E、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F、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2)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
(3)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4)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5)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6)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A、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B、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C、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D、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7)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3、分公司的名稱需要預先核準嗎?
企業設立的分公司的名稱不需預先核準。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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