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深圳代理外資公司注冊條件
在深圳進行外資公司注冊是很常見的了,但是現在進行外資公司注冊的條件是什么呢?代理機構注冊外資公司應該怎么做?小編為你帶來了“外資公司注冊條件”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深圳怎樣選擇正規合法的代理注冊公司
隨著現代法律的不斷完善,我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企業經營業朝著越來越有序合法的方向發展。在這種大環境下,我們也需要對自身的行為更加注意。我們應該如何選擇正規合法的代理注冊公司呢?
第一點,公司必須是工商局認可的,有正規營業執照的代理注冊公司。如果沒有經過法律程序承認的公司,通常都是不正規的。廣大顧客不要輕易與次公司進行合作。
第二點,公司內部有一整套詳細的制度,以及具體的操作流程,確保每一項服務都是合法的,提供的服務有法律依據作為支撐的。
第三點,公司在業內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有良好的口碑。并且與較多的企業有長期合作的穩定關系。
深圳注冊外資公司的基本條件
一、法定代表人
外資公司需設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
外資公司或中外合資企業的法人代表,即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注冊時,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照片。
二、注冊資本
注冊外資公司,注冊資本需實際出資。
五、公司名稱
外資注冊公司時,首先要進行公司名稱核準,需提交多個公司名稱進行查名。
三、經營范圍
外資注冊公司時,經營范圍必須要明確,以后的業務范圍不能超出公司經營范圍。經營范圍字數在100個字以內,包括標點符號。
中國對外資公司注冊登記是實行審批制的,有些行業,如礦產、零售等是屬于外資限制進入的行業,需中國商務部審批。
四、公司注冊地址
公司注冊地址必須是商用的辦公地址,需提供租賃協議、房產證復印件及租賃發票
五、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時,需向工商管理部門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確定了公司的名稱、經營范圍、股東及出資比例、注冊資本,股東、董事、監事的權利與義務等內容
六、可行性研究報告
外資公司審批時,需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公司股東
1.外資公司股東可以為外國企業,也可以外國居民.
2.中外合資公司的股東,對于中方股東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東不能是中國居民,必須是中國公司。
八、公司監事
監事可以是外國個人也可以是中國大陸居民。在辦理外資公司注冊時,需提交監事的身份證明。
1.設監事會,至少需三名監事成員。
2.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即可
九、公司董事
外資公司董事或執行董事可以聘請大陸居民也可以委派外國個人擔任。注冊時,董事需出具身份證明材料
1.外資公司成立時,可以設董事會,也可以不設董事會。
2.若不設董事會,需設一名執行董事。
十、財務人員
公司進行稅務登記時,需提交一名財務人員信息,包括身份證明復印件、會計上崗證復印件與照片.
深圳怎么去設立外資企業
所有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 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主經營管理,不受干涉。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的;
(二)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權范圍內批準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準后15天內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權限事先征得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同意。
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 宗旨;經營范圍、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 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外國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外國投資者。
深圳外資公司清算適用《公司法》清算規定嗎?
1、關于國家原對外經貿部頒布的《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以下簡稱《清算辦法》)是否仍然適用的問題。
公司法第218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雖然《清算辦法》不是法律性質,且存在諸多問題,但由于其針對性較強,并在外商投資企業清算過程中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由于公司法中有關清算的規定并沒有考慮到外商投資管理中的特殊要求,因此,該辦法的一些重要內容將仍然在一段時間內并在一定范圍內適用。
2、關于法院組織清算是否為《清算辦法》中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的補充的問題。
現實中,大量外資企業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根本無法按照辦法中的普通清算或特別清算程序進行清算,但同時由沒有其他可以替代的途徑。因此,諸多外資公司根本就無法或沒有清算。由于公司法賦予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權利,為此,外資企業股東至少可以借公司債權人名義(在很多情況下,公司股東事實上也是公司債權人)在公司不能采取普通清算或特別清算程序的情況下,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應當說,人民法院組織對外資企業進行清算不僅是外資企業清算形式的補充,而且將成為外資企業退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3、關于特別清算是否為申請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前置程序的問題。
根據《清算辦法》的規定,公司在不能按照普通程序清算的情況下,應按照特別清算程序進行清算。但是由于外資主管部門過于謹慎及行政程序不清或公司股東意見不一等諸多原因,外資企業按特別清算程序進行清算的少之又少,特別清算可以說是已經成為一種堂皇的擺設。為此,為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程序上的不合理問題,盡早化解股東之間及其與債權人之間的矛盾,在法院有權組織清算的前提下,申請特別清算不應當成為申請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前置程序。至少,在申請特別清算和申請人民法院組織清算之間,應當給予當事人選擇的權利。
4、關于清算委員會的組成等問題。
公司法與《清算辦法》在清算委員會的組成等許多方面也有沖突的地方,為此,是適用《清算辦法》還是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從及早化解矛盾、減少社會成本的角度出發,也應當賦予公司或公司股東相應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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