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國稅匯算清繳怎么做(2)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8大疑難案例
案例1:貨幣性基金的投資分紅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
基本情況
B公司購買了貨幣性基金,得到分紅。分紅收入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規定: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事務所意見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貨幣市場基金屬于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因此依據財稅〔2008〕1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屬于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之所以B公司會產生疑問,是相關法規對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的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證券投資基金種類規定不詳細,有的人認為貨幣性基金不屬于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證券投資基金。
建議
對屬于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的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證券投資基金種類,希望財稅部門予以明確,以便納稅人能準確地適用政策。
案例2:原始依據提供不全,資產損失如何認定?
基本情況
某國有企業A,2015年度申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其中一項報廢固定資產賬面價值104.20萬元。A公司屬于老國企,該項固定資產形成年份較早,且該項固定資產與同時取得其他固定資產項目涉及施工、安裝成本分攤,因此賬面價值包含兩部分,購買價款77萬元及在建工程分攤成本27.20萬元。當時同時進行施工的固定資產項目較多,在建工程(分攤成本)總金額將近2000萬元,分攤成本中主要包含當時的施工成本、人工費用等。企業問:資產損失如何認定,是否需要將2000萬元在建工程相關原始確認依據全部核查?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三十條規定,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三)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事務所意見
企業提出2000萬元分攤成本的全部原始確認依據難以全部提供,提出是否僅提供部分原始憑據(超過本項固定資產分攤成本部分)。
考慮本項固定資產分攤成本占全部分攤成本比重較小,本次資產損失確認金額僅限于實際取得成本(購買價款)占全部賬面價值比重×實際損失金額。
企業意見
企業提出2000萬元分攤成本的全部原始確認依據難以全部提供,提出是否僅提供部分原始憑據(超過本項固定資產分攤成本部分)。如不行將自動放棄分攤成本部分損失金額的確認。
建議
一方面考慮由于分攤成本事實上已經被認定,每年作為計稅基礎的一部分以折舊方式進行稅前扣除,對該部分資產價值基本可以確認。另一方面,考慮到部分國有企業成立時間較長,資產原值可能存在評估增值等不能稅前扣除的調整因素,因此仍然是取得原始確認依據更為穩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