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業所得稅如何匯算清繳
上海企業所得稅如何匯算清繳
快到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間了,很多會計朋友開始忙了起來,上海的企業要如何進行匯算清繳呢?今天學習啦小編整理了上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小知識分享給大家!
上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一)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 類)》及附表。
2.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及附表。
3.財務會計報告報送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現金流量表》(視企業所執行的會計制度依要求報送)。
(4)《所有者權益變動表》(視企業所執行的會計制度依要求報送)。
(5)報表附注及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資料(視企業所執行的會計制度依要求報送)。
利用數字證書通過互聯網絡申報成功的納稅人,可取消上述1.2.3.(1)(2)(3)(4)紙質資料報送。
4.其他相關資料:
(1)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2)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 45 條情形或者需要適用《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 84 條規定的居民企業,應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納入《企業所得稅法》第 24 條規定抵免范圍的外國企業或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 45 條規定的受控外國企業,應報送按照中國會計制度編報的年度獨立財務報表。
(二)跨省設立的,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應報送:
1.總機構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 類,2014 年 版)》,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4 年版)》和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2.分支機構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 類,2014 年版)》,同時報送總機構申報后加蓋有稅務機關業務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4 年版)》復印件,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上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
關于暫停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幾點注意事項
那么,關于此次暫停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1、暫停后不延長截止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2015年度匯算清繳截止時間仍為2016年5月31日。不因暫停而延長。
2、預計暫停時長
根據《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推遲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通知》(津地稅所〔2015〕5號)等相關披露信息的分析,預計本次暫停辦理匯算清繳為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具體時間由主管稅務機關通知為準。
3、不受暫停影響的類型
據悉,各地稅局辦稅服務廳將設置專門窗口辦理申請注銷登記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特殊事項的申報,因上述原因需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不受本次暫停影響,按現行程序及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業務。
4、申報表調整并非政策調整
本次暫停匯算清繳的原因主要為總局近期將進一步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各地也將據此完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軟件。而修改申報表本身并不代表著企業所得稅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因此納稅人不宜過度擔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本身并未發生重大變化。
6、有補充政策文件發布的可能
納稅人可就需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事項(除以表帶備的項目)提前進行備案工作,相關隨表報送的資料(如:資產損失申報資料)也可提前著手準備。會計報表的審計和調整也可提前開展,避免因會計調整事項帶來企業所得稅匯算的重復工作。
7、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的安排
如前所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時間預計將比以往減少2個月。但根據以往的實際,1、2月份進行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數量并不多,因此總體影響不大。但納稅人仍應合理安排自身辦理此業務的時間,避免產生未及時申報的不良后果。
上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注意風險
風險點1:國債產生利息收入的起算時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國債利息計算公式中的"持有天數"的起算時間也應當按照"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但實際操作中納稅人從非發行者手中購買國債時,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生效的日期,尤其是無記名國債,很難確認其具體移交時間,只能以有效的合同約定為準。
風險點2:離退休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離退人員已不在企業任職或者受雇,企業發生的支出,不屬于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得從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離退休人員工資和福利費等支出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不得在稅前扣除。
風險點3:企業為職工購買補充養老保險
對于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其通過商業保險公司為員工繳納的具有補充養老性質的保險,可按照財稅〔2009〕2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從稅前扣除。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1年第3號)的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的性質可以從保險產品的名稱予以分析判定,年金養老保險的產品名稱中有"養老年金保險"字樣。同時,筆者認為企業自行管理的補充養老保險,沒有向第三方保險機構支付,資金的所有權仍保留在企業內部,因此不允許稅前扣除。
風險點4:不得作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股權和債權
納稅人應特別注意,以下債權和股權損失不允許稅前扣除: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風險點5:企業境外所得包含的資產損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文件)規定,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于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納稅人境外經營產生的資產損失,包括參與境外分支機構營業利潤計算資產損失,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為境外的股權投資損失,債務人在境外的債權投資損失,應收及預付款損失,應收票據、各類墊款和往來款損失,固定資產所在地為境外的固定資產損失等。
按照現行申報表的邏輯結構,納稅人境外所得為負數時,應在主表第14行"境外所得"填寫負數,與境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相分離。其中形成分支機構虧損的損失以"分國不分項"的原則進行彌補,境內機構的上述股權投資、債權投資、應收預付款、財產轉讓損失不能用境內所得彌補,目前也沒有明確的申報受理標準。實務操作中,納稅人對該部分損失進行申報前,應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確認是否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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