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時間
匯算清繳時間
有一些會計的朋友不是很懂關于匯算清繳的時間,看完學習啦小編整理的匯算清繳時間后你就會明白!文章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2016年匯算清繳指南(含申報、政策解讀及新政策)
一、匯算清繳期限
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修改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部分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進行了以下修改,請納稅人關注調整變化內容,并根據公告的填報要求對年度申報表進行填報:
1、對《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及填報說明修改如下:
(1)“107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修改為“107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填報說明修改為“納稅人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2)“103所屬行業明細代碼”填報說明中,判斷小型微利企業是否為工業企業內容修改為“所屬行業代碼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判斷為工業企業”,不包括建筑業。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其填報說明廢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填報說明(見公告附件1)替代,表間關系作相應調整。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規定,《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填報說明中,刪除“全球獨占許可”內容。
4、《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其填報說明廢止,以修改后的《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填報說明(見公告附件2)替代,表間關系作相應調整。
5、《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其填報說明廢止,以修改后的《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填報說明(見公告附件3)替代,表間關系作相應調整。
6、下列申報表適用范圍按照以下規定調整:
(1)《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特殊行業準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只要會計上發生相關支出(包括準備金),不論是否納稅調整,均需填報。
(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納稅人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虧損的,填寫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三、匯算清繳涉稅事項的辦理
對于減免稅備案、資產損失申報、特殊重組等涉稅事項請按照相關文件準備資料,依規定辦理:
(一)減免稅備案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要求,準備備案資料。
(二)資產損失申報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等的要求,準備申報資料。
(三)特殊重組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等文件的要求準備申報資料。
四、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相關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61號)
(二)2015年度匯算清繳小微優惠政策內容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2015年度匯算清繳小微優惠政策執行口徑
1、下列兩種情形,全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1)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2、下列情形,需分段計算優惠稅額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分段計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簡稱減低稅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2)根據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2015年度新成立企業的起始經營月份,按照稅務登記日期所在月份計算。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四)行業調整提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的規定,建筑業不屬于工業企業,而屬于其他企業,應按其他企業的標準來判定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
匯算清繳的工作
1、匯算。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的基礎上,自行計算確定全年應繳、應補及應退稅款。
2、申報。填寫并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繳納。
稅前扣除
自2008年兩稅合并實施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被廢止失效,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對于稅前扣除的規定卻極為簡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鉑略咨詢為Linked-F會員總結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各個項目和處理要點:
一、工資薪金及相關支出的稅前扣除
二、職工教育經費范圍
三、勞動保護性支出
四、成本及費用支出管理
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定義
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七、運輸費用
八、管理費用
九、開辦費支出
十、業務招待費支出
十一、差旅費
十二、會議費
十三、咨詢費支出
十四、綠化費支出
十五、財務費用
十六、固定資產的“成本調整”
十七、裝修裝潢支出
十八、公允價值模式計量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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