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軌跡—從傳統到現代》讀書筆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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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全書,作者的目光大多集中于軟商法的作用及相關實踐之上。我們必須承認和重視的是,商法的制定、發展與修改都是緊隨市場貿易的發展變化而變化的。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必然需要適應商業發展的路徑。商法的制定不能停留在理論層面或是僅根據部分現象而制定,它是需要在市場整體規律的基礎上制定出來,或者說是總結出來。
隨著科技的發展,市場貿易的多元化和復雜性與日俱增,各種新生問題層出不窮,原有的法律及市場規則顯然無法追趕上市場的腳步,新市場規則的制定及實施顯得尤為迫切。誠然,硬商法的穩固性使其無法迅速的對市場變化做出反映,但是軟商法能起到的作用足夠嗎?在前文中多次提到,軟商法是由社會組織制定的市場規范,那么這些規范的正確性如何得到保證呢?軟商法也是基于市場規律而形成,但是人們對市場規律的認知并不一定是完全準確的,并且市場動向是瞬息萬變的,因此軟商法也并不是完全之法。適用于不同領域的軟商法可能存在出現沖突的現象,或者有利于這一領域的軟商法的實施結果會導致另一領域的發展運行出現問題。因此,硬商法統籌全局,宏觀調控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作者認為軟商法與硬商法是皮與毛的關系,但筆者認為將軟商法看做是對硬商法的查漏補缺更為貼切。硬商法規定的是原則性規范,起到總領大方向的作用;軟商法體現在具體實踐中,作用于細節之處,變換靈活。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同時,除了合理性的考慮之外,利益性也是商法需要重視的內容。商業行為是一種逐利行為,商人所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如果相關規則的制定違反或阻礙了商人的利益,那么他們會想辦法規避規則,逃避管理。這樣不僅使得規則形同虛設,也很有可能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因此,商法的制定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既要考慮個體差異,也要考慮行業發展;既要考慮局部發展,也要顧及整體市場;既要考慮社會環境,也要適應經濟走向。
總體來說,制定商法首先要保證的就是跟隨市場發展的趨勢,充分發掘市場的內在規律。穩定的法典形式并不能很好的實現這一要求,非法典化趨勢的增強是必然要求。但是這并不是說明,我們不需要穩固的法律來對市場進行規制。市場是靈活的,但也是廣闊的。在制定市場貿易規則時,需要考慮的不僅僅是局部的行業發展,還需要考慮其對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乃至國際經濟發展的影響。也就是說應當同時具備大局觀和應變性,與時俱進,才能保證其發揮應有的作用。
作者:王夢穎
公眾號:新語莘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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