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室內人員有沒有高溫補貼
根據東莞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的就有高溫補貼,那室內人員有沒有的補貼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東莞室內人員是否有高溫補貼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東莞室內人員是否補貼
判斷是否屬高溫津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前者一般包括建筑工人、交警巡警、環衛工人、戶外線路檢測人員、倉庫搬運工等;后者一般煉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具體需要看工作場所的溫度。像一些工廠的鐵皮廠房,里面若溫度超過33℃,也應發放高溫津貼。
如果職工和用人單位對是否應發放高溫津貼存爭議,則可申請勞動仲裁,同時“誰主張誰舉證”。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
高溫補貼發放時間在每年的6月至10月。
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則是每人每天6.9元。
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津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
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發。逾期不發將處2000~10000元的罰款。
(1)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抵高溫津貼。
(2)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且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東莞高溫補貼的標準
廣東發放時間:6月、7月、8月、9月、10月;
【發放標準】: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按每人每天6.9元計算。
高溫補貼發放對象
享受高溫津貼需要符合條件:
一是高溫,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二是高濕,高溫季節常有高濕現象伴隨,即又悶又熱,且持續的時間較長。以上兩個條件中,前者國家已經明確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高溫補貼的相關規定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4、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其他相關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溫津貼的范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溫度達33℃以上的人群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也就是說,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溫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溫津貼。而高溫天氣下,工作場所溫度高于33℃的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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