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辭退人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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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辭退人員的情況
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范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發給被辭退人員辭退費。辭退費由單位在其辦完有關手續后一次性發給,并將《辭退費發放證明》存入本人檔案。
事業單位辭退費發放的標準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滿五年(含見習期)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之和,護士加護齡津貼,中小學教師加教齡津貼,下同)總額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65%,
已實行待業保險的地方和部門,不發給辭退費,被辭退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工齡津貼標準
一、這次調整工齡津貼標準的范圍是實行結構工資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
二、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正式工作人員,其工齡津貼標準由現行的每工作一年0.5元調整為1元。工齡津貼按本人實際工齡計發。
三、已達到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屬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批準繼續工作的,可以按實際工齡計發工齡津貼;其余均按本人達到國家規定離退休年齡時的工齡計發工齡津貼。
四、相應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具體辦法是:對參加了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的,按本人離退休前的實際工齡和調整后的標準計算原工齡津貼數額,納入離退休費基數。對未參加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的,按本人離退休前的實際工齡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標準增加離退休費基數。
事業單位辭退人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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