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單位口頭辭退維權辦法
公司辭退員工沒有書面傳達,是口頭通知,員工改怎么維權,是否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解答公司口頭解雇怎么維權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被單位口頭辭退維權注意事項
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在協商解決過程中,應當注意獲取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原因或理由,為協商不成時提起仲裁或訴訟時收集、全保證據作準備。
2、用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相關問題。一般情況應用信函或電報方式提出,內容包括:用人單位未以書面形式通知辭退的事實、自己提出的異議、自己的各項權利主張等,并保留證據內容。
3、及時向相關機構、部門投訴、信訪。投訴時,應將用人單位未以書面通知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全面、客觀地登記備案,并保留好投訴、信訪憑據。
4、獲取錄音資料。通過與對方交談、通話等途徑獲取相關與用人單位未以書面通知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的錄音證據。
5、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在獲取相關有利證據材料后,便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
被單位辭退能要求經濟補償情況
非因員工原因,公司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職工本人,并給予經濟補償。包含下列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用人單位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公司強迫員工辭職應對辦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被單位口頭辭退維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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