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損壞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如今,隨著網購越來越多,快遞也成為了生活中隨時可以看到的東西了。那么,當收到的快遞損壞時,該如何賠償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快遞損壞賠償的標準,希望能幫到你們。
快遞損壞賠償的標準
新《郵政法》的說法,只能賠運費的3倍。有的快遞(物流)公司在運單上(背面)有承運條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運費2-10倍的說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運包裹的重量給出賠償,如每千克20元等,各家快遞公司不大一樣。很多快遞公司也提供額外保險服務,分為保價和保險兩種。保價就是保多少賠多少,費率一般為貨物價值的百分之幾(1-5),較貴;保險則是采用商業保險公司的傳統貨運保險條款,費率為千分之幾(1-8),存在一定比例的免賠額,也就是說不是全額賠付損失的。在快遞業務中,對確實要保的貨物,多數人是采用保價的。
第四十五條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內的郵件和匯款的損失賠償,適用本章規定。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郵件的損失,是指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
第四十六條 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給據郵件損失,郵政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價的給據郵件的損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過錯。
第四十九條 用戶交寄給據郵件后,對國內郵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內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對國際郵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
查詢國際郵件或者查詢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邊遠地區的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查詢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查詢其他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查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查復期滿未查到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賠償。
用戶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查詢期限內未向郵政企業查詢又未提出賠償要求的,郵政企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郵政匯款的匯款人自匯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查詢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匯款人。查復期滿未查到匯款的,郵政企業應當向匯款人退還匯款和匯款費用。
未保價快遞丟失賠償金額的賠償規定
2013年新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丟失的,寄件人和快遞公司有約定賠償金額的應按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但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因此,未購買保價的快遞丟失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賠償。
根據《合同法》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因此,如果消費者有證據能夠證明所投寄的貨物價值,即使沒購買保價也應獲原價賠償。
快遞丟失確定賠償數額的規定
(一) 酌定賠償:這個問題是保價條款被撤銷或者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法官通過對寄件人提交的證據的判斷,在內心確認寄件人損失的大概數額,但由于寄件人往往提交的證據不夠充分,從而做出一個折中裁定,即酌定賠償。
(二)可預期損失:《合同法》第113條規定了可預見性規則,即“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遇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銀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特殊物品的賠償:特殊物品是指類似于人事檔案、畢業證書、相冊這樣的物品,對于快遞公司來說,其可能一文不值,但是對于它的所有者來確實意義非凡,很難通過客觀標準來評估和衡量其價值。律師建議寄件人以侵權為起訴請求主張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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