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女兒贍養老人的相關法律規定
在生活中,作為子女,都有贍養老人的義務,那么,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都有哪些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兒子女兒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兒子女兒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的六個問題需要明確: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后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并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后,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奸污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
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5、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
至于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于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6、兒子(女兒)去世后兒媳(女婿)是否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
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系。兒子(女兒)去世后,因兒子(女兒)與媳婦(女婿)的婚姻關系消滅而使得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系亦不復存在。
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因此,不能強令兒媳(女婿)承擔此項義務。
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解決辦法
1.尋求社區工作人員幫助。對于子女不贍養問題,可以尋求社區工作人員幫助,對子女進行批評教育,社區協助監督。
2.提起民事訴訟。對于兒女不盡贍養義務,老人可以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3.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可能構成遺棄罪。
兒媳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我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分為兩種: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而兒媳在我國的婚姻家庭關系中,基本上是沒有法律地位的。只有《繼承法》中對喪偶兒媳在遺產繼承問題上有所涉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只是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有協助贍養義務。因此,兒媳對公婆并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應該由三子一女承擔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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