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護士法律法規試題
護理管理者首先要提高對培養護士法律意識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提高護士對潛在法律問題的預見性和研究的自覺性是非常必要的。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7護士法律法規試題,希望大家喜歡。
2017護士法律法規試題
醫院醫療法律法規考試試卷(護士)
1、以下哪種人群不能注冊執業護士( )D
A.無完全民事能力者 B.色盲 C.違反護士管理辦法被終止或取消注冊的 D.以上都是
2、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 )B
A.2年 B.5年 C.8年 D.10年
3、護士注冊的條件包括( )D
A.專業條件 B.身體條件 C.品行條件 D.以上都是
4、護理交接班內容不包括( )C
A.患者、物品、藥品 B.護理記錄 C.服裝禮儀 D.醫囑執行情況
5、護士是指( )D
A.獲得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中等文憑者
B.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
C.護理員
D.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6、護理核心工作制度包括( )D
A.護理文書書寫制度 B.分級護理制度 C.查對制度 D.以上都是
7、因搶救病人,未能及時書寫病歷,應在搶救結束后幾小時內據實補記( )D
A.2h B.4h C.5h D.6h
8、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患者,可以確定為一級護理的是( )A
A.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隨時可能發生變化的患者 B.病情穩定,仍需臥床的患者
C.使用呼吸機輔助呼吸,并需要嚴密監視病情的患者 D.重癥監護患者
9、護士申請延續注冊的時間應為( )B
A 有效期屆滿前半年 B 有效期屆滿前30日 C 有效期屆滿后30日 D 有效期屆滿后半年
10、申請注冊的護理專業畢業生,應在教學或綜合醫院完成臨床實習,其時限至少為 ( )B
A 6個月 B 8個月 C 10個月 D 12個月
11、《護士條例》的根本宗旨是( )B
A 維護護士合法權益 B促進護理事業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
C規范護理行為 D保持護士隊伍穩定
12、護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患者生命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應該做到以下幾點,但除外(A )
A 必須依照診療技術規范 B 必須有醫師在場指導C 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和自身能力水平進行力所能及的救護 D 避免對患者造成傷害
13、關于申請護士執業注冊,錯誤的是( )D
A 申請人向擬執業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B 護士執業注冊的受理期限為20個工作日
C 護士執業注冊證書包含有效期信息
D 護士執業注冊證書不包含護士執業地點信息
14、以下屬于護士權利的是( )C
A 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 B 保護患者隱私
C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D 發現患者病情危急,立即通知醫生
15、以下不屬于醫療廢物的是( )D
A 使用過的注射器針頭 B 傳染病人的生活垃圾 C 包扎傷口拆下的敷 D 骨折病人的飲料瓶
16、取得以下哪種法律文書,則代表持有者具備護士執業資格,可以從事護理專業技術活動( )A
A 《護士執業證書》 B 高等學校護理學專業畢業證書
C 《專科護士培訓合格證書》 D 《護理員資格證書》
17、護理文書中不可以復印的部分是( )C
A 體溫單 B 護理記錄單 C 專科護理單 D 手術專科護理記錄單
18、排痰護理:手法震動胸壁,當患者慢動作呼氣時,護士用手震動胸壁( ),目的是使該處下方呼吸道內分泌物松動。C
A.2-3次/min B.3-4次/min C.4-5次/min D.6-8次/min
19、患者的出量記錄不包括( )D
A.尿量 B.痰量 C.引流量 D.出汗量
20、關于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敘述錯誤的是( )D
A. 書寫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日期和時間,采用24小時制記錄
B. 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C. 詳細記錄出入量,每班小結出入量,各班小結和24小時總結的出入量需用紅雙線標識。大夜班護士每24小時總結一次(7:00),并記錄在體溫單的相應欄內。
D. 根據患者情況決定記錄頻次,病情變化隨時記錄,病情穩定后每4小時至少記錄1次
二、填空題(每空2分,共20分)
1、手術前檢查準備階段的病人,屬于三級護理的病人,每天巡視至少4次,發現病情變化及時匯報。
2、給藥前,注意詢問有無過敏史;使用毒、麻、限劇藥時要反復核對。
3、接班時發現的問題,由交班者負責。接班后因交接不清發生的問題,由接班者負責。
4、診療處置工作前后均應洗手,必要時用消毒液泡洗;無菌操作時,要嚴格遵守無菌操作規程。
5、醫囑是指醫師在醫療活動中下達的醫學指令,醫囑單分為長期醫囑單和臨時醫囑單。
護士的法律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規范護理行為,促進護理事業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護士,是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
第三條護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護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全社會應當尊重護士。
第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護士的工作條件,保障護士待遇,加強護士隊伍建設,促進護理事業健康發展。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護士到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在護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貢獻的護士,應當授予全國衛生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或者頒發白求恩獎章,受到表彰、獎勵的護士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待遇;對長期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應當頒發榮譽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做出突出貢獻的護士,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業注冊
第七條護士執業,應當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解決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一般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解決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三)通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四)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在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制定。
第八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注冊,并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
第九條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條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延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
護士有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應當予以注銷執業注冊情形的,原注冊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注銷其執業注冊。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并將該記錄記入護士執業信息系統。
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包括護士受到的表彰、獎勵以及解決政府指令性任務的情況等內容。護士執業不良記錄包括護士因違反本條例以及其他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護士執業,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條護士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護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
第十五條護士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信息的權利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的權利,能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第十八條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第十九條護士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
第四章 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配備護士的數量不得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允許下列人員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一)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的護士;(三)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執業注冊的護士。
在教學、綜合醫院進行護理臨床實習的人員應當在護士指導下開展有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護士提供衛生防護用品,并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保障護士的合法權益。
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
第二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并保證護士接受培訓。
護士培訓應當注重新知識、新技術的應用;根據臨床專科護理發展和專科護理崗位的需要,開展對護士的專科護理培訓。
第二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護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護士崗位責任制并進行監督檢查。
護士因不履行職責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受到投訴的,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進行調查。經查證屬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護士做出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在護士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違反本條例規定,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二)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的。
第二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的;(二)對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三)未為護士提供衛生防護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醫療保健措施的;(四)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的。
第三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一)未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護士管理職責的。
第三十一條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一)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二)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三)泄露患者隱私的;(四)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護士被吊銷執業證書的,自執業證書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執業注冊。
第三十三條擾亂醫療秩序,阻礙護士依法開展執業活動,侮辱、威脅、毆打護士,或者有其他侵犯護士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施行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取得護士執業證書或者護理專業技術職稱、從事護理活動的人員,經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審核合格,換領護士執業證書。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達到護士配備標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實施步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達到護士配備標準。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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