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法律經典案例
在向學生講授法律知識的過程中,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法律常識》課教學中的一項重要任務。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7年法律經典案例,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法律經典案例篇一
2017年3月15日,坪山區安監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美聯富士電梯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即上崗作業,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坪山區安監局于2017年4月6日,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2017年法律經典案例篇二
2017年3月6日,寶安區安監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通彩電器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根據其使用的危化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使用危化品的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絲印車間線路未做防爆處理),其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寶安區安監局于4月6日,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萬元罰款。
2017年法律經典案例篇三
2017年1月12日,南山區安監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圣海森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設置危化品倉庫,違規在車間存放乙酸乙酯、丁醇、異丙醇、天那水、防白水、易燃油墨等危化品,且危化品存放點電氣不防爆,電線未采用穿金屬套管安全措施,未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儀,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南山區安監局于2017年4月28日,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萬元罰款。
2017年法律經典案例篇四
2016年10月11日,光明新區安監局執法人員在深圳市美溢泰電路技術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硫酸、苯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其行為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光明新區安監局于2017年1月18日,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萬元罰款。
2017年法律經典案例篇五
2017年3月15日,坪山區安監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順鑫豐塑膠科技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對危化品中間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坪山區安監局于2017年3月23日,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該公司處以1.5萬元罰款。
2017年法律經典案例篇六
2017年3月15日,坪山區住房和建設局執法人員在對坑梓秀新股份合作公司雙秀路36號廠房及宿舍升級項目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上述建設項目未報先建,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坪山區住房和建設局于2017年3月24日,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合同價1%的罰款(共計人民幣4.4萬元),并責令停工整改。
2017年法律經典案例篇七
2017年4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民警在對深圳市水佳鑫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消防檢查時發現,該公司B棟廠房東面搭建鐵皮棚,放置儲氣罐;在辦公樓與B棟廠房,B棟廠房與C棟廠房之間搭建鐵皮棚,作固態倉庫使用;C棟廠房東、西側出口未設置疏散照明燈具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宿舍樓室內消火栓無水;C棟廠房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其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有關規定。2017年4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監督管理大隊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5萬元罰款。
2017年法律經典案例篇八
2017年3月20日,深圳市住建局執法人員在對龍光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承接的龍光玖鉆商務中心南期工程項目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工程現場三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即上崗作業,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深圳市住建局于 2017年4月13日,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萬元罰款。
2017年法律經典案例篇九
2017年3月15日,龍華區安監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安潤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聚合氯化鋁50包、磷酸三鈉20包、黃色氧化鋁200瓶)儲存在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其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法人員現場作出責令限期整改和現場處理措施決定。龍華區安監局于2017年5月2日,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5萬元罰款。
2017年法律經典案例篇十
2017年4月19日,光明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光明新區松白路將石社區進行執法巡查時,發現深圳市廣源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經審批同意,違法占用、挖掘道路和開設路口,其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光明交通運輸局于2017年4月25日,依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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