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如何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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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繳納所得稅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對此明確如下: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合伙人繳納所得稅的四個原則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新政策還規定,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也就是說,與財稅〔2000〕91號文件相比,新政策增加了“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這兩項原則規定,將更方便實際操作。
政策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稅〔2000〕91號文件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財稅〔2000〕91號文件規定,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財稅〔2008〕65號文件規定,對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24000元/年(2000元/月)。上述標準從2008年3月1日起執行。
另外,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其準予扣除的個人費用,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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