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解散有哪些情況
合伙人在經營企業的時候不是一個人,在企業操作中有人出現違規操作,可能會被勒令解散合伙企業,下面是學習啦小編整理合伙企業違規操作的情況,歡迎閱讀。
解散合伙企業的情況
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的。
合伙協議約定有經營期限,期限屆滿時合伙人不愿意繼續經營合伙當然終止。這意味著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并不必然引起合伙企業的解散,只有在與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條件同時具備時才會引起合伙企業解散的后果。如果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后臺伙人對繼續經營合伙事業均無異議則可認為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長合伙經營期限。延長后的期限則為不定期限。但此時應在原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合伙協議如約定當某一事由出現時合伙便解散則設立合伙的行為實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協議解除合伙解散。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合伙可由合伙人基于合意而設立自然也可基于合伙人的合意而解散。無論合伙協議是否約定有合伙經營期限合伙人均可通過合意而終止合伙協議解散合伙。如果一部分合伙人同意解散合伙而一部分不同意則合伙不解散由同意解散的合伙人退伙合伙企業繼續存在。當然在不同意解散合伙的合伙人只有1人時合伙關系自當消滅合伙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必須是2人以上,若合伙成立后不斷發生退伙而只剩下1人時便出現了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數的現象。當這種情形持續滿30天時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試想如果合伙企業里都是有限合伙人都承擔有限責任即以其出資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那么這樣的合伙企業與公司何異如果允許這樣的情況發生還會有多少人去設立公司?要知道,律對于公司的要求可比合伙企業要嚴苛得多。另外《合伙企業法》也有明確規定“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8、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業解散的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解散的清算事務
清算事務主要有下列六項,由清算人執行,即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清償順序首先是支付清算費用;然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即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所欠稅款;合伙企業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企業財產在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給合伙人。
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責任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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