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解決合伙人退伙的糾紛
個人合伙企業是指兩名公民按照協議,各自出資組成一個合伙公司,個人合作公司出現的糾紛一般是財產和責任的糾紛,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怎么處理個人合伙公司的糾紛的內容,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合伙人退伙的財務糾紛
在審判實踐中,小編認為,合伙人退伙時處分的合伙財產,包括合伙時個人依照協議出資投入的財產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伙中的債權、債務。退伙時原則上應將入伙的財產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有困難可折價處理。因其退伙時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伙的理由以及過錯方形成的責任,確立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合伙關系終止時財產分配問題
合伙關系終止時,首先要進行審計清算,對合伙財產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且協商有爭議,如出資款項等,按出資數均等處理。出資數不相等的,照顧出資數多的合伙人利益。
合伙人因傷殘死亡的處理問題
這一問題的處理比上述兩個問題的處理難度大。要區別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合伙人不是為合法經營活動,而是純屬于自己行為造成傷殘,如有他人損害的,由他人承擔賠償責任。如屬自己過錯,由自己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合伙經營勞動過程中致傷殘死亡的,如果合伙投入保險的,按保險公司規定實施理賠;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據過錯責任承擔賠償。如果沒有人身保險,也不是他人致害的,應由合伙人負責傷殘、死亡的醫療、安葬等費用及撫恤金。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無約定的,依照勞動法規進行處理。
處理合伙解散中的問題
合伙在一定情況下會發生解散。關于合伙解散的條件,《民法通則》規定由合伙協議規定。在合伙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關于合伙的解散,《合伙法》五十七條規定了“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一)合伙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二)合伙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在合伙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或者指定一人或數人進行。清算人的任務是:(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三)清繳所欠稅款;(四)清理債權債務;(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六)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依次支付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所欠生產者欠款、合伙企業的債務,最后返還合伙人的出資。但是在返還出資問題上,因各人投入的標的不同,可能發生糾紛。比如有的投入的是房屋,如散伙時房屋還在,且沒抵押等事項,就比較容易返還。有的投入的是金錢,都在產成品或者外部的債權中,就比較難返還。在這些情況下應該執行約定和法律。合伙法第32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益分配的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處理個人合伙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通則》第五節個人合伙
第三十條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如何正確解決合伙人退伙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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