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規定是到底有沒有加班費
我們都知道,現在加班企業都是會支付加班費的,那值班是怎么規定的?有沒有加班費發放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值班規定是否有加班費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值班規定是否有加班費
首先地,值班跟加班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而言,值班是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門、接聽電話等。
加班一般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所以,按照這兩者的區分,那么在安排值班之后,勞動者是不能去要求加班費的。
當然,要是有公司明明是加班的要求,將其作為員工的值班,嚴重損害員工的加班費利益的,那么受有損失的勞動者,就要積極采取下面的措施維護自己的權利:
1、試著先找公司協商
其實如果不是被公司少發很多的加班費的話,那么最好首先試著先協商解決,畢竟這個比較節省時間、精力。加上加班費這個問題要不是很大的,那么也不至于小題大做,還是盡快、高效解決較為合適。
2、找相關部門調解
如果說你們雙方不能協商一致,但也想繼續要求有關機構調解。一般地,當事人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去申請勞動仲裁
不愿協商也不愿意調解,或者是采用這兩種方法都不能解決的,那么現在最好就是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去申請勞動仲裁。
4、去法院提起訴訟
要是在經過上面等一系列的動作之后還是沒能解決你的問題的,而你所受到的這種加班損失又多的,那么建議最好在必要的時候,將所收集到的證據拿到法院去起訴。注意的是,一般你要參加訴訟的,都得先走完勞動仲裁之后才可以,要是沒過這個的,那就是不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的。
值班費和加班費的規定
一、關于加班費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于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后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于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二、關于值班費的規定:對于值班費的計算,法律并未限定,一般根據企業規章制度來確定。
值班是否等同于加班
1、值班與加班的概念不同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也就是說,加班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各方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然而,值班并非同一法律概念,也缺乏專門的法律依據。通常認為,值班是指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臨時安排或根據企業制度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八個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從事與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值班期間仍然能休息的工作,比如看門、巡視、接聽電話等。
2、兩者的工作特點和工作任務不同。
值班和加班雖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負擔一定相應責任,但值班是因為有某些特殊的原因,由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內承擔一定非生產性、非本職的工作。而加班是因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由勞動者在原工作崗位和非工作時間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3、兩者的時間限制不同。
值班時間沒有法定的時間長短限制,可以根據企業的內部制度或勞動合同約定來確定。然而,加班時間的長短則必須遵循《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綜上,值班與加班并非同一概念。區別加班與值班的主要依據是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從事本職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也不能夠認定為加班。因此,公司安排員工在春節期間巡視廠區、處理應急事務等非生產性工作,理應屬于值班,而不是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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