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和產假規定能不能一起休
年假和產假能否一起休
針對這一問題,可以非常明確地答復說:產假與年假不沖突,休了產假,年假依然有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政策全文,點擊打開)的第四條第一款已經講得很明確了,不能享受當年年假的條件是: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產假并不在其中,產假也不是病假,產假時享受的待遇與病假也完全不同。國家制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政策全文,點擊打開)是為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并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的。
產假與年假二者沒有沖突,女職工休產假期間,與單位的勞動關系依然存在,不影響女職工在產假回來后,在適當的時候繼續休年假。
當然單位有權決定的是:員工休年假的時間不能與單位的工作安排沖突。員工請假的時間如果與單位的工作安排沖突,單位可以不批準休假,直到有了合適的時間。
年假不享受的例外情況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同時,《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員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年假未休規定要補償
年休假是指單位的勞動者每年享有保留工作、帶薪連續休假的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機關、團體、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的工作人員都可享受休假。根據相關規定,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
不能安排年休假 工資要按3倍算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工資折算為日工資按照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計算。比如一名員工工作滿3年,月工資為5000元,那么他該休的年休假為5天;假如這5天他沒有休年休假,單位應該支付他 3448元((5000元÷21.75天)×5天×3倍)未休年休假工資。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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