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2)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成立,由業主成員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建設單位等派員組成。
物業管理委員會人數應當為七到十一人的單數,其中業主成員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業主中推薦產生。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成員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告知物業所在地的縣級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大會職責的,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全體業主意見;作出決定后,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職責期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能夠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指導籌備工作,成立業主大會;能夠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應當指導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1]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新建物業項目明顯分割成多個獨立區域,并且配套設施設備、物業服務用房等各自獨立配置的,可以確定為多個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已經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征求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新建住宅以及用于銷售的非住宅物業實行前期物業管理。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前期物業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三條 新建物業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前期物業服務履約保障制度,規范前期物業服務,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履行義務。
第二十四條 新建物業在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等備案手續。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方案經備案后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不得承諾或者約定減免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的具體位置和面積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載明,并在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之前予以確定。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新建用于銷售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均為非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上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最高不超過五百平方米。物業服務用房面積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
新建用于銷售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有住宅和非住宅的,住宅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比例高于百分之五十的,按照新建住宅的標準配置物業服務用房;住宅建筑面積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按照非住宅物業的標準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時,市、縣級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進行核查。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市、縣級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查驗,查驗后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承接查驗協議,辦理物業交 接手續;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和其他不利于物業使用和管理的問題,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并協助相關管理部門督促落實。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承接查驗備案手續,并將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物業承接查驗的費用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建設單位承擔。[1]
第四章 物業服務
第二十九條 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接物業項目。
物業服務企業在非注冊地承接物業服務項目的,應當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誠信證明等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市、縣級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項目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物業服務企業在派出項目經理后應當按照規定報物業所在地的物業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并及時更新:
(一)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證書,項目經理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
(三)電梯運行維護費、公共能耗費等分攤情況;
(四)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參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2017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2)
上一篇:2017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
下一篇:2017武漢物業管理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