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對策的探究論文
電子商務的出現給傳統貿易帶來了巨大的變革的同時,也對現代的稅收管理制度提出了挑戰,尤其C2C模式的電子商務由于中間商功能的逐步弱化,對現行的稅收監管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本文針對這一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以下是學習啦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對于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對策的探究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對于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對策的探究全文如下:
【摘 要】對于C2C電子商務,是否對其征稅,如何才能有效地征稅、降低征稅的成本,如何完善整個征稅系統,這些都是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難題。因此,本文將從我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現狀入手,分析C2C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最后對傳統的征管系統提出改革建議。
【關鍵詞】C2C模式;稅收管理;對策
一、我國C2C模式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極其迅速。網絡購物、網上支付、網上銀行、團購等與電子商務息息相關的用戶規模全面增長。另外,除了微博,團購成為全年增長第二快的網絡服務應用。作為與傳統交易方式不同的新型商務方式,電子商務利用現代發展的科學技術為載體得到充分發展。
C2C(customer to customer)模式,指的是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供應商在互聯網上提供買賣雙方都比較信任的電子交易平臺,幫助賣方建立網上店鋪,并且提供第三方進行貿易監督,使個體與個體直接接觸進行交易。這種模式不再受到時間、空間的限制,降低了大量的市場溝通成本。同時,電子商務的基礎設施日漸完善,支撐環境也逐步規范,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需求增加。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統計 ,截至2013年年底,中國網絡購物用戶可達到3.1億人;從交易額來看,2013年全國網絡零售場交易額達到18155億元。
二、我國C2C模式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現狀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稅務登記管理辦法》,B2B及B2C等模式涉及到企業一方的電子交易活動中,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以此來對該交易活動進行稅收征管。
我國曾在2007年3月6日商務部發布的《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中對于網上交易參與方做出規定:法律規定從事商品和服務交易須具備相應資質,應當經過工商管理機關和其他主管部門審批。然而,對于C2C模式下的電子商務卻幾乎是沒有任何比較明確及完善的稅收征管法律規范。我國對于電子商務的稅收方向,是既希望電子商務能夠快速發展起來,帶動經濟的發展,減輕稅收的約束;同時又能夠征管這一領域的稅收,即短期內進行免征或者稅收優惠,長期內進行規范征稅。
三、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淺析
該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較其他模式的要復雜。由于是新興的商務方式,很多概念都處于模糊界限,沒有準確的立法定義。而且由于它的特殊性,傳統的稅收征管手段出現監管空白的領域,稅收征管成本高,難以形成有效的管理。
1.稅種缺乏立法規范
隨著網絡的發展,電子商務分為在線交易和離線交易。在線交易是指商品被轉化為數字信息并且可以僅通過互聯網來傳遞數據,而離線交易則是指除了在網絡上達成交易的協議還需要現實中的物流等方式進行商品傳遞。對于在線交易,如網絡上直接通過數據傳遞,讓消費者直接網上下載,這一過程根本不再需要繳納稅款。而這種虛擬商品的交易,我國并沒有稅收立法對其進行規范,如果不開征新稅種,仍以現有的稅種進行征管,到底是以增值稅還是以營業稅的模式來征收,缺乏一個權威的說法。
2.稅收監管困難
由于電子商務具有“無紙化”的特點,根據傳統的稅務管理辦法,稅收征管原則受到沖擊,用戶只需要有一臺連入互聯網的計算機和在網絡交易平臺注冊的一個虛擬賬號,就可以從世界的任何地方參與商務經營活動,而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營業場所。
3.稅收征管系統不匹配
在網絡上,所有的買賣協議、各種票據憑證都是以數字信息形式存在的。雖然稅務系統在科技人員的研究之下有了網上申報納稅系統,但是與電子商務相吻合的網上申報納稅系統還是有一定的差距。此外,在網絡上的交易活動信息既可以通過加密掩蓋又可以隨時進行修改,這些數據在傳統的系統之下是沒有辦法檢測出來的,導致傳統的賬簿憑證管理方法失去了使用意義,使得稅收征管更加困難。
四、C2C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模式對策分析
1.借助第三方對C2C電子商務進行征稅
最好的辦法是借助第三方的力量進行征管,比如淘寶上的第三方支付寶。因為網上購物的付款都是先支付到支付寶這個第三方的平臺上,直到買家收到貨物后再確認付款。每一筆支付,支付寶上都有記錄。
在整個稅收征管過程中,無論是征稅主體還是納稅主體,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征稅成本大于總體收益,并且沒有有效的宏觀調控,征稅主體就會放棄征稅;如果納稅主體逃稅后收益比納稅后收益大,納稅主體就會選擇逃稅。征、納稅主體加上網絡中間商,三方都會根據所獲得的相關信息,各自做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選擇。
2.對C2C電子商務征稅系統的改革建議
對于監管難度較大的C2C模式電子商務,我國需要加緊對電子商務網上稅收系統的研究,根據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的特點,對傳統的稅收征管系統進行修改,完善對其的稅收管理辦法。
(1)前期的基礎管理
傳統稅收征管系統中,主要的管理依據是各種票證和賬簿,而C2C模式電子商務都是“無紙化”操作的,隨著商務交易的模式發展變化,稅收征管方式也需要有所改變。針對于C2C電子商務,難以要求稅務部門對從事電子商務的個人做好全面登記工作,故可在賣家向網絡交易平臺提出申請交易之時進行登記,采取臺后實名登記,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實信息,而工商和稅務部門則可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對賣家的信息進行全面登記,使電子商務的稅前登記電子化。
而納稅申報中經常使用的票證主要有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稅收票證等,稅務機關可與電子技術信息部門進行合作,研制出電子化的票據。對于在線交易進行增值稅的征收也可有電子形式的發票可用,從而實現增值稅的抵扣。對于納稅申報的表格等,都進行電子化,可實現網絡上的電子申報。
基礎設施是重點。如果沒有建立有效的電子信息系統,對登記、票據、申報都采取電子化形式,我國的稅收系統就難以跟上電子商務的腳步。
(2)中期的稅款征收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第三方的合作,如網絡提供平臺(淘寶網)、電子商務結算中心(支付寶)等,進一步規定它們提供信息的責任,加以法律規范強制性使其與稅務機關協助,充分發揮它們作為C2C模式電子商務交易關卡的積極作用,以此來追蹤該模式下的交易活動。此外,還可與銀行、郵遞公司等加強聯系,及時了解納稅人資金的流動情況和貨物的流動情況。或者以第三方采取代扣代繳方式來進行扣繳稅費,這能有效地進行網絡上的稅款征收。
除了依靠與其他部門的緊密聯系,稅務機關還可積極參與制定電子商務認證支付標準的工作,自主把握主動權,而不僅是依賴相關部門自主提供相關的信息。
(3)后期的稅收檢查
征稅后期的稅收檢查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進行檢查、監督的管理活動。傳統的稅收檢查主要的檢查內容是納稅人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生產經營場所等相關資料信息。但是C2C電子商務沒有會計賬簿、報表等相關資料,而且生產經營場所也是虛擬化的,這給稅務機關的后期稅收檢查帶來了很大的挑戰。所以,稅務機關更要加強與網絡交易平臺的配合,讓其提供交易的商品、時間、金額等,以此來達到合法合理的檢查目的。
此外,還可通過網絡技術的改進,建立完善的稅務檢查電子系統,建立專用發票防偽系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報警系統等先進電子系統,有效地實現跨地域、跨部門的涉稅信息傳遞,以此來達到大范圍的聯網稅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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