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如何進行債券融資
中小企業如何進行債券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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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的債券融資
案例背景
2011年揚州工藝美術集團和大賀傳媒聯合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由于企業資產規模不大,最初信用評級只有BBB,后來通過信用再擔保公司,將征信提高到AA級,最終發行成功了1億元三年期的債券,不僅大大降低了企業成本,還提高了資金使用率,除了對前期流通資金進行置換,還把資金用于改造工藝美術大樓、擴大經營生產和購置原料,為以后的發展打下基礎。
對企業來說,發債有一定的門檻和風險,比如有發債額只能是凈資產40%的紅線約束,固定資產多的大企業容易發債成功;發債要對企業信用進行嚴格評級,那些信用好、有過成功發債并償還的企業,會得到認可,發行的利率和條件也會更優惠一些;發債要對企業的盈利模式進行很好的梳理和承諾,否則投資人不會認購。
那么固定資產少的中小企業就被擋在發債大門外了嗎?針對企業資產規模較小、單體債券難以成功發行的現狀,多地已推出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這就解決了單一企業因規模較小不能獨立發債的矛盾,降低了融資門檻。
什么是中小企業集合債
集合債,是指2個以上10個以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統一產品設計、統一券種冠名、統一信用增進、統一發行注冊方式共同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集合發行能夠解決單個企業獨立發行規模小、流動性不足等問題。
由于中小企業大多規模小,收益不穩定,抗風險能力差,缺乏合格抵押擔保品,銀行對其信貸的支持力度受到影響,通過間接融資獲取的資金與中小企業的實際需求始終具有較大差距。而通過市場直接融資,依然由于資產規模、融資規模、信用等級、項目評估等具體問題,即使中小企業愿意支付額外的風險溢價,直接融資市場也未能成為其融資的常規渠道。
中小企業融資難主要是由于內部及外部兩重因素造成的。內部因素是企業資產規模較小、信用級別較低,無法滿足商業銀行及債券市場投資機構對于企業授信的基本要求,因而較難獲得融資支持;外部因素則受困于國內金融市場風險分擔機制不健全、缺乏有效信用增進渠道等,中小企業即使愿意支付額外的風險溢價,仍較難進入債券市場,進行直接的債務融資。
集合債規避了中小企業單體發行債券的種種弊端,但需要一個牽頭人,地方政府自然而然地承擔了這一責任。由主體信用評級較高的專業信用增級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增級,不僅可以幫助中小企業獲得直接融資的機會與能力,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特點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一般采取“政府牽頭、統一組織、統一冠名、統一擔保、集合發行、分別負債”的模式,通過牽頭人組織,以多個中小企業所構成的集合為發債主體,發行企業各自確定債券發行額度并分別負債,形成一個總額度,采用集合債券的形式,使用統一的債券名稱,向投資人發行的約定到期還本付息的一種企業債券形式。
它是以銀行或證券機構作為承銷商,需由擔保機構擔保,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的新型企業債券方式。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旨在促進優質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推動中小企業的發展。這種“捆綁發債”的方式,打破了只有大企業才能發債的慣例,開創了中小企業新的融資模式,對于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具有積極意義。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優勢
1.拓寬了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集合債券的發行可以為一批有發展潛力的中小民營企業提供融資機會,拓展新的融資渠道。
2.有利于優化企業的財務結構,使股東利益最大化。利用財務杠桿的原理進行債務融資可以提高凈資產收益率,使股東利益最大化。債務融資債權人不具備管理權和投票選舉權,發行債券不會影響公司的所有權結構和日常經營管理。
3.降低了融資成本。貨幣政策從緊的背景下商業銀行普遍收緊信貸,中小企業通過信貸融資難度明顯加大,實際貸款利率亦步步走高。相比之下,同期限的債券發行利率顯著低于同期限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即使考慮到相關發行費用,企業債券仍具有明顯的融資成本優勢,而且發行環境也相對便利。此外,債券利息在稅前支付并計入成本,具有稅盾優勢。
4.分散了融資風險。集合債券發行需要多個中小企業主體共同參與完成,各中小企業參與主體只承擔各自發行額度的融資風險,這種方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集合債券的總體風險。
5.提高企業的資本市場形象,推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發行企業債券是發行人在資本市場邁出的重要一步,企業藉此在債券市場樹立其穩健、安全的品牌形象,企業債券發行上市后,企業需要定期披露信息,被廣大機構投資者關注,這有利于企業規范運作,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并可在資本市場上樹立良好的信用形象,為企業持續融資打下信用基礎。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的流程
集合債券的發行需要多方參與配合,發行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企業遴選、組織申報和發行上市三個階段,有關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1.企業遴選。
(1)牽頭人下發有關通知,企業開始推薦上報,然后牽頭人匯總上報企業情況,向財務顧問(主承銷商)進行推薦;
(2)財務顧問與主承銷商初步協調落實統一擔保人及反擔保人,同時財務顧問對牽頭人推薦的企業進行初步評估,篩選首批入選企業;
(3)財務顧問展開對入選企業的前期盡職調查,企業提交盡職調查提綱中列明的有關資料;
(4)財務顧問協助主承銷商確定發債企業名單。
2.組織申報。
(1)確定擔保人,同時發行人與各機構簽署相關協議或意向書,中介機構對發行人進行深入盡職調查,進場開展工作;
(2)發行人、財務顧問與主承銷商共同討論發行方案,初步確定發行方案;
(3)財務顧問及主承銷商協助發行人制定明確可行的償債計劃;
(4)財務顧問協助主承銷商撰寫上報國家發改委文件(發行人發債申請、主承銷推薦意見、發行債券可行性研究報告、債券募集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等);
(5)財務顧問協助主承銷商撰寫上報證監會及人民銀行文件(申請書、市場調查與可行性報告、主承銷商對承銷團成員的內核審查報告、風險處置預案、債券利率說明等);
(6)主承銷商對債券進行市場推介路演及詢價,組建承銷團,簽署協議;
(7)發行人與擔保人就擔保事宜協商,擔保人落實對發行人相關擔保資產的后繼監管措施,擔保人出具《擔保函》,設定物權反擔保的,需明晰擔保財產權屬,另外資產評估機構對擔保財產的價值進行評估,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同時發行人就擔保財產的登記、保管、持續監督等做出安排;
(8)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對發行人的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擔保人也需符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審計,并由其出具審計報告;
(9)評級公司完成對債券的評級及對發行人的主體評級,并出具信用評級報告;
(10)律師事務所完成對發行人和擔保人的主體資格及本次債券發行合法性的審查,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11)財務顧問協助主承銷商匯總并制作全套申報材料并協助其將債券發行申報文件上報省發改委及國家發改委。
3.發行上市。
(1)國家發改委對上報的債券發行申報文件進行審核,提出修改反饋意見,通知發行人及主承銷商補充完善材料,發行人、主承銷商及財務顧問按照國家發改委的相關意見補充完善相關材料,并出具相應說明,然后將債券申報文件轉至人民銀行和證監會會簽,同時國家發改委核準本期債券發行,下達核準文件至地方發改委,由地方發改委轉發至發行人;
(2)主承銷商將國家發改委的核準文件及其它相關文件報送至中國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并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完成發行注冊,做好債券發行前準備工作;
(3)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擇日在國家發改委指定報刊上刊登債券募集說明書,債券發行正式開始,在發行期內,承銷團完成對本期債券的分銷工作,主承銷商按規定將相關募集款項劃至發行人指定賬戶;
(4)債券發行結束后,主承銷商將發行情況匯總上報國家發改委,并辦理相關后繼托管事宜,同時主承銷商要協助發行人向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辦理債券上市流通事宜。
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條件
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對聯合發行人的遴選至關重要,參照國家對于發行企業債券的相關規定,結合各地市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的成功案例,對集合債券聯合發行人的要求一般有以下幾個方面:
1.注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活動位于當地的工業類型企業,鼓勵各類經濟性質中小企業積極參與,優先考慮當地的重點上市后備企業;
2.企業最近三年必須連續盈利;
3.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元;
4.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
5.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潤(凈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
6.已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于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7.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8.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原則上鼓勵各地市重點扶持項目。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60%;
9.企業應擁有相應的擔保資源,包括可用于抵押或質押擔保的財產或相關權利,如土地使用權、房屋、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股權等。
點評
中小企業集合債是契合中小企業直接融資需求、市場化運作的創新產品,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一個更高層次、更廣闊的融資平臺,使中小企業直接融資上了一個新的臺階,有效地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切實幫助企業克服了發展中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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