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債券發行條件
各類債券發行都需要一定相關的條件,那么各類債券發行的條件又是什么呢?下面是學習啦小編整理的一些關于各種債券發行條件的相關資料。供你參考。
一、銀行間市場各類債券發行條件
(一)一般責任債券
1、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
(2)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3)關于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64號)
(4)關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68號)
(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5]47號)
2、監管機構:財政部
3、審批機構:國務院、財政部、地方人大
4、發行主體:地方政府
5、發行條件:
一般債券期限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據資金需求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但單一期限債券的發行規模不得超過一般債券當年發行規模的30%。
6、審批方式:
一般債券由各地按照市場化原則自發自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發行和償還主體為地方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的規定,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7、發行流程:
各地組建一般債券承銷團,承銷團成員應當是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具有債券承銷業務資格,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凈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
一般債券發行利率采用承銷、招標等方式確定。
(二)專項債券
1、法規依據:
(1)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5]32號)
(2)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5]83號)
(3)關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85號)
2、監管機構:財政部
3、審批機構:國務院、財政部、地方人大
4、發行主體:地方政府
5、發行條件:
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綜合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回收周期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合理確定,但7年和10年期債券的合計發行規模不得超過專項債券全年發行規模的50%。
6、審批方式:
財政部測算分地區新增專項債券規模和置換專項債券規模,報國務院批準后下達各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新增專項債券規模內,提出新增專項債券規模分配建議,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省級政府同意后報省級人大會批準。各級財政部門在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新增專項債券規模內,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本級政府同意后報本級人大會批準。
7、發行流程:
專項債券采用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單只專項債券應當以單項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為償債來源。單只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多個項目集合發行。
各地可以在專項債券承銷商中擇優選擇主承銷商,主承銷商為專項債券提供發行定價、登記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詢服務。
(二)企業債券
1、法規依據:
(1)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04]1134號)
(2)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
(3)關于進一步改進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3]957號)
(4)關于充分發揮企業債券融資功能支持重點項目建設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
(5)對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文件的補充說明(發改電[2015]353號)
(6) 關于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序加強風險防范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發改辦財金[2015]3127號)
2、監管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審批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包括省級發改委)
4、發行主體: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5、審批方式:
中央直接管理企業的申請材料直接申報;地方企業直接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企業債券申報材料,抄送地市級、縣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改委轉報。
6、發行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凈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70% 。用于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該比例執行。用于調整債務結構的,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用于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40%;
(5)債券的利率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于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7)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7、發行流程
(1)申報
央企的申請材料直接申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所屬企業的申請材料由行業管理部門轉報;地方企業的申請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部門轉報。
申報流程
根據《關于進一步改進企業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3]1890號)的規定,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預審,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國家發改委收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預審后轉報的材料和預審意見,對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發改委在審核發債申請有關文件過程中發現需要補充有關文件材料的,一次性書面通知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于5個工作日內提供,超過5個工作日不能提供的,按退回處理。
根據10月發布的最新的《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債券市場化方向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申報程序改為“地方企業直接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企業債券申報材料,抄送地市級、縣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改委轉報。”
申報材料
由于篇幅限制,詳見《銀行間債券市場監管政策報告》
(2)審核
國家發改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根據最新的《關于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序加強風險防范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發改辦財金[2015]3127號)明確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改委轉報;從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報直至我委核準時間,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不超過60個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術評估不超過15個工作日。新規還新增了兩條豁免條款:1、符合條件的企業債券可豁免委內復審環節;2、符合條件的企業債券可直接向發改委申報發行債券(須同時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由其并行出具轉報文件)。大幅度簡化了審核流程。
(3)資金使用規定
《關于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序加強風險防范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發改辦財金[2015]3127號)明確“支持企業利用不超過發債規模40%的債券資金補充營運資金”;“中小企業集合債中單個企業發行規模小于1億元的,可全額補充企業營運資金,但須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諾其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文件的補充說明》(發改電[2015]353號)規定,主體信用等級不低于AA,且債項級別不低于AA+的債券,允許企業使用不超過40%的募集資金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和補充營運資金。
(4)數量指標限制
《對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文件的補充說明》(發改電[2015]353號)規定,主體信用等級為AA的發債主體,以自身合法擁有的資產進行抵質押或由擔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擔保的債券,或項目自身收益確定且回報期較短的債券,亦不受發債企業數量指標的限制。
《關于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序加強風險防范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發改辦財金[2015]3127號)明確放寬信用優良企業發債指標限制。債項級別在AA+以上的發債主體(含縣城企業)、不受發債企業數量指標的限制。此處略去了擔保要求,對發債主體信用評級沒有要求,而只強調債項評級在AA+以上。
(三)金融債券
(一)金融債券
1、法規依據:
(1)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
(2)關于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7]58號)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操作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6號)
(4) 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事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第8號)
2、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3、審批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4、發行主體: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
5、發行條件: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規定:
(1)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按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金融債券發行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后方可發行。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發行申請應包括發行數量、期限安排、發行方式等內容,如需調整,應及時報中國人民銀行核準。
(2)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連續盈利;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3)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健全有效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及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具有從事金融債券發行的合格專業人員;財務公司設立1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申請前1年利潤率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且有穩定的盈利預期;申請前1年,不良資產率低于行業平均水平,資產損失準備撥備充足;申請前1年,注冊資本金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凈資產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無到期不能支付債務;財務公司已發行、尚未兌付的金融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100%,發行金融債券后,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6、審批方式:金融機構向央行報送申請
7、發行流程:
金融債券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
金融債券的發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發行金融債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承銷人可在發行期內向其他投資者分銷其所承銷的金融債券。發行金融債券的承銷可采用協議承銷、招標承銷等方式。發行人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準金融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發行金融債券,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發行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發行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金融債券發行情況。
(四)次級債券
1、法規依據:
(1)關于印發《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4年第4號)
(2)關于修改《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的決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5號)
(3)保險公司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第3號)
2、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和保監會
3、審批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和保監會
4、發行主體:商業銀行、保險公司
5、發行條件:
關于印發《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4年第4號)規定,次級債券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或私募發行。
商業銀行公開發行次級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實行貸款五級分類,貸款五級分類偏差小;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5%;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商業銀行以私募方式發行次級債券或募集次級定期債務應符合以下條件:實行貸款五級分類,貸款五級分類偏差小;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保險公司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第3號)規定:
保險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連續經營超過三年;上年末經審計和最近一季度財務報告中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6、審批方式:向相關審批機構提交申請、報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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