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請銷假制度_公務員請銷假管理辦法(3)
公務員請銷假制度_公務員請銷假管理辦法
(四)有關具體事宜
1、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工資待遇,應由所在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2、病假工資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數四舍五入。
3、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4、工作人員計發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現行工齡計算有關規定執行,即從參加工作之當年起計算。
5、工作人員病愈后要求恢復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方可恢復工作;身體恢復后在兩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
6、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即停發病假期間工資。
7、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8、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間工資照發,其休病假時間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見習期時間相應順延。
9、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或因公受傷部位復發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10、因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并經醫務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11、女性工作人員休產假期滿,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批準,可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2、在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機關干部請銷假制度規定
為了加強機關管理,嚴明干部紀律,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各項工作運轉,特制定本規定。
一、審批權限
書記、鎮長請假(外出)分別由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分別報告區委辦、政府辦;
領導班子成員(退二線領導、享受副科級待遇的干部)請假由書記審批;
干部請假不得超過年應公休的天數。干部請假2天以內由單位負責人審批;3天以內由單位負責人簽注意見、分管領導審批;4-5天的由分管領導簽注意見后報鎮長審批;5天以上由分管領導簽注意見后報書記、鎮長共同審批;請長假由鎮黨委會議討論審批。
村干部請假另行規定。
二、管理制度
請假一律實行請假條制度,電話、口頭、捎信請假一律無效,視為曠工。
三、違紀處理
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第一次由鎮紀委對違紀人員口頭批評,第二次由鎮紀委對違紀人員進行誡勉談話,并在全鎮通報批評。
年請假超過公休假天數的,按天扣基本工資。曠工一天扣1天工資,并給予口頭批評,月曠工3天以上除扣發工資外不享受當月工作津貼,并視其情節給予黨政紀處分;
連續曠工15天以上,年度累計曠工30天以上者,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請假1-3個月(含1個月)的扣發請假期間工作津貼的20%;3-6個月(含3個月)的扣發請假期間工作津貼的50%;超過6個月(含6個月)者不享受當年獎金、差旅和工作津貼;請假超過一年(含一年)的停發工資;提前離崗人員另行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法定假(婚、喪、產假、公休、計劃生育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相關問題
本規定適用于在崗工作人員,外出從事產業或者不在崗按相關政策規定考核。
五、組織保障
各單位要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日考勤、周匯總、月考核。
違反本規定的,由鎮紀委調查核實后,交黨政辦開具便函,由財政所扣發相應津貼、工資,情節嚴重的依規處理。
本規定從20xx年9月1日起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與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規定不一致的,以組織人事部門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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