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內容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比如,免除其應繳的全部或部分稅款,或者按照其繳納稅款的一定比例給予返還等,從而減輕其稅收負擔。下面看下農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農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規定 :“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附件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 附件《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 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一)糧食 糧食是指各種主食食科植物果實的總稱。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包括小麥、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雜糧(如:大麥、燕麥等),以及經碾磨、脫殼等工藝加工后的糧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農業產品的征稅范圍包括:二、動物類 動物類包括人工養殖和天然生長的各種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范圍為:……(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舉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種人工種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樹苗、花卉、植物種子、植物葉子、草、麥秸、豆類、薯類、藻類植物等。
(二)畜牧產品 畜牧產品是指人工飼養、繁殖取得和捕獲的各種畜禽。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包括:1.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如牛、馬、豬、羊、雞、鴨等。”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
農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匯編
(一)營業稅
1.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土地出租征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8]82號)精神,對單位或個人將土地、水面等發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從事農業生產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94]002號)第三條的規定免征營業稅。
3.單位和個人將其擁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并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轉讓的人工用材林是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2號)規定,可免征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1.對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規定,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為了鼓勵重點龍頭企業加快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辦法,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6]152號)規定執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所得稅抵免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執行。
2.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確定。
3.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1)經過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
(2)生產經營期間符合《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及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3)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并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此外,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條的規定,可享受重點龍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4.對漁業企業的優惠政策:
(1)對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從事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取得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近海及內水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應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國有農口遠洋漁業企業和其他國有農口漁業企業從事漁業類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征免所得稅。
(4)漁業企業兼營免稅業務和征稅業務的,必須將免稅業務和征稅業務分別核算。劃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5)從事遠洋、外海捕撈業務的內資漁業企業應將“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或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5.對國有農口企業的優惠政策
(1)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農口企事業單位與其他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從事上述各業的所得應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邊境貧困的國有農場、林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3)除上述政策外,國有農業企事業單位還可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遇有優惠政策交叉的情況,在具體執行時,可選擇適用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不能兩項或幾項優惠政策累加執行。
(4)免稅的種植業、養殖業、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必須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否則,應全額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6.對家禽行業的優惠政策
(1)、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企業進行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業所得稅。
(2)、對企業或個人由于禽類撲殺所取得的財政專項補助,免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所得稅
1、關于青苗補償費暫免征收的規定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屬種植業的收益范圍,同時,也屬經濟損失的補償性收入,因此,對他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于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并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于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征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征收農業稅后,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020號]的有關規定,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4、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車船使用稅
1、拖拉機專門用于農業生產的,免征車船使用稅;主要從事運輸業務的應征稅,具體界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載重量不超過1噸(1噸或1噸以下)的漁船,可以免征車船使用稅;超過1噸而在1.5噸以下的漁船,可按照非機動船1噸稅額計算征收車船使用稅。為了避免與1噸免稅漁船混淆,可在稅票上注明實際載重量,以備查考
(五)印花稅
代購、代銷“國務院市場調節糧”協議書免征印花稅。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七)地方三稅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企業、家禽加工企業、冷藏冷凍企業及個人生產經營用的土地、房產和車船,適當減免2004年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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