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核定有什么內容(2)
3、關于應稅所得率
(1)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① 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② 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③ 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2)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
行業 應稅所得率(%)
農、林、牧、漁業 3-10
制造業 5-15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4-15
交通運輸業 7-15
建筑業 8-20
飲食業 8-25
娛樂業 15-30
其他行業 10-30
4、企業不適用采取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企業所得稅的,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5、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五、關于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方式時的資產處理
企業從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方式時,應提供以后年度允許稅前扣除的資產的歷史成本資料,并確定計稅基礎。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等長期資產,應按照正常折舊(攤銷)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計算以后年度稅前可扣除的折舊(攤銷)額。
因此對于核定征收企業,在核定征收期間也應該加強資產的票據管理,及時索要大額資產的發票。
六、關于虧損彌補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因此,對以前年度尚未彌補仍在稅法彌補期內的虧損,核定征收企業不得計算虧損彌補額抵減應納稅所得額。查賬征收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按稅法規定年限進行彌補,且核定征收年度一并計算在內。與此相一致的規定,如四川省國家稅務局下發的2011年第4號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第四條:企業征收方式由查賬征收改為核定征收,其實行核定征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用于彌補此前年度發生的尚在法定彌補虧損期內的虧損;此前實行查賬征收期間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用以后再次采取查賬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彌補期限應自發生虧損年度的次年起連續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但是,也有地方稅務機關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如吉林省國家稅務局下發的吉國稅函[2011]80號第二條關于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變更彌補虧損管理問題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改為核定征收方式后,在以后年度再次轉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其彌補虧損問題,應以其再次轉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年度為起始年度重新計算,原來查賬征收時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不能結轉彌補。
因此,關于核定企業彌補虧損問題要結合當地的政策規定執行,如有異議,應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
注釋:
① 《國稅發〔2008〕30號》第七條,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② 《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二)匯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二條,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③ 《蘇地稅函[2009]283號》第二條,關于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征稅問題
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后,應將所得直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包括股權轉讓所得,土地轉讓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捐贈收入以及補貼收入等。
④ 《寧國稅函[2010]1號》
三、對年銷售(營業)額超過600萬元的核定征收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附件一確定的標準調高其應稅所得率,計征企業所得稅,年度內不得改為查賬征收方式。
四、對廣告代理、旅游代理等營業稅按差額交稅的核定征收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其全額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五、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在年度中間取得增值較大的股權投資轉讓收益或土地轉讓收益等非日常經營性項目所得,應于取得該項所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主管稅務機關可運用合理的方法確定和計算納稅人上述非日常經營性項目的應納企業所得稅額。具體為:股權投資轉讓或土地轉讓凈收益等非日常經營性項目收入,扣除有關的、合理的成本費用后的凈所得,為非日常經營性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應將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上述非日常經營性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加上日常經營性項目收入乘以適用應稅所得率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一并進行申報納稅。
⑤ 《寧地稅發〔2012〕85號》
一、以下行業的應稅所得率執行標準暫不調整,仍按原規定執行:
1、飲食業應稅所得率為10%;
2、建筑業(不含裝飾)應稅所得率為8%;
3、貨運業應稅所得率為10%
4、“其他行業”中的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以及倉儲業、居民服務業、文化藝術業、教育衛生業等行業暫為10%;
二、除第一條列舉以外的其它行業的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執行標準調整如下:
⑥ 《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
一、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申請條件
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賬簿設立、會計核算、納稅資料提供以及所得稅申報等各種情況,對納稅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行為。
辦理流程
納稅人向辦稅服務廳涉稅文書受理崗提出申請,領取并填寫《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
涉稅文書受理崗受理納稅人填報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即時審核《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文書填報符合規定,即時打印《文書受理回執單》交納稅人。
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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