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小微企業納稅調整(2)
匯算清繳小微企業納稅調整
小微企業匯算清繳的注意事項
小微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關注可能享受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有些政策改變了限制條件,應引起納稅人注意。
條件范圍的限制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微企業納稅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所屬行業的性質及其分類應按《產業結構調 整指導目錄(2005年)》所界定的鼓勵類、限制類及淘汰類行業,享受優惠的企業是屬于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
小型企業標準是: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 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需要注意企業所得稅“預繳”與“匯算清繳”的區 別,預繳時兩項指標即“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匯算清繳時兩項指標按加權平均計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規定,從業人數按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 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計算;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 之和÷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優惠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 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時,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并與法定稅率之間換算成15%的實際減免稅額進行 納稅申報。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3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執行2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納稅申報的規定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應在2013年5月底之前,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應繳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 (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64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 號)和財稅〔2011〕117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納稅申報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預繳申報。
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小 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 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高于6萬元而不超過30萬元,“實際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減免所得稅額”內,即暫按20%的稅 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2.年度申報。
小微企業進行2012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查賬征收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 的,可直接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25行次“應納稅所得額”)乘以15%的乘積,填入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次“符合條件的 小型微利企業”當中。同樣,“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6萬元(含)小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其所得與5%計算的乘積,填入附表5“稅收優惠明細表”第 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而所得稅申報表主表上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的稅率仍然是25%.
享受優惠備案的要求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采取事先備案的方式,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備案,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方式是年度申報享受。上年已備案享受的,本年度預繳申 報時仍符合條件的,預繳申報時可享受。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時,應附送以下資料:備案申請報告;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報的《資產負債表》;企 業職工名冊;接受派遣工人人數及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對照產業目錄具體項目,說明本企業所從事行業;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沒有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 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需要注意的事項
小微企業匯算清繳時應注意: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 證明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
2.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 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經按照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減免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明確,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 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 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4.上年度認 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即分支機構在本年度各期的預繳申報中,作零申報處理。
匯算清繳5大關鍵環節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已經開始。2015年出臺了不少新法規,匯繳工作難度不小。做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在細節上下功夫,要關注法規的變化,納稅事項的調整,稅收優惠的運用,納稅申報表的填寫等關鍵環節。
仔細填寫申報表
匯算清繳時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填寫十分重要。首先,納稅人應明確報表填報的先后順序,結合現行稅收法規,分析其數據來源于哪個相關附表,然后先填寫該附表的數據,再填寫主表該行數據。其次,注意報表的勾稽關系,比如,分期收款、政府補助等同一項業務在不同報表中的分配。政府補助,一部分在《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20)第9行反映,一部分又在《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40),且這兩種表中的納稅調整信息都要關聯到《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中并最終反映到主表。為了避免被重復調整,在對政府補貼的填表中要分類,屬于享受不征稅收入的政府補貼填入《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40),要征稅的政府補助填入《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20)。再次,注意報表調整欄次填寫,比如,申報表主表將境外所得和稅基優惠項目從納稅調整項目中剔除,單獨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這樣,對利潤總額進行納稅調整計算納稅調整后所得,就包括三個方面的納稅調整:一是境外所得的納稅調整,二是稅會差異的納稅調整,三是稅基計算過程優惠產生的納稅調整。
注意新舊政策的銜接
2015年出臺了一些所得稅新政策,比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對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所得額進行調整,匯算清繳時要根據政策進行相應調整。再比如,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明確了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等的稅前扣除問題,與原政策有較大的不同。還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新購進的固定資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些新政策,對所得稅影響較大,要特別關注,按照相關政策辦理匯繳事宜。
把握收入費用計稅標準
稅法中的收入與會計規定有差異。有些收入或所得,在會計上不確認為收入,但按稅法規定應確認為收入或所得,如視同銷售收入;也有些收入或所得,在會計上確認為收入,但按照稅法規定則作為免稅收入或不征稅收入,如國債利息收入,要注意進行納稅調整。企業年度內發生的有些費用,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可以列支,但按稅法規定卻不能稅前列支或稅法規定了一定的稅前扣除標準。匯算清繳時,必須調減超標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些費用主要有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銷售傭金、折舊費用、捐贈支出、各種跌價準備和減值準備、各項行政罰款和滯納金等。另外,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在年度末的5個月內,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如果企業在以前年度存在未彌補完的虧損,未超過5年的,企業可以用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關注優惠政策的運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76號公告)明確,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備案分為正常備案、變更備案二種,正常備案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種備案方式;變更備案主要針對享受定期減免稅的企業,其在享受定期減免稅政策的第1年履行備案手續后,在此后優惠政策有效期限內,如果減免稅條件未發生變化的,不再備案。企業已經享受稅收優惠,但在匯算清繳期間未按照規定備案的,應在發現后及時補辦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列示優惠事項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
對相關事項納稅調整
由于稅法規定與會計制度規定在涉稅事項處理上存在一定的不同,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由于計算口徑或計算時間不同而產生的差異可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對于時間性差異的納稅調整,企業應作好備查,避免以后時間性差異轉回時,因為遺忘在稅前進行反向調整而給企業帶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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